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枫
- 作品数:4 被引量:12H指数:1
- 供职机构:上海海关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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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多元纠纷处置机制
- 2021年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已经成为当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关键举措,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已经构建了海关保护的多元纠纷处置机制,赋予了权利人自主选择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多种纠纷处置方式的权利,并实现了海关保护程序与其他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程序的有效衔接。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不仅能够帮助权利人有效制止国际贸易领域的侵权行为,同时为权利人选择最适合自身的纠纷处置方式、实现自身权益诉求提供了制度保障。
- 徐枫包文勍
- 关键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 对涉外定牌加工行为的再思考——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实践为视角被引量:11
- 2015年
- 近年来,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在司法界、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相关案例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不仅给行政执法领域的执法者带来诸多困惑,也给承揽加工企业、境内外商标注册人带来诸多困扰。关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先前已有诸多学者、专家撰文阐述,现从海关执法实践出发,通过梳理近年来海关查获的涉外定牌加工案例及相关案例法院判决情况,进行利弊分析,对如何优化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侵权与否的认定程序和标准展开讨论;提出应以我国商标权地域性作为认定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原则,同时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予以例外处置,并引入反担保放行、简易程序等进一步优化对涉外定牌加工案件的处理程序,以期进一步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积极推进建立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 徐枫王正伟
- 关键词:涉外定牌加工侵权
- 欧盟对转运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立场评析——以《转运货物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指南》为视角
- 2015年
- 印巴与欧盟的转运仿制药海关执法案引起了欧盟及国际社会对海关对转运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执法的正当性的争论。2012年欧盟委员会发布《对于过境欧盟的货物特别是药品的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指南》。经欧盟转运的货物如被欧盟海关当局认定为有进入欧盟市场的风险,而且该类货物在欧盟成员国境内又有权利人可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将被欧盟海关暂时扣留。《转运货物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指南》对欧盟边境保护制度进一步发展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澄清了欧盟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所适用的海关程序,扩张性地解释了欧盟海关对转运货物执法的标准,强调对转运药物执法的条件,并未与一般转运货物执法条件存在实质性区别,并弥补了欧盟当前对转运货物的边境保护立法的不足。
- 徐枫朱秋沅
- 关键词:欧盟转运
- 欧盟2013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被引量:1
- 2014年
- 欧盟一直致力于在区域层面统一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程序性)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其共进行了四次关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区域性统一立法。第一次立法是1986年颁布了'禁止假冒货物放行进入自由流通的措施的第3842/86号理事会条例'~①,该条例于1988年1月1日生效,于1995年6月30日失效。第二次立法是1994年颁布的'有关禁止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申报进口进入共同体以及从共同体出口与复出口的措施的1994年12月22日的(EC)第3295/94号部长理事会条例'~①,该条例于1995年1月2日生效,于1995年7月1日实施,与1999年修改~②,于2004年6月30日失效。第三次立法是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1月提案,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7月22日通过的'关于针对涉嫌侵犯特定知识产权的海关行为及针对侵权货物的处理措施的(EC)第1383/2003号部长理事会条例'~③,该条例于2003年8月9日生效,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于2013年12月31日失效。第四次立法即为本译文中的'关于知识产权海关执法并废止(EC)第1383/2003号理事会条例的2013年6月12日(EU)第608/2013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该条例于2011年由欧盟委员会提案,经一般立法程序于2013年6月通过,于2013年7月19日生效,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也于同日开始实施,还有部分条款于2014年1月1日实施。第四次立法再次大幅度提升了欧盟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标准。
- 朱秋沅徐枫
- 关键词:边境共同体知识产权生效条例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