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敏
- 作品数:12 被引量:63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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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疑论与法律解释
- 2022年
- 一些疑难案件的判决难免产生争议与分歧,其根源在于对法律或判例解释的差异.在涉及法律解释的争议时,人们很容易扮演怀疑论者的角色.德沃金等反怀疑论者认为,任何法律解释之外的外部怀疑论与法律解释争议的解决无关.本文作者对外部怀疑论无用性的观点提出反驳,认为这种立场错误地否认了对法律解释框架的外部挑战的重要性,忽略了怀疑论的力量,不能充分应对怀疑论的挑战.反怀疑论者不能因为外部事实在逻辑上与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无关,就否认外部事实对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人们需要一种激进的批判对整个实践提出质疑,以及为任何行为或观点提供根本的理性支持.如果法律解释未能显示出满足广泛的外部统一标准的任何迹象,那么谈论解释方法论就是徒劳的,必须能够证明它满足一些广泛的理性可接受性标准.从批判性法律研究到法律现实主义和行为主义等背后的论点需要予以重新审视.法律解释需要一个完整的理论,法律解释与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和可能的相互依赖必须得到阐明.
- 龙敏
- 关键词:法律解释
- 组织医疗行为中过失责任的分配问题被引量:7
- 2015年
-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行为的分工越加细密化,各分工领域也越加专业化,组织医疗行为成为现代医疗的主要模式。因此,组织医疗行为中的医疗过失责任分配也成为医疗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医疗行为中过失责任的分配因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分配标准也有所不同。在医疗共同过失犯中应以共同犯罪的责任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来分配责任;在医疗过失竞合犯中应以原因力规则来分配责任;此外在医疗责任的分配中还不能忽略对医疗监督过失和医疗管理过失责任的分配,以免出现"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没有责任"这种责任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发生。
- 龙敏
- 关键词:医疗过失信赖原则
- 非典型未成年人犯罪累犯除外规定的适用
- 2020年
-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累犯制度。非典型未成年人犯罪因犯罪过程跨越18周岁而使得其既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又具有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对于非典型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适用未成年人累犯除外规定,不能简单地根据其具备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或未成年人犯罪情节不完备来判断是否适用未成年人累犯除外规定。而应当从累犯从重处罚的理论根据——人身危险性出发,分析非典型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具有累犯除外规定的适用依据。非典型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犯罪过程的延续性,包括18周岁前后犯数罪和犯一罪的情形,不同情形下非典型未成年人犯罪所体现的人身危险性有所不同,是否适用未成年人累犯除外规定的判断标准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分而论之。
- 龙敏
-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累犯人身危险性
- 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与大数据应用被引量:4
- 2023年
- 大数据时代,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的特征与发展趋势。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也应当不断构建新的治理体制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治理与综合治理。大数据技术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的应用,有助于客观准确地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与特征,进而制定合理的治理政策与治理路径,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的精准预防。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也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资源问题与衔接问题,高效联合多方力量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综合治理,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效能。大数据时代下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应以主动预防、多元治理、开放数据等理念为指导,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大数据体系的构建,实现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与大数据技术应用的深度融合。
- 龙敏
-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治理大数据
- 我国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被引量:2
- 2022年
-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不构成一般累犯,并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即可排除累犯的适用,充分体现了刑法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的立法依据在于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价值选择,而在未成年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方面缺乏理论依据。这一规定虽已在刑法规范层面得以确立,但在当下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不断出现、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以及未成年人再犯数量较多的情形下,有必要在保护与惩罚之间作出权衡,进而在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的应然层面展开思考。对于未成年人累犯制度应当以累犯的排除适用为原则,例外适用为补充。合理构建未成年人累犯例外适用条件是我国未成年人累犯制度重构的关键,未成年人累犯例外适用条件可以在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质与量的二维体系下予以具体构建。
- 龙敏
- 关键词:未成年人累犯人身危险性社会调查制度
- 涉逃证走私行为司法解释的方法论反思——以法释[2014]10号第21条为切入
- 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关于逃证走私行为的惩处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直以来司法机关对于逃证走私行为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间无所适从的困境。但该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却不断出现罪质相同而罪名不同、罪刑不均衡等惩处不当的司法困境。其原因在于该司法解释的制定在方法论层面,将抽象的目的性思考取代了具体规范制度的规范目的。对此,应当在充分认识走私犯罪行政犯特征的基础上,从前置法的规范目的出发,对采取不同许可证制度监管制度下逃证走私行为的刑法性质予以具体分析,以探求符合刑法目的的合理解释,进而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各种司法困境。
- 龙敏
- 关键词:物品罪法条竞合
- 自动驾驶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认定与分配被引量:29
- 2018年
-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传统的"功能汽车"逐渐进化为"智能汽车",智能汽车将可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先普及的人工智能产品。智能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在提高驾驶安全性和运输便利性的同时,其危险性也不可避免。当智能汽车在自动驾驶中造成重大损害时,以人类行为为中心的传统刑法及刑事责任规则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中暴露出局限性,应当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难以明确。作为对人工智能产品刑法规制的应对,一方面,刑法应当区别于传统汽车相关操作主体,对其规定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过失责任认定规则;另一方面,刑法要立足于智能汽车的人工智能特征,对自动驾驶造成的损害不能直接归因于人类行为时的刑事责任承担与分配予以明确。
- 龙敏
- 关键词:智能汽车自动驾驶交通肇事刑事责任
- 智能汽车安全问题的刑法思考
- 2020年
- 要克服智能汽车的安全隐患,确保智能汽车可靠、安全地运行,不仅有赖于技术的进步,还需要法律的监管与规制。目前智能汽车安全隐患与刑事立法及规制滞后性之间的矛盾突出。对此,刑法应当改变传统事后立法、被动立法的理念与态度,在前瞻性、预防性立法理念的指引下,从功能安全与应用安全两个方面着重进行应对与完善。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使得智能汽车功能安全隐患具有不确定性,给传统刑法对损害责任的认定带来了挑战。对于功能安全隐患的监管,刑法应通过注意义务的调整来完善人为过失责任的认定,并通过容许危险理论的应用对技术风险损害的刑事责任予以合理分配。智能汽车作为智能化工具,被滥用后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更“深”。对于应用安全隐患的监管,刑法应在立法前瞻性的基础上完善智能汽车犯罪的刑法规范,构建科学的智能汽车犯罪规范体系。
- 龙敏
-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汽车自动驾驶安全隐患刑法规制
- 也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责任认定被引量:10
- 2013年
- 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很多都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员的渎职行为有着很大的关系。《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但在实践中出现了认定的困惑和争议。本文界定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并且属于监督管理过失。在此基础上,论证了监督管理过失的责任分配问题,提出在食品监管渎职共同过失犯与过失竞合犯的情形下应当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对过失责任进行分配。同时,对信赖原则在食品监管过失责任分配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
- 李兰英龙敏
- 关键词:食品监管渎职罪信赖原则共同过失
- 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中未成年被害人因素的考量被引量:10
- 2018年
- 基于对犯罪人人权保护的关注及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贯彻,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主义倾向明显,却忽略了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关注,使未成年被害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权益受到挤压。在当下校园暴力案件高发,未成年人受害严重的情形下,对未成年犯罪人保护绝对主义的刑事政策应当及时纠偏与修正,以对未成年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双向保护为原则,在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同时,实现未成年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衡平。
- 龙敏
-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未成年被害人利益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