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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延杰

作品数:1 被引量:12H指数:1
供职机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合作作者

文献类型

  • 1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担保
  • 1篇抵押
  • 1篇抵押担保
  • 1篇抵押登记
  • 1篇抵押权
  • 1篇抵押权登记
  • 1篇抵押人
  • 1篇借款
  • 1篇借款合同
  • 1篇合同
  • 1篇合同签订

机构

  • 1篇山东大学
  • 1篇济南市中级人...

作者

  • 1篇刘延杰
  • 1篇王明华

传媒

  • 1篇人民司法

年份

  • 1篇2013
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
排序方式:
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抵押人应承担何种责任被引量:12
2013年
一、据以讨论的三个案例 案例1:1997年8月31日,原告与第一、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出借20万元给第一被告用以经营凤翔鱼翅海鲜酒家,借期一年,月息2.5%。第二被告以其所有的广州市盘福路双井街9号601房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将10万元交付给第一被告,原告与第二被告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因第一被告除支付了1万元利息外,
刘延杰王明华
关键词:抵押权登记抵押人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签订抵押登记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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