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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圆圆

作品数:6 被引量:40H指数:4
供职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留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破产
  • 3篇救济
  • 2篇推定
  • 2篇互惠
  • 1篇电信
  • 1篇因应
  • 1篇实证
  • 1篇示范法
  • 1篇条款
  • 1篇破产案
  • 1篇破产法
  • 1篇企业
  • 1篇企业破产
  • 1篇企业破产法
  • 1篇区际合作
  • 1篇例外条款
  • 1篇救济制度
  • 1篇公共政策
  • 1篇光电
  • 1篇法院

机构

  • 6篇对外经济贸易...
  • 1篇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 6篇黄圆圆
  • 3篇石静霞

传媒

  • 2篇法律适用
  • 1篇现代法学
  • 1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时代法学
  • 1篇武大国际法评...

年份

  • 4篇2018
  • 2篇2017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公共政策例外条款在跨界破产中的适用与启示被引量:6
2018年
作为承认与救济外国破产程序的控制阀,公共政策例外条款是接案国法院用以平衡国家利益与国际跨界破产合作需求的核心条款。由于国际社会对该条款普遍持限制适用的立场,因此最终援引该条款的跨界破产实践较为有限。近期,有学者从国际跨界破产规则结构的角度,探讨公共政策例外条款与其他相关条款的关系,以分析公共政策例外条款是否存在扩张适用的趋势。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主要利益中心条款、债权人保护条款以及额外救济条款均属于公共政策例外条款的配套机制。中国应当立足于本国国情,充分参考国际社会对公共政策例外条款的解读与适用,以完善本国的跨界破产立法与司法实践。
黄圆圆
“巴西电信案”对跨界破产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突破与发展被引量:3
2018年
主要利益中心是跨界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由于缺乏明确界定,国际社会以司法判例的形式对主要利益中心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大量阐述,其中不乏互为矛盾的司法判决。近期由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审理的"巴西电信案",是美国法院论证主要利益中心问题的经典案例,明确在《美国破产法》第15章语境下的主要利益中心认定应当以外国代表人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的时间为准,如果此前外国代表人从事的破产活动足以改变债权人的合理预期,则该破产活动发生地即可能成为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中国应当立足于本国国情,充分参考本案中美国法院对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解读与适用,以完善本国的跨界破产立法与司法实践。
黄圆圆
跨界破产中的承认与救济制度——基于“韩进破产案”的观察与分析被引量:26
2017年
韩进海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在韩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成为迄今为止全球最大的航运企业破产案。破产程序启动后,韩进海运的破产管理人短期内向多个国家提出破产保护申请,对相关国家跨界破产立法的承认与救济制度进行了实践检验。在韩进破产案中,各国对于韩国程序实际给予的救济体现了它们对一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不同的协助程度及各异的法理依据。而各国在韩进破产案中的破产合作,对于中国未来构建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应从推定互惠或先行给惠的角度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中的"互惠要求"。从长远看,中国则应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界破产示范法及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等文件构建系统的跨界破产制度。
石静霞黄圆圆
中美跨界破产合作里程碑——“尖山光电案”评析被引量:2
2017年
2014年8月12日,美国新泽西州破产法院法官伯恩斯(Gloria M.Burns)签署命令,批准正在我国浙江海宁中院进行破产重整程序的"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提交的申请,承认该程序为《美国破产法》第15章意义上的"外国主要程序",并给予相应的破产保护和救济措施。这是美国法院正式承认我国大陆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第一案,引起国内外破产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该案对中美进行跨界破产案件的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该案件。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案件裁决书及相关材料为主要依据,结合美国破产法第15章规定,对美国法院承认并协助我国破产程序所涉及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同时,本文结合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思考该案对我国跨界破产理论及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以期为我国跨界破产法的完善以及中美未来的跨界破产案件合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石静霞黄圆圆
论内地与香港的跨界破产合作——基于案例的实证分析及建议被引量:8
2018年
自中国政府1997年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来,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作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之一,香港多年来一直是内地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良好跳板和依托。然而,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等不稳定因素对企业的持续影响,涉及内地与香港的破产案件越来越多,如何实现破产案件的合作成为内地与香港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长期以来,不同的法律体系使内地与香港间的破产合作存在较多困难,而近年来出现的离岸因素又为内地与香港跨界破产合作增添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内地与香港宜就跨界破产合作事项协商制订专门安排,以缓和内地与香港跨界破产案件处理中的冲突及困境。
石静霞黄圆圆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跨界破产合作及中国的因应被引量:6
2018年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进入务实阶段,如何在尊重国别立法差异的同时促成区域跨界破产司法合作,已成为沿线各国关注的重要法律议题。现阶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从落实区域跨界破产合作、构建跨界破产司法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等方面,探讨实现区域内跨界破产合作的可能与机遇。中国作为倡议发起国,应当通过拓展与沿线国家的民商事司法合作、善意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挖掘"智慧法院"在跨界破产领域中的潜力与价值等途径,积极参与并推动"一带一路"国家间的跨界破产合作。
黄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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