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哲
- 作品数:30 被引量:30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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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的凸升:新公司法对双治理中心的强化
- 2024年
- 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组织体系逐渐展现出其基本格局:股东会作为治理的基础组织,承担消极治理中心,而董事会或党委会以动态方式,通过灵活治理,成为公司治理的动态中心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修改是围绕董事会展开的。一个整体的判断是:新公司法多方面增强董事会治理权能,建构起股东会和董事会并行的治理格局,立法者期冀董事会能承担更多的治理责任。本文在新公司法建构的公司治理架构范围内,以董事会权责变动为基点,通过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治理地位和职权的比较分析,察思我国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构建之路,其中前者表现为双治理中心,即所有者静态控制(股东会中心主义)和经营者动态控制(董事会中心主义)并行,而后者表现为强化董事会的地位,灵活化董事会的权力,加强董事的责任等。
- 王宏哲
- 关键词:新公司法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架构股东会董事会治理
- 从实质主义到实证主义:法学方法之现代化转向
- 2013年
- 通过对实质主义与实证主义概念的界定、特征的叙说,以及中国法学研究方法必须从实质主义走向实证主义的必然性论证,试图使人们认识到西方法治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规律就是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对实质主义的批判。而中国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在法治建设的今天,社会的整体思维,当然包括法学思维,总体上还处在一个形而上学的阶段。这对我们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影响巨大,但我们却往往意识不到这一点,所以有必要将这一规律总结、展现出来,以便我们能遵从规律,减少弯路。
- 王宏哲
- 关键词:实质主义实证主义方法论法学研究
- 公务员“二元并行处分体制”反思与重构被引量:2
- 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制定时最受关注但并未解决的争议点是:“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独享的,还是其与行政机关共享的?这指向的是我国行政监察时期形成的公务员“二元并行处分体制”。反思并提出解决方案是本文的写作目的,提出以“重处分归监察、轻处分归行政”为原则,建构中国特色的监察主导型公务员处分权分享体制,即将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等“名誉罚”赋予行政(任免)机关,将降级、撤职和开除等“身份罚”赋予监察机关。处分权的分享不仅能解决原有处分体制的诸多缺陷,更能回应国家监察体制的反腐需求。监察权的防治“中错”之功能是两机关分别享有轻重处分权的关键所在。两个处分机关必须回归“小错/轻罚归行政、中错/中罚归监察”的处分定位。
- 王宏哲
- 关键词:公务员处分权监察体制
- 创业板中的“历史一致”控制模式
- 2013年
- "历史一致"控制模式是一种被忽视了的公司控制,它是以特定的外在人际关系为基础(如同学关系、校友关系、老乡关系等),以共同事业追求为纽带和目标,在股权分散、无法形成单一个人控制条件下,若干创始股东在公司经营决策和执行上保持长期一致的联合控制,承载这一联合控制公司的主体是一个虚拟的"股东联合体"。文章通过对"历史一致"控制模式的概念、特点、性质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目的是唤起学界对这一现象的关注。
- 王宏哲
- 党和国家处分体系的要素、结构与特征被引量:3
- 2022年
- 纪律处分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核心,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保证。党和国家处分体系是全面从严治党方略的实践入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下位方案。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纪律处分体系比法律体系承担更多的监督和反腐功能。纪律处分处在惩治链条之前端,承担监督“四种形态”中的前三种功能,而法律则在惩治链条后端,仅承担事后惩戒角色。经过长期的监督实践,我国形成了由党的纪律处分、国家监察处分和机关(单位)内部处分等构成的党和国家处分体系,这一体系内部由党的纪律处分和国家纪律处分两个子系统构成。其中,党的纪律处分是主导,国家监察处分是运行主干,机关(单位)内部处分是补充。这种“一个大系统,两个子系统,三个组成部分”的结构是党和国家纪律处分体系的构成特征。纪律规范、处分对象和处分机关是认识这三种处分子系统的核心要素。因监督和处分实践需要,在结构上,三种处分的核心要素之融合或叠合,已经实现了党和国家处分体系的一体化。特别是党的纪律处分与国家监察处分之规范融合、机关叠合等,使得二者集成创新为一种新型的“纪检监察处分”。党内监督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处分在党和国家处分体系中居于的主导地位。在内容上,相比较于法律,党和国家处分体系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在功能与目的上,相比较于管理性,党和国家处分体系具有强反腐性;在运行方式上,相比较于传统纪律处分,党和国家处分体系具有法治性。
- 王宏哲
- 关键词:处分纪律处分
- 批判理性主义法哲学:阿尔伯特的理论路向与方法研究
- 2006年
- 在阿尔伯特看来,真理是那些能经受得起理性批判并能被事实证明了的东西。依这种真理观,在法律实践中人们首先应当将规范视为事实;其次,应当以理性为基础设置一些检验标准(他称之为“履行特性”或“目标设置”),人们根据自己的环境并辅助以理性来在规范或法律方案之间进行批判地选择。只有这样,法律的存在才是理性的,法学的存在才是科学的。最后,针对行为主义以及社会学等批判,阿尔伯特提出了自己的反驳。从这些批判和反驳中我们既能认识到批判理性主义存在的不足,也可以看到它对我们一般认识法律在理论上和方法论上的帮助。
- 王宏哲
- 关键词:批判理性主义法哲学
- “过半数”是外部董事制度成功与否之关键被引量:1
- 2022年
- 外部董事人数大于内部董事并不是“过半数”机制的全部。人数与投票权优势仅是这一机制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要使得“过半数”机制既能解决董事会内部控制难题,又能保证董事会完全实现其功能,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该机制.
- 王宏哲
- 关键词:外部董事内部董事董事会投票权
- 票据法形式主义特质的法哲学分析被引量:1
- 2007年
- 王宏哲
- 关键词:票据法律关系法哲学票据承兑票据当事人民商事法律
- 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发展被引量:1
- 2001年
- 王宏哲
- 关键词:西方法治理论法治实践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
- 纪律性党规的外在规范性:标准与法典化被引量:5
- 2020年
- 党性视角的党员标准可以被看作是富勒所说的“愿望的道德”,是理想的、抽象的和观念的标准。党纪视角的党员标准则是“义务的道德”,它是现实的、具体的和行动的。从党性标准到党纪标准显然符合伦理学演化的逻辑,即“从德性伦理到规范伦理”,表明了党内治理归根结底还是人的治理。党纪作为一个标准,直接指向有效果的党内治理秩序,它是后果主义的和规范主义的。“法典化”是纪律性党规外在规范性的最高表现形式,它表明超大国家的超大政党的规范化建设逐渐迈向刚性法治所需的“法律性”,也表征着党纪发展到理性化、体系化和综合化的阶段。
- 王宏哲
- 关键词:党纪规范性法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