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
欢迎来到维普•公共文化服务平台
登录
|
进入后台
[
APP下载]
[
APP下载]
扫一扫,既下载
全民阅读
职业技能
专家智库
参考咨询
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葛明瑜
作品数:
1
被引量:7
H指数:1
供职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更多>>
合作作者
许多奇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作品列表
供职机构
相关作者
所获基金
研究领域
题名
作者
机构
关键词
文摘
任意字段
作者
题名
机构
关键词
文摘
任意字段
在结果中检索
文献类型
1篇
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1篇
政治法律
主题
1篇
融资
1篇
私募
1篇
私募股权
1篇
私募股权融资
1篇
募股
1篇
金融
1篇
金融创新
1篇
股权
1篇
股权融资
1篇
规制
1篇
法律
1篇
法律规制
1篇
众筹
机构
1篇
上海交通大学
作者
1篇
许多奇
1篇
葛明瑜
传媒
1篇
学习与探索
年份
1篇
2016
共
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
全选
清除
导出
排序方式: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排序
论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从“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谈起
被引量:7
2016年
"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虽然从司法角度确定了众筹融资的合法性,但股权众筹的本质尚需厘清,现行的法律框架究竟该如何接纳股权众筹的问题依然亟待解决。"公开、大众、小额"的特点决定了众筹的公募性质,其与私募股权融资应属于互联网股权融资项下的两个独立分类,不能混同。基于"便利融资"的初衷与"草根金融"的特质,股权众筹的募资者应享有小额豁免,投资者门槛也应予以降低;股权众筹仍应在"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之间寻求平衡,故中介平台的资质和职责应被赋予更高的准入和监管标准。真正的股权众筹不应仅仅被视为一种融资手段或金融创新,更应强调其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使其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
许多奇
葛明瑜
关键词:
私募股权融资
金融创新
全选
清除
导出
共1页
<
1
>
聚类工具
0
执行
隐藏
清空
用户登录
用户反馈
标题:
*标题长度不超过50
邮箱:
*
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字数长度不超过255
验证码:
看不清楚?点击换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