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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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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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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者
李仁玉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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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探析——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解读
被引量:40
2015年
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是近年来人们争议颇多的话题。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条明确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不影响其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随着规定的出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出现了主张"全民打假"的思潮,认为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可以遏制当前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乱象。但是,"全民打假"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陷入了通过群众性运动解决社会问题的历史惯性思维。知假买假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第3条只是例外规定。
李仁玉
陈超
关键词:
知假买假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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