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颖
- 作品数:7 被引量:4H指数:1
- 供职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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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视野下的中国家族企业治理模式探析——从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视角被引量:2
- 2008年
- 家族企业是活跃在中国20世纪90年代经济领域的一支新兴力量。家族企业在发展初期,有着其他形式的企业组织无可比拟的优势,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家族企业逐步失去原有的优势,其自身存在的一些弊端又可能导致家族企业的衰亡。此外,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各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本文立足于法律角度,提出一整套具体的立法规制模式,以保障家族企业良性发展。
- 陈文颖
- 关键词:中小股东利益
- 论法的本质
- 2007年
- 马克思主义法学将法的本质定为阶级性,这一理论观点在社会主义法学领域占主导地位,然西方法学界对此论断颇有微词。法的本质问题在法理学上历来都是分歧很大。通过比较分析当前较主流的几种观点,包括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对法的本质的几种观点,提出把法的本质界定为工具,从而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目标的观点,阐述对法的本质的理论思考。
- 陈文颖
- 关键词:自然法实在法
- 论《物权法》中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被引量:1
- 2008年
-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特殊情况,在立法上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基于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程序应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 方金华陈文颖
- 关键词:非依法律行为公示对抗主义公证制度物权变动模式
- 论登记生效主义下的物权消极变动
- 2008年
- 法定非法律行为具有直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而且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考虑对类似于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情况,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物权消极变动的程序应作出一些特殊简便的规定,如考虑是否可以采用实质审查制,或者以公证方式加以补充。
- 杨遂全陈文颖
- 关键词:公示对抗主义
- 从婚姻的契约性谈“忠实协议”的效力被引量:1
- 2008年
-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结合方式,是以法律的形式将自然的两性关系纳入法律规制的轨道,以使其符合文明社会的秩序要求。法律视野下的婚姻关系,不仅仅表现为男女爱与性的结合,更多地体现为男女双方因夫妻身份所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这其中,以作为配偶权核心的忠实义务最为重要。当前一些城市正在流行"忠实协议",福建省人大更是拟将其纳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草案的修订中。关于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本文以婚姻契约观为视角,认为立法应当承认其效力。
- 陈文颖
- 关键词:忠实义务契约配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