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果
- 作品数:10 被引量:71H指数:4
- 供职机构:南开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论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制度构建被引量:8
- 2015年
- 随着上海市等地区政策性文件的相继出台,专利使用权"能不能"出资的适格性问题已经解决。由此,探讨"如何出资"成为当前制度构建的关键。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客体、主体是否应该予以限制,各地区规定不一致,司法实务中的案例也不尽相同。为了维持《专利法》和《公司法》规范之间的协调,平衡出资人与受资公司之间的利益,建议将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客体限定为独占许可使用权,排他、普通许可使用权不宜进行出资。将专利使用权出资的主体限定为发明专利权人,被许可人以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不宜进行出资。
- 张玲王果
- 关键词:专利使用权
- 专利使用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 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序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及新《公司法》的相继颁布与实施,“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日渐鲜明。在此背景下,对专利使用权能否出资问题的深入讨论更具理论价值...
- 王果
- 关键词:专利使用权出资形式价值评估民事责任
- 文献传递
- 试论作者资格从本体论到资格论的转变被引量:1
- 2016年
- 作者身份既是行为人原始取得著作权的前提,也是智力创造性活动这一事实行为的结果。因此界定作者资格必然是从著作权主体和客体的角度来进行。从主体角度,作者范畴表现为自然人和法人,与法律主体一致,但实际上单纯从权利主体角度界定作者资格并不能完整解释缘何法人在被确立为法律主体之后仍不被作者资格所认可。而从客体角度,作者资格作为独创性的内在要求,只可能是血肉之躯的自然人。但随着主观独创性标准不断瓦解、客观独创性标准又无力从结果的表现形式上识别创作者的情况下,作者资格作为独创性的内在要求已经难以维持。无论从主体还是客体角度对作者资格作本体论上界定的尝试,均难以完全解释作者范畴的二元结构,而只能寻求资格论的解读。作者资格并非仅停留于本体层面的"是什么",而是表现为作品与作者之间的特定联接,反映"应该是什么"的价值判断:即受社会环境、立法政策的影响,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创作事实、必要投入、作品署名等。
- 王果
- 关键词:独创性
- 论计算机“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被引量:35
- 2016年
-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创作作品"在现实中大量出现,法律不得不对新技术引发的新问题作出回应。受制于独创性和作者资格的要求,计算机"创作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其非物质性的客体本质在功利主义的支持下可扩张为著作权法的特殊保护对象,并可采用邻接权的保护模式。那些主要依赖程序运行、或用户虽能控制但无法改变运行结果的计算机"创作作品",作为计算机软件与操作系统互动产生的必然结果,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以外。同时为了兼顾投资保护与公众利益,在计算机"创作作品"上仅设立为期十年的财产权,且该权利归属于用户。
- 王果
- 关键词:独创性
- 对《专利法》确立惩罚性赔偿的质疑——一个实证研究的视角被引量:1
- 2015年
- 惩罚性赔偿在遏制专利侵权方面,较之补偿性赔偿确有天然优势。但若要上升为现实的法律制度,则必须在必要性、必然性和预期效果等方面均能通过论证。从实践来看,即使放弃大陆法系对补偿性原则,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并非必然必要之举。专利权人赔偿不足的真正原因更多在于权利人自己的疏忽或法官们对补偿性赔偿功能的忽视,由此导致"补偿性赔偿导致维权入不敷出"的理由言过其实。同时惩罚性赔偿发挥作用的理论前提在实践中难以满足,国内外实践表明,该制度运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带来的负面效果不易消除。
- 王果
- 关键词: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
- 建筑作品著作权纠纷中不停止侵权的适用——以私人利益衡量为视角被引量:2
- 2015年
- 以解释论为指导,《著作权法》第1条的立法原则以及第47、48条的具体规则为建筑作品不停止侵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作品构成要件虚置、权利取得的非公示性以及停止侵权的高额移除成本构成建筑作品不停止侵权的特殊理由。为了防止虚置著作权人,不停止侵权应当满足主观善意、经济理性、可替代性等要件,并以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作为替代责任。但替代责任的判决应坚持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可借助法院释明制度予以充分保障。
- 王果
- 关键词:建筑作品恢复原状损害赔偿
- 动物“创作成果”的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分析被引量:18
- 2015年
- 动物"创作成果"只符合作品的形式要件,不符合作品的实质要件,因而,不是著作权法所规范的作品。其在性质上属于非物质性的信息,并符合财产化条件。动物作为非理性生物成为法律主体,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有障碍。但是,动物又不同于作为创作工具的一般物,它具有思维能力,因而,其"创作成果"不能直接归属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权利归属的标准是对动物"创作成果"有实质性投资。基于动物"创作成果"与著作权法保护信息在表现形式上的一致性,建议采取邻接权保护模式。
- 张玲王果
- 无主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公”“私”之争被引量:3
- 2016年
- 无主作品并不同于孤儿作品,在国际上其著作权主要有归国家所有和直接进入公有领域两种不同立法模式。我国《著作权法》和《继承法》总体遵循归国家所有这一立法体例。然而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同时具有正当性,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基于著作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不同,令无主著作权直接进入公有领域更符合著作权的制度目标。将无主著作权作为"公地财产"来看待,并不会产生公地悲剧,反而更有利于社会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 王果
- 关键词:公有领域
- 著作权法公私界限划分的影响因素分析
- 2016年
- 科学合理的界限划分,是实现著作权法"鼓励创造、促进社会进步"制度目标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的独立性与地域性,使各国著作权法公私界限的划分呈现不同样态。这些不同表现形式的背后,是诸多影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些影响因素中,著作权基本原理、科学经济的发展水平、版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等,虽程度不一,但均对各国产生了影响,是界限划分的共性因素;而各国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律传统与法律体系,仅对本国产生影响,则属于界限划分的个性因素。共性因素与个性因素的区分,要求著作权立法应在尊重共性因素的同时结合自身个性,维持专有领域与公有领域之间的良性平衡。而在涉及域外法律移植时,则应重点关注本国是否存在与域外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土壤,防止制度移植水土不服的发生。
- 王果
- 关键词:著作权公有领域
-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的实践被引量:4
- 2014年
-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运行实践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发现:一方面,监事会制度运行效果不佳,其原因至少包括监事学历较低、经验不足、兼职较多、身份不够独立等,另外,外部专家和中介机构借用较少、控股股东可控制监事会、监事解任压力较小、部分监事并不适宜担任监事、监事报酬整体偏低,也是导致监事监督实效较差的因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规模和开会次数相对合理,部分公司规定了独立监事制度、监事会会议次数、解聘条件、累积投票制的应用等,这值得推广。导致监事会运行效果不佳的原因大部分可以通过良善的制度克服,既有的经验可以保留、提倡、宣扬。
- 张志坡王果
- 关键词:监事会履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