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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冠宇

作品数:9 被引量:36H指数:3
供职机构:东吴大学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期刊文章
  • 3篇会议论文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3篇物权
  • 2篇动产
  • 2篇债权
  • 2篇权法
  • 2篇物权法
  • 2篇效力
  • 1篇担保
  • 1篇担保物
  • 1篇担保物权
  • 1篇担保责任
  • 1篇担保制度
  • 1篇抵押
  • 1篇抵押权
  • 1篇地役权
  • 1篇动产抵押
  • 1篇动产抵押权
  • 1篇意思表示错误
  • 1篇债权范围
  • 1篇体系结构
  • 1篇权利

机构

  • 5篇东吴大学
  • 5篇烟台大学

作者

  • 9篇郑冠宇
  • 2篇王洪平
  • 1篇赵守江

传媒

  • 1篇山东大学学报...
  • 1篇法学论坛
  • 1篇河南省政法管...
  • 1篇烟台大学学报...
  • 1篇山东科技大学...
  • 1篇山东工商学院...

年份

  • 2篇2016
  • 1篇2013
  • 3篇2010
  • 3篇2009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地役权的现代化被引量:15
2009年
地役权为一种重要之用益物权,因应地役权之现代化,我国台湾地区本次"民法"物权编修正,研议就地役权之适用范围予以扩大,将传统仅适用于土地及土地所有权人之地役权扩及至其他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权人,将"地役权"概念修正为"不动产役权"。
郑冠宇
关键词:物权地役权
动产抵押权之现代化
物权编关于动产担保物权之规定,以动产质权最具代表性,然由于动产质权之设定,须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造成出质人对出质之动产无法加以使用收益,因而使得出质之动产在担保期间丧失其可利用之价值,减损其经济效用,乃动产质权最大之...
郑冠宇
关键词:物权法动产抵押权担保制度
再论担保之竞合被引量:11
2010年
担保之竞合包括物保与物保之竞合、物保与人保之竞合和人保与人保之竞合三种形态。就物保与物保之竞合而言,在处理上一般不会发生问题。就物保与人保之竞合而言,台湾"民法"物权编的最新修正一改过去的"物保最终责任原则",而改采"物保与人保依比例分担的原则"。就人保与人保之竞合而言,应在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基础上,明晰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连带及共同保证"的概念。
郑冠宇
财产权平等保护的三个问题
2009年
"财产权平等保护"乃现代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不同性质之财产权在保护上并非绝对平等。国家公产应优先于私有财产保护,国家私产与私有财产应平等保护,私法债权应优先于公法债权保护。
郑冠宇王洪平
关键词:公法债权
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关于“共有”部分之修正简析
2010年
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之最新修正内容于2009年7月23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法关于"共有"部分之修正要点如下:其一,修正分别共有物之管理方法;其二,明定分别共有物订有禁止分割期限之例外规定;其三,增订法院裁判分割之起诉原因、分割方法、效力及共有物之应有部分有抵押权或质权之分割方法;其四,增订分别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约定或依法所为之决定或法院所为之裁定,对于应有部分受让人或取得物权者之效力规定;其五,修正公同共有成立之依据及准用规定。
郑冠宇
担保物权的物权属性解读——与孟勤国教授商榷被引量:8
2009年
判断担保物权属不属于物权,关键在于考察担保物权人能否对物进行直接支配。从国外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动向和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来看,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范围、支配能力有逐渐扩张的趋势,特定情况下会对抵押物的实体进行全面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就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的法律上的支配而言,在抵押权实现之前,即使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仍然没有丧失对抵押物价值的直接支配,而在抵押权的实现过程中,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的直接支配性表现得更为明显。担保物权具备了物权的核心法律特征,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无不妥之处。
郑冠宇赵守江
关键词:物权法体系结构担保物权权利属性
略论意思表示错误和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关系被引量:2
2010年
在我国的法院实务工作中,经常将"意思表示错误"和"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二种不同的制度混合适用,并将二者共同作为合同"解除"的依据,这是不妥当的,因此有必要明确这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和适用关系。
郑冠宇王洪平
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
承揽人抵押权
承揽人抵押权之规范目的、明确承揽人之债权范围、保护善意授信债权人、确保承揽人优先次序,承揽人抵押权之成立,须有请求承揽关系报酬额之债权存在、须承揽之工作为建筑物,或土地上工作物之新建或重大修缮、抵押权之标的为工作所附定作...
郑冠宇
关键词:法律效力债权范围
不动产使用借贷对第三人之效力
使用借贷乃债权契约,立法者将租赁与使用借贷区别为不同之类型,并仅在特殊情形下始准许租赁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此一考虑亦符合现今各国之立法趋势。关于使用借贷,立法者在整体法律体系的设计上,既对物之使用收益已有其他法定之方式...
郑冠宇
关键词:民法不动产
文献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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