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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秀

作品数:10 被引量:11H指数:2
供职机构:东吴大学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期刊文章
  • 4篇会议论文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4篇课税
  • 3篇比较法
  • 2篇税法
  • 2篇宪法
  • 2篇财政宪法
  • 1篇行政
  • 1篇行政法
  • 1篇要件
  • 1篇营业
  • 1篇营业费用
  • 1篇预算法
  • 1篇债务
  • 1篇债务法
  • 1篇正当
  • 1篇正当性根据
  • 1篇政法
  • 1篇秩序
  • 1篇生存权
  • 1篇受益所有人
  • 1篇税务

机构

  • 10篇东吴大学

作者

  • 10篇陈清秀

传媒

  • 2篇现代法治研究
  • 1篇交大法学
  • 1篇财经法学
  • 1篇财税法论丛
  • 1篇互联网金融法...
  • 1篇第三届比较法...

年份

  • 1篇2019
  • 1篇2018
  • 1篇2017
  • 3篇2016
  • 3篇2015
  • 1篇2012
10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预算法之基本原理之探讨被引量:6
2012年
目次一、概说(一)预算之意义及功能(二)预算之法律性质二、预算法之基本原理(一)概说(二)预算民主主义与责任政治原理(三)遵守整体经济均衡之原则(四)健全财政主义——收支均衡原则(五)财政适正管理营运主义(六)年度预算原则与事前原则三、财政政策方向与新预算管制模式(一)德国当前财政政策方向(二)
陈清秀
关键词:财政政策
关系企业连结税制——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例
2016年
一、问题之提出中国台湾地区为因应金融交叉营销之世界潮流,强化境内金融业竞争力,于2001年6月27日制定施行之'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简称'金控法'),引入实务上被称为'连结纳税制度'(consoled-ted return,Tax Consolidation)的合并申报制度。依据'金控法'第49条: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境内子公司股份,达已发行股份总数90%者,得自其持有期间在一个课税年度内满12个月之年度起。
陈清秀
关键词:营业费用法人税所得课税法人格
国际税法上股利所得之课税
2016年
有关股利所得之来源地判断标准,原则上应以资本输入国(投资对象之所在地国)为所得来源地国,因为该项所得是基于与投资所在地国间之经济关联性而取得收益。至于资本输出国(投资企业之居住地国)则为居住地国。有关国际税法上股利所得之课税,一方面,必须兼顾给付股利之企业所在地之来源地国课税权,也要兼顾受领股利所得者之居住地国之课税权,以公平分享税源。同时也要促进税制的竞争中立性原则,避免重复负担。另一方面又要注意避免双方缔约国重复给予税捐优惠待遇,导致税捐规避现象发生。
陈清秀
关键词:国际税法受益所有人
财政宪法的基本原则——从比较法的观点探讨
一、前言"财政"乃是国家为执行其任务活动,而调度、管理及使用必要的财力之作用。其中收入及支出之形式上经管程序,为会计;而租税之核课征收及专卖权之行使,而涉及国家与国民之经济实体的部分,为狭义之财政。有关财政作用,可采取广...
陈清秀
台湾地区“纳税者权利保护法”之条文解析
2017年
台湾地区"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对于纳税者权益之保障提供特别法规范,以强化纳税者在税法上之权利地位,尤其针对税务行政以及税务司法的问题,进行反省改善。包括基于生存权保障,最低基本生活费所需所得不课税原则,量能课税原则法典化,租税规避不处罚原则,解释令函公开,税务调查导入正当法律程序,推计课税处理原则法典化,成立纳税者权利保护官、税务专业法庭和纳税者权益保护咨询委员会,诉讼目标范围之扩大(导入总额主义)以及法官自为终局审判决定应纳税额以维护程序经济等,对于台湾地区之租税法制合理化,具有正面重大意义。
陈清秀
关键词:生存权
自动报缴免罚制度的比较研究被引量:4
2019年
自动报缴免罚的正当性根据主要有财政目的说和处罚目的说两种学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引入相关制度,以鼓励纳税人自新从而保障国家(地区)财政收入、重塑税法秩序。在德国法中,自动报缴免罚规定在《租税通则》中,对不同情境下的免罚要件予以详细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自动报缴免罚最早规定在"所得税法"中,后引入"税捐稽征法"中,主要规定了免罚要件和免罚范围。本文对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上述立法例进行制度梳理和比较异同,进而分析对大陆相关制度设计的借鉴。
陈清秀
关键词:正当性根据
比较法之功能及其与行政法之关系
介绍了比较法的功能,分析了比较法运用上的限制,并通过行政程序法的例子,对比较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进行探讨,同时总结了建构比较行政法的优良的生存发展环境,最后对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展望。
陈清秀
关键词:比较法行政法功能分析
财政宪法的基本原则——从比较法的观点探讨
<正>一、前言'财政'乃是国家为执行其任务活动,而调度、管理及使用必要的财力之作用。其中收入及支出之形式上经管程序,为会计;而租税之核课征收及专卖权之行使,而涉及国家与国民之经济实体的部分,为狭义之财政。有关财政作用,可...
陈清秀
文献传递
公共债务法之基本原则
陈清秀
台湾地区房屋税“法律体系”被引量:1
2015年
一,房屋税作为财产税之正当性依据按量能课税原则之指标,包括所得、财产及消费三种。故世界各国多有财产税之课税税目,例如地价税及房屋税,即均属于财产税。盖财产(vermogen)也可以表彰一个人的经济上给付能力,因此,适当作为课税的对象。财产税的目的,是对于所得课税,亦即是收益税的性质。它应从财产的所得中缴纳,但此一财产收益税并不以实际所得为前提,因此,与实际收益税(ist-ertragsteuern)(亦即所得税)有别,一般称之为'应有的收益税'(soll-ertragsteuern)。它是对于特定的财产本体的潜在收益能力(应有的收益能力)课税。又有称之为资产收益税,其课税所把握的对象可能是总财产应有收益能力(即一般的财产税).
陈清秀
关键词:房屋财产财产税课税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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