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玉谦
- 作品数:71 被引量:893H指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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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哲学宗教社会学更多>>
- 《民事诉讼法》审前程序的改造与证据交换制度的塑构
- 2012年
-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既未对证据交换作出规定,又未从公法意义上对当事人之间互有披露证据的义务作出规定。这种状况给审判实务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常常使一方当事人在事先并不了解对方将要在庭审当中提供何种证据的情形下匆忙进入庭审,导致重复开庭,拖延诉讼的进程。因此,如何正确地处理和解决当事人披露证据与证据交换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与审前程序、审理程序的相互协调,以便在立法上形成有机的结构,从而为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寻求一条科学、合理、顺畅、可行的路径,是本文的要旨。
- 毕玉谦
- 关键词:审前程序
- 关于民事证明上事实真伪不明状态的基本界定与认知被引量:7
- 2008年
- 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何方当事人应受到不利的裁判,这是法院在审判中所遭遇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状态。但是,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许多法官对待这种状态的出现不能作出正确的理解与解读。对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作出正确的界定,并且在此基础上研究、探讨导致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的原因与前提条件,将有助于掌握这种现象的规律性,从理性的角度引导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
- 毕玉谦
- 对民事诉讼中法官阐明权的基本解读被引量:18
- 2006年
- 法官阐明权是对极端当事人辩论主义的一种适当限制,适度行使阐明权有助于充分发挥诉讼辩论主义对于揭示事实真相、推进诉讼进程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反之,过度地行使阐明权将使民事诉讼的常态机制受到严重的冲击与挑战,使职权主义的弊端对诉讼的正当性造成殆害。
- 毕玉谦
- 关键词:民事诉讼
- 民事推定析解
- 2002年
- 毕玉谦
- 关键词:推定民事诉讼法律效果
-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被引量:34
- 1999年
- 在民事诉讼中,当法院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采用司法认知时,便可免除其该当事人对该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然而,目前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不少法院基于种种原因而未能够充分采用司法认知,从而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了不当的举证负担。针对这一状况,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司法经验以及学理研究成果对司法认知加以探讨。
- 毕玉谦
- 关键词:司法认知举证责任证据法法官民事诉讼法外国法
- 试析经验法则及其在仲裁实务上的应用
- 2008年
- 一、对经验法则的基本界定经验法则,是指人们通过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形成的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在观念上它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除非有证据能够充分地证明,经验法则不适用于某一特殊情形,从而形成经验法则的例外规则。实际上,作为一种悖论,"凡事都有例外",在许多场合也被人们普遍接受为一种经验法则。经验法则与某一事实真相之间存在着一种逻辑关系和证明关系。由于存在一种定型化的思维模式,在许多情形下。
- 毕玉谦
- 关键词:经验法则申请人仲裁庭盖然性双方当事人交易习惯
- 证据准备与程序控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要问题透视之四被引量:22
- 2002年
- 一、审前证据准备程序的框架与诉讼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设立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创设了一套审前证据准备程序,其目的是体现诉讼的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这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订与补充。
- 毕玉谦
-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程序公正诉讼效率
- 新民事证据规则架构下体系化的结构与逻辑被引量:3
- 2020年
- 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司法程序改革以及法官职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民事证据规则体系化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表现形态上,民事证据规则的体系化主要由3种基本规范构成,即技术规范、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其中技术规范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证据规定司法解释的核心规范。针对近年来实务界在证据规则适用中出现的不当做法和认识误区,全面、准确地理解与把握这些反映民事证据规则基本属性的核心技术规范,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界定《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与有关实体法在建构民事证据规则体系化上的应用功能与逻辑关系,进而对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所裨益。
- 毕玉谦
- 关键词:民事证据基本结构逻辑关系
-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被引量:32
- 2006年
- 毕玉谦
-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程序司法解释审理审判庭
- “一强多元”模式下的证明责任学说——以克服“规范说”局限性为重心被引量:17
- 2011年
- 自近代以来,罗森贝克规范说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以某种表现形式长期居于支配地位。但是,自从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由于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以及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形态所致,使得规范说缺陷显得愈加明显。与此同时,学术界对该学说的质疑和抨击不绝于耳,加之一些新兴学说的勃兴,给传统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体系造成重大冲击。在理论上,无论是批评者对于规范说提出的改造举措,还是作为一些新型学说缔造者在大刀阔斧对规范说作出颠覆性悖离的阐释,都是以规范说为坐标的产物,故均可被称之为修正规范说。鉴于规范说目前尚不能为其他任何一种有力的学说所完全替代,并且传统的规范说与这些修正规范说之间仍存有协调、互补的余地和空间,从而铸成了当前"一强多元"证明责任学说体系。
- 毕玉谦
- 关键词:规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