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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福林

作品数:27 被引量:89H指数:4
供职机构: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哲学宗教更多>>

文献类型

  • 26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21篇政治法律
  • 5篇文化科学
  • 4篇经济管理
  • 1篇哲学宗教
  • 1篇社会学

主题

  • 5篇犯罪
  • 4篇司法
  • 4篇教育
  • 4篇教学
  • 3篇刑事
  • 3篇诉讼
  • 3篇法律
  • 3篇法学
  • 2篇刑法
  • 2篇刑事诉讼
  • 2篇学法
  • 2篇嫌疑
  • 2篇嫌疑人
  • 2篇消费者
  • 2篇律师
  • 2篇教学法
  • 2篇犯罪嫌疑
  • 2篇犯罪嫌疑人
  • 2篇高校
  • 2篇辩护

机构

  • 12篇常州大学
  • 9篇江苏工业学院
  • 5篇江苏石油化工...
  • 1篇华东政法大学
  • 1篇南京大学
  • 1篇南京师范大学
  • 1篇天津师范大学

作者

  • 27篇骆福林
  • 3篇钱玉文
  • 2篇胡学琦
  • 2篇徐新意
  • 1篇邓伟
  • 1篇陈晓华
  • 1篇张培尧
  • 1篇张雷
  • 1篇刘永宝
  • 1篇赵美珍
  • 1篇章进
  • 1篇江士方

传媒

  • 6篇江苏工业学院...
  • 5篇常州大学学报...
  • 2篇商场现代化
  • 2篇江苏石油化工...
  • 1篇消费经济
  • 1篇河北法学
  • 1篇法学杂志
  • 1篇知识产权
  • 1篇黑龙江高教研...
  • 1篇常州技术师范...
  • 1篇化工高等教育
  • 1篇芜湖师专学报
  • 1篇江苏技术师范...
  • 1篇科技信息
  • 1篇教育界(高等...

年份

  • 1篇2017
  • 2篇2015
  • 1篇2013
  • 1篇2012
  • 3篇2011
  • 3篇2010
  • 3篇2009
  • 1篇2007
  • 2篇2006
  • 3篇2005
  • 1篇2004
  • 1篇2003
  • 1篇2002
  • 4篇2001
27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反向教学法在刑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2011年
我们习惯于正向教学法,而符合事物的对立统一规律、基于反向思维的反向教学法尊重和发挥了学生的主体性,具有教学的有效性。学生举例说明,学生问、教师答,从结论分析原因,学生讲课、教师听评,学生出卷、教师评卷是我们可以采用的反向教学法。
骆福林
关键词:反向思维反向教学法
消费者权如何救济——以“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为建构思路被引量:16
2011年
消费者权"小额多数被害"的特征要求创新消费者权救济方式,消费者权救济的有效路径是:创设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组织积极行动能有效克服消费者"羊群效应"现象,建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时借鉴境外消费公益诉讼的成功经验,授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构建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
钱玉文骆福林
关键词:救济公益诉讼
期货法律关系的客体研究被引量:2
2001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期货市场。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期货交易法律制度建设。期货法制建设应以期货交易法理论研究为前提。期货交易法律关系客体是期货交易法理论的基石,所以它倍受理论界关注。目前,关于期货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它们分别是:期货交易客体保证金说、期货交易客体期货商品说和期货交易客体期货合同说。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都有不妥之处,期货交易的客体应是期货商品和期货合约买方的债权债务。
徐新意骆福林
关键词:期货交易法律关系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被引量:31
2009年
惩罚性赔偿突破了补偿性赔偿的填平原则,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确立有其法律正当性,具有经济效率。惩罚性赔偿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在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金范围内进行确定。
钱玉文骆福林
关键词:知识产权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2002年
黑社会、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不同的概念,应当加以区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不科学,如定为组织、参加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组织、领导、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则更确切。建议对冒用黑社会组织名义的行为和持有、保管、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物品的行为单独设立罪名定罪。本文还对司法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按法规竞合中的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而定为国家工人作员徇私舞弊罪。
骆福林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犯罪黑社会黑社会组织司法工作人员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意见的提出被引量:1
2001年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但对是否可以提出辩护意见以及辩护意见的涵盖范围和提出方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少提出辩护意见 ,使辩护流于形式。这既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又不利于对案件的审查。本文着重对上述问题予以探讨 ,以期引起律师界和人民检察院的重视。
骆福林徐新意
关键词:审查起诉律师辩护意见刑事诉讼法
论高校技术成果的权属界定
2006年
高校是技术成果的创造、传播和转化的重要基地。高校应重视对技术成果权益的保护。界定高校技术成果权属的关键在于确定是否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界定的依据是相关法律规定,界定的理路是约定——法定。
陈晓华骆福林
关键词:高校约定法定
教育资源优化方案对高校宏观转型的时代意义
2017年
整合教育资源、实现教育资源优化是教育改革背景下推动高校转型、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的必由之路,如何实现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形成优势学科的人才集聚,促使高校发展符合时代发展要求,是高校转型的宏观命题。只有紧紧把握时代脉搏社会主题,促进教育资源优化方案与社会发展协调,立足教育与社会发展需求,保障教育资源配置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才能实现高校转型契合时代发展要求。
骆福林
关键词:教育资源高校转型
我国犯罪嫌疑人申诉制度构建初探
2006年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申诉权只是宣言式的,尚未制度化,表现为既缺失明确适用条件的实体性规则,又缺失明确申诉的裁决主体及其行为的实施性规则。申诉的适用条件应是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诸多决定;申诉的裁决机关应是人民法院;应由决定的作出机关对所作决定的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负证明责任。
骆福林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申诉制度实体性规则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探索被引量:3
2015年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契合的,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法律技能、法律信仰和法律价值观的新理念、新模式、新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能力、职业伦理和法律信仰;设立法律诊所,将诊所式法律教育列入培养方案,作为实践性教学环节,安排一定的教学时数,采用校内与校外相结合、模拟与真实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模式,在校内通过课堂教学和设立的法律诊所、模拟法庭进行理论教学和模拟实训,在校外与法院、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办理真实案件;诊所式法律教育锻炼了学生的能力,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了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爱心、公益心,强化了法律信仰。
骆福林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诊所式法律教育
共3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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