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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文巍

作品数:2 被引量:2H指数:1
供职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受贿
  • 2篇受贿案
  • 1篇新型受贿
  • 1篇掩饰
  • 1篇隐瞒犯罪所得
  • 1篇支票
  • 1篇职务便利
  • 1篇受贿案件
  • 1篇转账
  • 1篇转账支票
  • 1篇洗钱
  • 1篇洗钱罪
  • 1篇利息
  • 1篇借款
  • 1篇借款利息
  • 1篇借款期限
  • 1篇公寓
  • 1篇犯罪
  • 1篇犯罪所得
  • 1篇高档公寓

机构

  • 2篇北京市海淀区...

作者

  • 2篇章文巍
  • 2篇罗猛
  • 1篇王波峰

传媒

  • 2篇中国检察官

年份

  • 1篇2012
  • 1篇2010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以借为名”新型受贿案件认定被引量:2
2010年
一、基本案情王某,某国有单位干部,其利用负责审批投资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已拥有多处住宅的情况下。以家有急需为名向业务客户谢某“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高档公寓。在“借款”过程中,王某未向谢某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直至案发,王某一直未予归还此款。王某辩称,其与谢某之间借款属于自然人间的借贷行为关系,并非索贿行为。当检察机关找到谢某调查取证时,谢某也称其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属于普通的民事借款关系。
罗猛章文巍
关键词:受贿案件借款期限职务便利高档公寓借款利息
受贿帮助犯与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 析吴某受贿案、夏某洗钱案
2012年
一、基本案情吴某,男,54岁,案发前系某国有企业采购部部长,负责单位生产用品、办公用品等采购。2009年初。吴某所在单位计划采购一批生产机床,并向社会公开了招标信息。林某为某机床制造单位的业务员,为使本单位的产品在本次招标中中标,林某通过他人介绍私下找到吴某,向吴某推荐本单位的产品并表示可以给吴某个人好处,吴某答应会予以照顾。后林某所在公司果然顺利中标,林某为感谢吴某的帮助.从单位财务领出一张50万元的转账支票,并与吴某约定在某饭店见面。后吴某约其好友夏某一同驾车前往该饭店吃饭.二人到达该饭店后吴某让夏某在饭店包间等一会.随后吴某在该饭店另一包间找到林某.收受了林某给予的支票后返回包间将支票交给夏某.要求夏某帮忙将该支票换成现金.在夏某的追问下吴某告诉夏某该支票的真实来源,夏某予以答应。后夏某将该支票换成现金后交给昊某。
罗猛王波峰章文巍
关键词: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罪受贿案帮助犯转账支票掩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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