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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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点评(之二) 保证期间条款设定,一字抵千金
- 2005年
- 案情山西省忻州市某村委会开办的集体企业忻州市食用油厂于1995年11月25日向当地的某信用社借款23万元,借款到期日为1996年11月25日,该村委会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1 个月;该厂于1996年4月15日向该信用社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1996年12月20日,该村委会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1996年11月6日,忻州市食用油厂向该信用社借款28.5万元,借款到期日为1997年5月6日, 该村委会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张玉良卫新江
- 关键词:保证期间保证担保连带责任信用社
- 案例点评(之一) 将借款人的贷款直接转为第三人的存款农信社承担责任
- 2005年
- 案情1998年,宋道均与孙维良所办工厂因经营不善而解散,经协商,欠孙让贤的二万元由宋道均负责偿还。因为宋道均无力还款,孙维良即与宋道均协商后决定到石门中心信用社所辖的新梓信用站贷款,以偿还孙让贤的欠款。孙维良遂于1999年2月1日以宋道均名义写申请贷款二万元作办厂资金的报告,经审批后,新梓信用站负责人周志求为宋道均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利率为一分八厘三,期限自1999年3月1日至1999年11月30日止,宋道均在借据上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并加盖了私章。但宋道均并未实际取走该笔贷款,而是要求新梓信用站以孙让贤的名字开具一张一年期的定期存单(存款利率九厘一五,存期自1999年3月1日至2000年3月2日),新梓信用社的周志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之后,孙维良将该存单作为宋道均偿还孙让贤的欠款交给了孙让贤。2000年3月2日,该存单到期,孙让贤委托儿子孙祥斌持存单去支取本息。新梓信用社在征得孙祥斌的同意后。
- 张玉良卫新江
- 关键词:农信社借款人信用站存款利率定期存单
- 案例点评(之四) 没有加盖公章的存款凭条也要兑付吗?
- 2005年
- 案情1999年1月25日,王某要将现金13500元存入某信用社下设的一个信用站。该信用站的詹某收到该款项后,即为王某开具了一张“信用合作社活期储蓄存款凭条”(该凭条属农村信用社内部记账凭证),凭条上加盖了詹某的私章,但未加盖公章。2000年1月26日,詹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经查,詹某未将王某存人的13500元交由信用社入账)。此后, 王某多次向该信用社要求支取存款。
- 张玉良卫新江
- 关键词:挪用资金罪存单纠纷案件私章
- 案例点评(之三) 巧避虚开存单质押“陷阱”
- 2005年
- 案情回放2003年3月5日,孙某持刘某定期五年、金额60000元,安某定期三年、金额85000元的存单各一张以及刘某和安某同意孙某将存单进行质押的书面文件,向XX信用社申请质押贷款。XX信用社向接受存款的单位XX县农行东关储蓄所核押,东关储蓄所于同月12日向XX信用社出具了存单出质资金证明书,证明刘某、安某在该储蓄所确有两笔存款计145000元。同意XX信用社在贷款到期时。
- 张玉良卫新江
- 关键词:存单储蓄所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