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慧
- 作品数:16 被引量:17H指数:2
- 供职机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十二五”规划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 论电子证据的归类及其认证规则
- 2008年
-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具有无形性、复合性和易破坏性等与传统证据类型不同的特点。将电子证据简单地归入视听资料或书证均会限制其证据效力的发挥,进而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并规定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认证规则。
- 刘晓慧
- 关键词: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书证
- 高职法学教育民事诉讼法学案例库建设的应用性研究被引量:6
- 2006年
- 学科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必须进行案例教学,而教育改革和司法改革的进行,以及高职法学教育适应社会多元化需求,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的确立,又使高职政法院校有必要建立适应需要的、具有应用性特色的、专门的高职民诉法学案例库,并对其应用性进行科学研究。对于集中表现为以“应用性”为特色的高职法学教育民事诉讼法学案例库的建设和完善,不能是一劳永逸,而应当是一项长期的、与时俱进的系统工程。
- 刘晓慧
- 关键词:案例库高职法学教育民事诉讼法学
- 关于抵押担保的几个法律问题被引量:1
- 2000年
- 当事人之间约定抵押期间的效力问题;抵押登记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间的效力问题;流质契约禁止与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主债权超时效,抵押权的时效问题;抵押人(出债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
- 高峰刘晓慧刘畅
- 关键词:抵押担保抵押期限抗辩权抵押人抵押合同流质契约
- 论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完善被引量:1
- 2011年
-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经过修订后在再审制度上作出了较大变动,如细化了再审事由;强化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改进了检察院的抗诉制度等。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再审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对再审制度加以改变,未能真正体现再审制度的价值。因此,我们必须对修订后的民事诉讼再审制度加以研究,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 刘晓慧
-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制度再审事由
- 试论我国的夫妻特有财产制度
- 2008年
- 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财产关系中的夫妻特有财产制,是2001年《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对夫妻特有财产制的范围的理解和特有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区分,对于理解夫妻财产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 彭洁刘晓慧
- 关键词:遗嘱遗赠遗嘱继承
- 律师的法律素养被引量:1
- 2020年
- 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使中国当代律师面临空前光明的职业前景,同时也对律师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机遇和挑战,当代律师应与时俱进,不断提升基本专业素养、专业综合素养、职业伦理素养、专业学术素养、职业风险防控素养等多方面的法律素养。
- 刘晓慧
- 关键词:律师法律职业伦理
-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被引量:1
- 2011年
-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有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作为针对危害社会公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措施,已日渐为社会各界所认识。基于目前我国立法层面有关民事公益诉讼规范的欠缺,从可诉范围、立法模式、体例、具体程序设计等方面进行探讨,从而为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出理论准备,不仅是顺应国情、民意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 刘晓慧
-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私益诉讼
- 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位与未来走向被引量:1
- 2010年
-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包括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大类型。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研究对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具有重要的的指导意义。以民事诉讼模式论演变史及主要学术争论为线索,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界定、类型划分、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位及未来走向进行分析,可为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选择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 刘晓慧何胜杰
- 关键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 浅议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证据条件
- 2004年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或“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 ,除了在第 179条第 (一 )、(二 )项对上述两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外 ,没有任何关于何谓“主要证据不足”、何谓“新证据”的具体解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对“新证据”作出了解释 ,但也没有统一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规则。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再审申请权 ,立法上应对何谓“新证据”和“主要证据不足”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解释 ,以保障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
- 刘晓慧
- 关键词:民事再审程序新证据举证时限
-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浅析
- 2009年
- 婚姻无效制度是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该制度的建立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科学、完善。而我国《婚姻法》又同时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制度,但从世界无效婚姻立法发展趋势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正在相互融合相互渗透。为了更好地把握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有必要取消可撤销婚姻制度,仅保留无效婚姻制度,将可撤销婚姻制度包含在无效婚姻制度之中。
- 彭洁刘晓慧
-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婚姻无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