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
- 作品数:17 被引量:34H指数:3
- 供职机构:贵州大学法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更多>>
- 浅析如何避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白痴化——评迪尔伯特原则
- 2005年
- 文章简述了迪尔伯特原则的基本概念;分析了企业在迪尔伯特原则下,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白痴化特征及其影响。文章从绩效制度的建立,防止积极怠工;工资报酬的激励,防止平均主义;满足雇员的需求,防止人才流失等多角度浅析了企业如何在现代成熟管理体制下避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白痴化。
- 刘名远李萍
-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管理过程报酬工资雇员
- 作品后续使用研究——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2条第(十)项被引量:1
- 2014年
- 公众可依据《著作权法》对设置或陈列于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和录像,但《著作权法》未规定合理使用人能否再行使用所得的成果。《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了合理使用人可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其成果,但因对"合理的方式和范围"的理解不同,相同案件的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其实,是否允许后续使用,取决于两个要素:第一,合理使用所得成果的性质,该性质由被合理使用的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和合理使用的方式决定;第二,作品后续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三步检测法"。
- 李萍
- 关键词:《著作权法》
- 商品加工后销售行为的商标法规制——对“之宝”案的反思被引量:1
- 2016年
-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以消费为主导的时代,加工他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再进行销售的行为逐渐增多,因此产生的纠纷也倍受关注。当加工行为未实质性改变原商品时,销售加工商品的行为适用商标穷尽原则。当加工行为导致商品实质性改变时,纠纷的本质是加工商品新增利润应如何在商标权人与加工销售者之间分配。基于市场发展的需求,为保障消费者获得更多更好的选择机会,后一种加工后销售的行为不能一律禁止,因为实质性改变商品的加工行为可分为两种,对它们的商标法规制需要维护经营自由、竞争自由与商标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 李萍
- 关键词:反向假冒
- 资源共享背景下的公共图书馆复制权例外构建——写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被引量:2
- 2014年
- 公共图书馆作为公众获取知识的场所之一,开展业务时必然会复制他人作品。然而我国《著作权法》未系统地规定图书馆的复制权例外,导致公共图书馆开展业务时面临诸多风险,特别是数字图书馆业务的开展。为使公共图书馆能合法开展其业务,应当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根据公共图书馆的职能和三步检测法,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例,构建我国的公共图书馆复制权例外制度。
- 李萍
- 对最高人民法院20号指导案例的思考被引量:2
- 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20号指导案例打开了研究若干专利细节问题的大门:(1)当购销行为跨临时保护期时,是适用《专利法》第13条,还是适用第60条,取决于"销售"的完成时间。(2)后续实施行为是否为《专利法》允许,应考虑临时保护制度的目标宗旨。在临时保护期内许诺提供专利产品的售后服务,在专利授权后,能否继续提供售后服务,取决于售后服务是否构成再造。(3)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权后,能否就弃权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取决于主体的诉权是否仍然受保护。(4)如何界定专利善意侵权中的"善意"?在被告提交了合法来源证明并说明产品提供者的情况下,应推定为行为人不知道,除非另有证据证明。
- 李萍
- 论不纯正的不作为及其先前行为被引量:2
- 2005年
- 犯罪不仅可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犯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纯正不作为犯,一种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前者的处罚依据是刑法各条之规定,而后者并未在刑法各条中有明示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似乎有背罪刑法定,但通过理论的分析,处罚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并不违背罪刑法定。但因其未明确规定在刑法各条中,故处罚此类行为时,必须慎重,特别是认定其中的先前行为时,更应加以分类,从不同角度寻找处罚的依据。
- 李萍
- 关键词:刑法先前行为不纯正不作为犯处罚依据
- 科学技术对著作权实现方式的影响
- 科学技术的发展,令作品种类日益丰富,但同时,著作权的实现也受到一定的影响。大量科学产品在生产、生活中的使用,使用法律规定的传统的著作权实现方式日显不足。为达到既推广科学技术的使用,又能保护著作权人权利之目的,必须引入新的...
- 李萍陈会琪
- 文献传递
- 亲属相盗认定与处罚的学理探讨被引量:4
- 2003年
- 亲属相盗是指行为人盗窃亲属之财产的行为。对此种犯罪的处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这一解释,虽弥补了刑法立法的空白,但在遇到共同盗窃时,此解释却显现出了它的不足。解决这一问题,应将亲属相盗的案件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处理。
- 李萍
- 关键词:亲属相盗盗窃司法解释刑事自诉
- 知识获取权的证成——以应有权利为视角被引量:2
- 2014年
- 知识经济与网络结合的发展模式,需要知识的传播、获取、使用与创造能够尽享自由。然而,知识产权的扩张,却导致主体对知识的获取受到前所未有的制约,因而产生了获取知识的需要。这种需要具备了权利的五要素,因而成为一项权利——知识获取权。作为应有权利的知识获取权,已经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知识获取权是发展权的派生人权,主体包括个人、特定群体与发展中国家。基于应有权利的无力性,要使主体对知识的需求得到真正地实现,必须将知识获取权由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
- 李萍
- 关键词:发展权知识产权应有权利
- 我国作品独创性认定的实证研究被引量:10
- 2017年
- 独创性是获取著作权的必要条件,但现行法律对独创性的概念、认定标准与认定原则等都未做规定。从2012年至2014年关于独创性认定的28起案件看,认定独创性的司法标准有四种:是否表达出作者的个性;是否为自主意识下的选择、组织、加工等;是否影响公有领域;是否具有新颖性。司法标准高低不同,导致判决差异较大。为规范独创性的司法认定,应当以社会标准原则、整体性原则、区分原则与公共政策原则作为独创性认定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明确创造性的准入门槛。
- 唐先博黄明健李萍
- 关键词:独创性司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