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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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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职机构: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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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者
李照彬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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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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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照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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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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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论家事表见代理
2002年
家事表见代理因其发生根据的特殊性,在认定处理上有特殊要求。本文对一起家事表见代理纠纷案进行分析,提出认定和处理这类案件的一些初步意见。原告詹某康与被告詹某贵、詹某明均系被告聂某之子。原宜宾市西街48号临街门面房屋,建筑面积46.8平方米,属聂某母子四人的共有财产。1995年,宜宾某建设单位因修建综合楼需要拆除该房,并在原址向被拆迁入聂某等四人返还了,新门面房。
骆军
李照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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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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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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