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欣
- 作品数:5 被引量:3H指数:1
-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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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论信息化环境中核心国家秘密泄露危险的刑法规制被引量:1
- 2015年
- 信息化环境中,境外情报机构将我国军队、首脑机关、军工科研和制造单位作为网络攻击窃密的重中之重,实施全方位、全天候的网络攻击,导致我国核心国家秘密泄露风险增大。有关人员在接触、管理核心国家秘密过程中,一旦违反保密规定,就会使核心国家秘密处于泄露的危险状态。作为法益保护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刑法应当适当扩张边界范围,将有关人员引起核心国家秘密泄露危险的行为纳入打击范围,同时适当追究在保密管理工作中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实现对核心国家秘密更加周延的保护,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 皮勇王启欣
- 关键词:信息化泄露国家秘密危险犯刑法规制
- 试论信息犯罪的刑法回应——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立法条款
- 2016年
- 信息犯罪在行为方面、主观方面、结果方面都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给刑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信息犯罪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增设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规定、增加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但是也有一定的不足。回应信息犯罪,刑法需要注重对新犯罪行为的纳入、注重对犯罪结果多元化予以回应、为过失信息犯罪预留必要的立法空间。
- 王启欣王肃之
- 关键词:信息犯罪网络服务提供者
- 浅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立法中的若干问题
- 2015年
- 我国刑法对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采取"两罪合一"的立法方式,但随着时代变迁,其中有关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客体、刑事责任认定标准等规定已不再适应信息化环境下的保密工作,致使过失泄密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惩处。文章打破刑法通说的限制,重新界定本罪的犯罪客体,进一步明确行为入罪的标准,并从罪名分置、刑罚完善和司法解释调整三个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 王启欣
- 关键词:犯罪客体刑事责任
- 论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信息的刑法保护
- 2017年
- 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对象,已被我国刑法纳入保护范围。从类型上看,刑法保护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知识产权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从本质上看,信息不是物质,特别是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信息更不具备物的基本属性。应当对刑法保护的信息与物进行区别,单列于犯罪对象的内容之中,并适当修正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将犯罪对象表述为犯罪行为作用或指向的、表明刑法所保护的一定主体的利益的客观存在。
- 王启欣向慧
- 关键词:犯罪对象刑法理论
- 从“棱镜门”事件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被引量:2
- 2013年
- '棱镜门'事件首次揭露了美国在全球范围内拦截和监控个人信息的活动,让人们全面观察到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遭受的侵犯,发现了国家机构这个强大侵犯者,也让人们认真审视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我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发展迅速,但是,还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国家监控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及其范围、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有待解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是一味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应在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信息社会的正常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公民个人权利和其他方面利益的平衡和共同发展。
- 皮勇王启欣
-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