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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云峰

作品数:5 被引量:12H指数:2
供职机构:辽宁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自然资源
  • 3篇有权
  • 3篇所有权
  • 2篇使用权
  • 2篇国家所有权
  • 1篇登记
  • 1篇行使
  • 1篇域外
  • 1篇司法
  • 1篇司法公信
  • 1篇司法公信力
  • 1篇权利
  • 1篇权利性
  • 1篇权利性质
  • 1篇资产
  • 1篇资产分类
  • 1篇自组织
  • 1篇自组织理论
  • 1篇自组织演化
  • 1篇民法

机构

  • 5篇辽宁大学

作者

  • 5篇郭云峰
  • 3篇郭洁

传媒

  • 1篇中国人口·资...
  • 1篇农业经济
  • 1篇沈阳师范大学...
  • 1篇河南财经政法...
  • 1篇盛京法律评论

年份

  • 1篇2020
  • 3篇2019
  • 1篇2016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简论自然资源之上所有权生成的域外规律
2019年
稀缺自然资源必须借助物权制度和外部监管才能建立稳定的开发利用秩序。虽然物权制度的本土性决定了各国物权制度的差异性,但自然资源领域社会秩序的"自生自发"性亦决定了其上所有权生成的四个规律:各主权国有权决定领土范围内自然资源之上所有权的具体类型;特定自然资源对社会公众的生存保障利益决定其上所有权的具体类型;特定社会的社会形态决定其上所形成的所有权的具体类型。在我国现行国家和集体共同垄断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物权框架下,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设计应首先考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形态,以及特定自然资源之上所承载的社会公众的生存保障利益,并基于社会公众生存保障之目的而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区分为国家公产和国家私产。
郭云峰
关键词:自然资源所有权
论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建构被引量:7
2019年
当前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度已呈现出强化“全民”主体地位的改革价值取向。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设计本位应从“政府”转向“全民”,并贯彻“还权于民”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设计思想:一是按照公共所有权的本来面目设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二是将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限定为中央和省级政府两个层级;三是按照分工和协调的原则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制度;四是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授权主体。
郭洁郭云峰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公产法定: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分类调整的民法思考被引量:2
2020年
新中国成立后,效法前苏联的中国物权立法是一种按照所有权主体分类调整的“身份型”立法,该立法模式不仅抹杀了不同类型国有财产的“个性”,而且也将自然资源的公共性和生态性消融于普通财产的财产属性和独占使用之中。鉴于“公产法定,私产推定”立法模式能够实现自然资源领域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并且“公产法定”具有限制国家公权、保障公众对特定自然资源的平等利用权等制度功能,应以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分类管理为逻辑主线,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一是明确自然资源为不动产的物权法地位,借助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单元和“复杂物”概念对具有特定生态功能的同一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不同自然资源的整合功能,将其纳入传统民法物权客体理论的调整之中。二是依据不同自然资源社会属性之强弱,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区分为公产和私产,建立分类调整的规则体系,防范公产之上的国家所有权“遁入私法”。三是物权立法应直接明确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受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调整,可以公法和私法相互配合的方式行使所有权。四是国家和集体所有之外的资源原则上可自由利用。
郭云峰郭洁
关键词:自然资源
国外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共性实现问题研究综述
2019年
20世纪中期以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开始突破纯粹政治意识形态的樊篱,成为世界各国立法普遍的选择。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问题上,除自然法学者所提出的自然资源物权设置不得损害社会成员原始使用权的观点外,还存在着将国家的最高控制权解释为同时包括民法所有权和监管权等理论观点;关于自然资源产权配置对资源利用效率与衰退关系议题,Daniel等人认为,哈丁教授关于"公地悲剧"的隐喻,实际上是开放自由获取制度的悲剧,而非公共所有权制度的悲剧。关于公共所有权的性质及权能问题,Ian Thynnea认为,公共领域的所有权已实现了从"作为监管的所有权"到"所有权和监管"、从"公法所有权"到"私法所有权"等五大转变。上述研究结论对于我国当前的自然资源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郭洁郭云峰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利性质
论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路径与方式:基于系统自组织演化的分析被引量:3
2016年
当前我国学界对司法公信力问题的研究多是一种着眼于系统存在的静态研究,忽视了司法公信力生成的自组织演化本质,应以自组织理论为研究的方法指引。从自组织理论的角度看,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目的并非是要完全消除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而是要防范个体对司法的不信任经由系统内部的非线性作用而被放大、扩展至系统整体并稳定下来,最终形成以负向评价司法为序参量的耗散结构。根据自组织原理,以自组织和他组织相结合的方式重构司法系统内部结构、促使司法信息的均衡化配置、按照他组织的方式构建外部监督信息处理机制、以自组织方法论为指导化解不信任司法的自组织耗散结构以及热点事件中的信任危机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郭云峰
关键词:自组织理论司法公信力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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