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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晴川

作品数:13 被引量:74H指数:4
供职机构:南开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11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1篇政治法律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4篇著作权
  • 3篇商标
  • 3篇权法
  • 3篇著作权法
  • 2篇独创性
  • 2篇知识产权
  • 2篇欺骗性
  • 2篇法律
  • 2篇法学
  • 2篇产权
  • 1篇地名商标
  • 1篇刑事
  • 1篇刑事处罚
  • 1篇宣示
  • 1篇要件
  • 1篇一般人格权
  • 1篇一般条款
  • 1篇艺术
  • 1篇艺术性
  • 1篇怨恨

机构

  • 12篇南开大学
  • 3篇香港城市大学
  • 1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中国人民武装...
  • 1篇早稻田大学

作者

  • 12篇谢晴川
  • 4篇何天翔

传媒

  • 2篇知识产权
  • 1篇兰州学刊
  • 1篇法学研究
  • 1篇法学评论
  • 1篇暨南学报(哲...
  • 1篇学术论坛
  • 1篇法商研究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中国发明与专...
  • 1篇交大法学
  • 1篇中国知识产权...

年份

  • 2篇2023
  • 1篇2022
  • 1篇2020
  • 4篇2019
  • 2篇2018
  • 2篇2015
13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搬运类”短视频侵权乱象的全周期治理被引量:2
2023年
长短视频平台之争中的“搬运类”短视频问题大众化智能手机的普及、无线互联网的升级开启了互联网时代的新篇章,短视频因其碎片化的时间利用、更大的内容选择空间,迅速成为各年龄阶层网民的主要娱乐手段之一。较早进入短视频领域的互联网平台实现了用户规模的爆炸式增长。众多大型互联网企业、传统媒体也纷纷掷重金争先恐后地进入该领域,然而较早入局者的先发优势仍难以撼动。与此同时,在短视频领域获得巨大商业成功的短视频平台也纷纷设置影视板块,进入长视频领域。在长短视频平台之间竞争关系不断激化的背景下,搬运类短视频的“原罪”一再被提上议程。这类短视频往往以既有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卡通动漫等视听作品为素材剪辑而成,有的直接以“X分钟速看”等为标题,让用户在极短的时间内了解传统影视作品、即相对而言的“长视频”的主要故事内容。
谢晴川何天翔
关键词:无线互联网互联网平台视频平台智能手机
国防专利集中转化机制的建构路径
2023年
在国防专利领域,转化平台的分散与重复建设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阻碍。从许可交易成本、国防安全等角度出发,有必要建立集中转化机制,并从既有的知识产权集中交易机制中寻找具体路径的借鉴。可将数字交易平台模式作为主要参照,同时吸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的合理因素,构建统一化的国防专利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并通过平台后台监管的方式确保国防安全。
蒋睿谢晴川
关键词:国防专利科技成果转化
论商标质量的法学定义与法律引导被引量:2
2019年
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已成为我国共识,但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理论研究中存在商标质量的定义困境,商标质量与品牌价值、显著性等相邻概念之间的边界也较为模糊。通过借鉴相关品牌理论,从商标的符号结构入手分析可知商标质量能够从技术创新视角进行定义,具体包括商标标志的技术创新质量与商标权的技术创新质量。近年来引发较多争议的“低格调”商标申请往往属于对商标标志质量的异化诠释。相关法律规制则过多地侧重于运用商标法律制度引导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结果超越了现有商标法律制度的规范局限,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商标标志质量的宏观引导。
谢晴川
关键词:商标法品牌价值
论独创性判断标准“空洞化”问题的破解——以科技类图形作品为切入点被引量:24
2019年
独创性判断标准的"空洞化"问题源于保护著作权的哲学基础、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和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规则三者之间的混用。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往往被过度简化为寻找"作者个性的体现",使得判断流于主观化,与侵权判断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也脱节。科技类图形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空洞化"问题尤为典型,但为在一个特殊语境下提供了破解该问题的理论切入点。通过参照制图学领域的理论,发现科技类图形作品中包含有信息汇编和抽象化图形表达等独特的独创性表达形式,能够形成在科学领域的独创性表达。这一事实证明"表达"要素是区分不同类别作品的内在依据,需要根据作品的表达形式建立细化的独创性判断标准,由此实现与侵权认定规则的协调。
谢晴川
关键词:著作权法独创性
论含国名商标的法学分类及法律规制
2018年
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根据整体认定原则明确了"含国名商标"与"国名商标"的区别,但在合法性判断方面仍缺乏进一步理论建构。我国对含国名商标长期施加远较域外严格的限制,根源在于对其具体形态、功能及价值认识不足。可借鉴密切联系谱系理论,将含国名商标分类为"描述性使用"、"暗示性使用"和"任意性使用"国家名称的商标。基于此分类,从标识符号层面和商标功能层面的可替代性进行分析,可知哪些商标在使用国家名称上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哪些缺乏合法性。判断时尤其需要动态地看待含国名商标的可注册性,尊重商标创意的商业价值以及因合理使用国家名称而积累的商誉。
谢晴川
关键词:欺骗性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开放化路径——以“中间层次”一般条款的引入为中心被引量:19
2019年
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而言,传统的封闭式列举立法模式已难以适应当今科技的迅猛发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引入了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实现了向完全开放式立法模式的急剧转变,也留下了较大的法律适用空白。一般条款本质上属于一种法律漏洞,引入一般条款也意味着具体规则制定主体的移转,因此仅引入"总括式"或"兜底式"一般条款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建议同时引入对合理使用情形作具体类型化的"中间层次"一般条款,由此建立"总括式一般条款—中间层次一般条款—具体合理使用情形列举条款"的三层次规范结构。日本最新修法对合理使用情形作了"无害使用""轻微使用""公共政策目的下的使用"三类型区分,并采用领域分割下的"总则+列举+兜底"复合规范结构,形成了一种新的立法范式,可提供理论参照,但也存在中间层次一般条款独挑大梁,过于强调领域分割等问题。在我国相关规则的形成中,需要通过具有较高开放性的民主协商平台把握本国实际需求,尊重市场博弈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谢晴川何天翔
关键词:著作权法著作权限制一般条款
地名商标中“其他含义”的法律解释被引量:3
2019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把我国商标法中将地名商标"具有不同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的可注册性例外规定扩展适用到含地名商标中,反而暴露出更多问题。常用的语义要件解释路径把"其他含义"视为独立的构成要件,实质上混淆了两个不同层面的"公众认知"。"第二含义"解释路径主张"其他含义"是获得显著性的特殊表述,却与商标法理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则体系存在一定冲突。解决上述适用困境的关键是探索"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之观点的内在法理,将其科学地融入可注册性要件体系中。应回归立法初衷,根据地理描述性和欺骗性来判断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与此同时结合中文的表达特点和我国的实践经验,用"其他含义"的语义解释辅助进行地理描述性与欺骗性的判断。借鉴符号价值与符号意义理论,可发现"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地理描述性静态要素方面的判断依据。"其他含义"还可用于肯定地名的陪义,作为一种正当理由排除因地名导致的品质欺骗。
谢晴川
关键词:地名商标欺骗性
论实用艺术作品的“美”和“艺术性”要件——以适用路径的反思与重构为中心被引量:15
2018年
"美"和"艺术性"往往被视为实用艺术作品可版权性的"影子要件"。在我国,较为传统的适用路径是将其纳入独创性之"创"的判断中,并主要根据"审美意义"的判断直接界定艺术创作的范围。近年来出现的第二条路径则吸收国外的"独立可分离测试"理论,转为根据艺术/实用二分法间接界定艺术表达的范围。第二条路径的弊端在于古希腊式非此即彼二分法本质上是一种服务于演绎的逻辑思维工具,并不旨在对现实进行精确归纳,将其降格为具体的判断标准将造成经验型判断的滥用。简单地回归传统的第一条路径亦不可取,因为美感、审美意义等均与主体的审美经验密切相关,难以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要件。更好的解决办法是首先在法律语境下把"艺术创作"定性为智力表达成果采纳了客观的艺术形式,接着融合两条既有路径的合理之处,以合理垄断以及艺术/实用二分法作为可版权性的分析起点,最终落在艺术领域内独创性表达之有无的判断上。
谢晴川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审美意义独创性
“中国特色政策宣示性”知识产权规则之分析--知识产权制度盲信与“无名怨恨”
我国存在一些具有中国特色政策宣示性质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其直接改动了国际公约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对权利义务平衡带来重大影响。分析其产生原因时,不应当忽略情感等主观要素的影响,中国人这一群体的某些集体情感,正是这些中国特色政策...
谢晴川
关键词:历史法学派
文献传递
商标“显著特征”之内涵重释被引量:3
2022年
商标法中的“显著特征”往往被等同于“显著性”或“来源识别性”,然而其究竟指向影响来源识别性的商标外观要素,还是指向来源识别性的整体,抑或指向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区分,仍然存在模糊之处。问题的根源在于《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代表的不同立法模式对我国商标法发展进程的先后影响,以及来源识别性的正面定义方法和反向推断规则之间的混同。解决之道在于明确来源识别性的构成要素,补全反向推断规则。商标的外观要素也是来源识别性的必要组成部分之一,但在不同法域中体现为各异的形态。基于我国的立法传统及实践经验、商标的三元符号结构以及相邻学科的理论借鉴,可以把“显著特征”重释为“商标在符号外观上的、足以影响来源识别的区分性”。
谢晴川
关键词: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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