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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元兴

作品数:3 被引量:2H指数:1
供职机构: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偷税
  • 2篇偷税罪
  • 2篇犯罪
  • 2篇惩治
  • 1篇刑法
  • 1篇刑事
  • 1篇刑事立法
  • 1篇直接责任人员
  • 1篇税收
  • 1篇偷税犯罪
  • 1篇违法
  • 1篇违法所得
  • 1篇相关犯罪
  • 1篇销售伪劣产品...
  • 1篇抗税
  • 1篇抗税罪
  • 1篇公务
  • 1篇国家税收
  • 1篇罚金
  • 1篇罚金刑

机构

  • 3篇常州市中级人...

作者

  • 3篇蒋元兴
  • 2篇冯建平
  • 1篇蒋继业

传媒

  • 1篇法学杂志
  • 1篇法学
  • 1篇人民司法

年份

  • 3篇1993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析《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对刑法的补充
1993年
今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本文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准确地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深入开展“打假治劣”
蒋元兴蒋继业潘君泽
关键词:刑事立法违法所得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情节
正确理解与执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3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届第27次会议通过的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我国刑法作了补充、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了偷税罪主体的范围,确认单位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偷税罪主体的范围仅限于自然人。《补充规定》针对近年来单位偷税犯罪不断增多和日趋严重的情况,扩大了偷税罪主体的范围,确认单位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根据《补充规定》第1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的有以下两类:一是纳税人。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纳税单位,这里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蒋元兴冯建平
关键词:偷税罪偷税犯罪抗税罪相关犯罪惩治
正确理解和执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被引量:2
1993年
今年起开始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刑法作了补充,修改,为司法机关准确有效地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无疑对推进以法治税,保护国家税收,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补充规定》对刑法补充修改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蒋元兴冯建平
关键词:偷税罪直接责任人员罚金刑国家税收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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