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民
- 作品数:8 被引量:23H指数:3
- 供职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更多>>
- 发文基金: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带薪年休假的法律性质及其补偿问题研究被引量:4
- 2016年
- 我国立法对劳动者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的规定不够具体、完善,在现实中很难适用,一些规定还可能导致与立法初衷相悖的结果。应当通过立法禁止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以经济补偿代替带薪年休假,建立以休假补偿为主、经济补偿与休假补偿相结合的未休年休假补偿制度,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明确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受侵害的救济途径,解决年终时、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等情况下的补偿问题。
- 李富民
- 关键词:带薪年休假
- 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能力研究被引量:1
- 2012年
- 伴随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日益滋长之势,如何确立和适用证据来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直面的难题。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方面,我国应该效仿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在原有诉讼法体系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证据制度,从动态与静态两个方面对法官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加以区分。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奉行"非歧视性"原则,在遵循现阶段"自由心证"主义、力求"客观事实"的基础上,适当地引用英美法系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来限制法官"自由心证"的程度,为法官的具体裁判行为提供一种可"授权性"的法律依据,从而在遵循法定诉讼程序过程中,推断出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事实,作为法官裁判的基础事实。
- 李富民
-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电子证据可采性
- 论我国的雇主替代责任制度被引量:5
- 2011年
-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即将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雇主替代责任的配置有失均衡,不符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雇主替代责任,在其责任的构成要件上,应当以雇员执行职务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我们顺应现代立法潮流,借鉴两大法系国家侵权法的规则,使雇主替代责任建构符合侵权法的一般原理,在规定雇主承担严格责任的同时,规定雇员也应当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不考虑其是一般过失,还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应当和雇员共同就其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 李富民
- 关键词:侵权雇佣关系人身伤害雇主替代责任
- 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性规则被引量:3
- 2012年
- 可预见性规则是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法律文件用来限制违约方赔偿责任的基本手段。在考虑损失的可预见性的过程中,有许多因素影响着法官的判断,比如合同的价金等因素。可预见性规则与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实际操作的结果上非常接近。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应将损害分为"通常损害"与"特别损害",并增加下述内容:如果损害是因为违约方的欺诈行为所致,那么即使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违约方也要对损害加以赔偿。
- 李富民
- 关键词:可预见性违约因果关系
- 浅析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谦抑被引量:2
- 2011年
- 美国司法审查中的司法谦抑态度的发展历史表明,司法谦抑只有在司法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前提下才有存在的意义,而在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的管理论思想仍有很大市场,实践中,行政权的优越地位依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我们要借鉴美国经验的话,应该首先借鉴的是严格司法审查而不是司法审查中的司法谦抑态度,在司法不能独立有效地发挥其对立法和行政的制约功能时,过早地讨论司法谦抑的问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应当在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实践中,对确立司法谦抑采取谨慎态度。
- 李富民
- 关键词:司法谦抑司法审查行政诉讼
- 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被引量:2
- 2012年
- 互联网络利用数字化技术和多媒体通信技术实现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网络之间的通信,但同时也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改变与调整应当尊重互联网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同时也要有效地协调著作权人与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私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应当借鉴美国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采用列举与概括并举的混合主义立法模式,以有效应对互联网兴起所带来的挑战以及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 李富民
- 关键词:著作权
- 作品中虚拟角色的法律保护被引量:5
- 2012年
- 虚拟角色是指在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鲜明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虚拟角色完全可以脱离作品而存在,具有独立的价值,甚至是不菲的商业价值。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虚拟角色的保护无论是著作权制度还是商标权制度都存在着重大缺陷,因此在虚拟角色商业利用关系中引入商品化权制度,相较于传统的通过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保护而言,具有极大的优势,对其保护的范围更全面,救济的途径更广泛。
- 李富民
- 关键词:虚拟角色著作权商标权商品化权
- 论教育机构的侵权补充责任被引量:1
- 2012年
- 教育机构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侵权法上一项独立的侵权责任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形式,不仅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而且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使第三人侵权介入时教育机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较好平衡了各方当事人利益。对于侵权补充责任制度的理解不应该只局限于侵权责任法领域,补充责任的法定化有利于对这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更为深入和科学的理论研究,我们应当紧紧抓住侵权责任法规定这一契机,深入挖掘和积极探索侵权补充责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 李富民
- 关键词:侵权行为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