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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

作品数:9 被引量:26H指数:3
供职机构:郑州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9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9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物权
  • 4篇民法
  • 4篇民法典
  • 4篇法典
  • 2篇地经
  • 2篇形成权
  • 2篇有权
  • 2篇三权
  • 2篇所有权
  • 2篇土地经营权
  • 2篇经营权
  • 2篇救济
  • 2篇《民法典》
  • 1篇担保权
  • 1篇登记
  • 1篇信息保护
  • 1篇行使
  • 1篇益物权
  • 1篇用益物权
  • 1篇优先权

机构

  • 9篇郑州大学

作者

  • 9篇王康
  • 2篇田土城
  • 1篇王康

传媒

  • 2篇河北法学
  • 1篇中州学刊
  • 1篇河南师范大学...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郑州航空工业...
  • 1篇河南工程学院...
  • 1篇西部法学评论
  • 1篇河南财经政法...

年份

  • 2篇2024
  • 1篇2022
  • 1篇2019
  • 2篇2018
  • 1篇2016
  • 2篇2014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论我国未来民法典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取舍
2014年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一直是我国民法理论中的一大热点。《物权法》的颁布并未终止这一争议。相反,针对《物权法》条文的不同解释让这一争议有了更多的素材。物权行为在现实中客观存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在理论上逻辑自洽有助于民法体系完整统一,在实践中有利于贯彻私法自治精神的同时兼顾交易安全和所有权保护。
王康
关键词:物权行为物权变动处分行为物权行为无因性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规则适用研究
2024年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单一、损害赔偿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混乱、惩罚性赔偿适用态度不明等问题。传统的“差额说”损害论存在局限性,以违法所得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不具有普适性。以恢复完整公共利益为目标,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经济利益与秩序利益、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但不包括民事主体的个体损失。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正当性,但应处理好其与刑事、行政责任之关系。在损害赔偿规则适用中,应引入“动态系统论”这一理论工具,将侵害人主观状态、具体情节、影响后果、获利数额、恢复公共秩序的合理开支、侵害人经济和生活状况作为考量因素,合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应平衡罚金、罚款和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损害赔偿的折抵关系;此外还应加强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保证其用于填补、修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公共利益损害。
王康
关键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
论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责任承担方式规定之缺陷
2014年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这八种方式并不应该统一以"责任"命名,因为其中某些属于义务而非责任。这不仅在理论上存在问题,实际上也会造成不利于保护绝对权人权利的后果。文章以义务和责任的区别为线索,逐一分析各种方式的实际性质,重点是对于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相重合的返还财产(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等几种方式进行探讨,得出这些权利救济方式并非"责任"。最后对于如何修正侵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问题,提出统一以权利救济之方式进行规定的解决办法。
王康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责任承担方式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权利救济
“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研究被引量:7
2018年
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确定为物权,既符合"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又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且不违背集体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农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底线,具有现实可行性。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困境源于相关理论和法律上的思维定式。通过将土地承包权重构为身份性财产权,将土地经营权视为与土地承包权具有同等地位的基于集体所有权的独立权利,便可破解这一理论困境。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在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重构农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将农村土地经营权设计为完全意义上的用益物权,赋予其流转、抵押、入股等权能,以实现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初衷。
王康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用益物权
论民法典中统一优先权制度的构建被引量:5
2016年
优先权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疑难问题,在立法上各类民事优先权制度分散而杂乱,在理论上存在着性质及概念的争议,因此在民法典当中重构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优先权概念的狭义说和广义说都存在缺陷,基于优先权制度的成因分析,优先权的概念应是"由于特殊政策对特定群体之权利保护的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能够使被保护之权利产生其本身不具备的优先效力的民事权利"。在性质上,优先权应是独立的实体性权利,是一种不同于固有权的救济性权利——形成权。统一民事优先权构建的具体方案是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民事权利之保护部分,并在其中规定包括一般先取特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和优先承租权在内的民事优先权制度。
田土城王康
关键词:优先权救济权形成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困境破解
2024年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问题的研究,有必要从制度阐释、制度评价和制度完善三个层面依次进行。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范内涵,即区分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前者作为所有权归属主体,后者作为所有权行使主体。在主体多元、关系复杂的制度设计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权限不清、定位不明、能力不足的三重困境。以“代表说”为基础,塑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法律关系,发掘代表的制度价值并予以完善。在组织权限方面,应消除集体产权“折股量化”范围限制的影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全权管理;在法律定位上,从成员构成方面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的资质,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异化为以股权投资为基础的一般农业经营主体;在组织能力上,着重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效率,并从资产收益取得和分配规则上充实其收入能力。
王康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集体所有权
《民法总则》中财产权的体系化解释被引量:11
2018年
《民法总则》未明确界定财产权,但列举了物权、债权及一系列其他财产权,由此产生了如何解释财产权的问题。传统物债二分的财产权结构存在局限性,财产权的重新体系化是必要、合理且可行的。结合历史、哲学和现实基础,财产权应是:主体对具有直接经济价值的利益所享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相对人约定产生的,以该利益的归属或利用为内容的固有权利。其范畴包括《民法总则》中列举的物权、具有金钱价值的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继承权,以及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确认的虚拟财产权、商品化权、特许经营权等。依据体系化的标准,财产权首先应分为普通财产权和特殊财产权。普通财产权可分为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特殊财产权可以分为身份性财产权和特许性财产权。
田土城王康
关键词:财产权体系化
论《民法典》担保权的立法定位被引量:3
2019年
我国担保制度采取了与《德国民法典》相似的立法定位:"物的担保"作为物权规定在物权法部分,"人的担保"作为债权规定在债法部分。这一立法定位存在三方面问题:在实践层面,由于担保制度与物权制度在功能定位上的差异,物权法定原则与新型担保方式将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在理论层面,"物的担保"并非物权,"人的担保"亦非债权,二者都是救济权中的形成权,依据权利性质将其分别置于物权和债权部分并不合理。在比较法层面,法国民法强调担保权的附随性理论,德国民法强调担保权的独立性理论,两种模式存在冲突。我国采用了法国法的担保权附随性理论,自然难以再仿效德国的立法模式。基于我国的制度背景与现实需求,坚持担保权的附随性确有必要,改变德国模式立法定位将是最合理的选择。因此,在《民法典》中设置独立的"担保编",应是担保权的最佳立法定位。
王康
关键词:担保权形成权
土地经营权物权一元性质的解释论
2022年
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争议并未随着《民法典》颁布而终止,其存在“物权一元说”“债权一元说”和“性质二元说”三种观点。“债权一元说”与承包地“三权分置”价值目标不符,解释论依据不足。“性质二元说”缺乏理论支撑,有损规范体系,实践意义不明。将土地经营权解释为一元化物权,在明晰法律适用、巩固改革成果以及维护民事权利体系等方面具有必要性。从立法定位、权能效力、设立登记规则的解释分析来看,土地经营权具有物权的唯一性质。在一元化物权定性基础上,完全可以对《民法典》第341条作出合理解释:五年是土地经营权的最低期限,通过五年以上合同才能设立土地经营权,该权利作为物权适用合同设立、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规则;五年以下合同产生的租赁性权利适用合同规则,不必也不宜将其类型化为“债权性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并非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派生之“次级用益物权”,无论是由承包户还是由集体流转的土地经营权,都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直接派生的用益物权。
王康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民法典》物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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