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萍
- 作品数:1 被引量:0H指数:0
- 供职机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抢夺他人财物在逃离途中被人赃俱获的犯罪形态认定
- 2016年
- 抢夺罪系结果犯,是以法定结果发生与否作为是否完成犯罪的标志。因此,抢夺罪的既遂未遂,是根据行为人是否已取得对所抢财物的实际控制来判断的。所谓"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已经取得并能实际支配所夺取的财物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下既破坏了权利人对被抢财物的原有控制,同时又建立起新的实际控制,且这种新的控制应当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状态,行为人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使用、支配、处分该财物。这种"实际控制"的状态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达到这种状态即为既遂。另外,事后追捕行为,不论是被害人的自救行为,还是行人的见义勇为,抑或民警的履职行为,都是在犯罪既遂之后,为挽回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而实施的救济行为,不影响抢夺罪既遂的成立。
- 刘慧萍樊彦敏
- 关键词:盗窃罪犯罪形态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