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从军
- 作品数:12 被引量:18H指数:3
- 供职机构:绵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更多>>
- 物权法定主义存废论——以检讨物权法定主义之批判为视角被引量:6
- 2006年
- 尽管物权法定主义自罗马法以来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奉行,成为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该原则仍饱受质疑,对其存废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到了近代特别是20世纪以来,更是惨遭猛烈的批判,尤其是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在祖国大陆否定者也不在少数。学者们的批判意见可归为废弃说和缓和说两类。通过对这些批判观点的检讨,发现并无力击倒物权法定主义,于是一一回应,边破边立,最后表明观点:必须继续坚持物权法定主义不能动摇,这是人类交易所需,是由物权的特性决定的,物权法定之“法”不能包括习惯法也不能从宽解释,仅指狭义的“法律”。以回答物权法定主义应向何处去(存或废)的问题。
- 敬从军
- 关键词:物权法定主义检讨
- 物权法定主义价值论
- 2006年
- 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存在的根据在于交易,为公示所需,本质上由其特性决定。自罗马法以来,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奉行,但与此同时,对它的质疑和批判从未停过,近年来更是甚嚣尘上。从实证的角度,联系中国的实际,采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分别从秩序、效率、平等、人权和自由几个方面阐述了物权法定主义对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即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揭示出物权法定并非主观的产物,而系客观使然,它对于人和社会有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价值。
- 敬从军
- 关键词:物权法定主义秩序人权
- 物权法定主义存废论
- 物权法定主义,又称为物权法定原则,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沿用不替,事实上英美国家也默默遵循。但另一方面,物权法定的观念自出现以来却饱受质疑,对其存废问题一直争议不断,特别是到了近代,批判之声更是甚嚣尘上。既质疑,又遵循...
- 敬从军
- 关键词:物权法定主义历史探源回应
- 文献传递
- 物权行为与立法被引量:1
- 2006年
- 自《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开展以来,物权行为理论应否被中国立法所采纳成了争论的焦点,法学界基本形成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三种见解。虽然每种见解都列举了大量的证据作为支持,但物权行为到底是什么?应如何理解?它是一种可供立法者选择的制度吗?如果没有澄清这些基本问题,所有的争论将是毫无意义的。
- 敬从军王金飞
- 关键词:物权行为独立性构成要件思维形式民法处分行为
- 论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 2004年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长期以来我国在宪法实施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无法有效落实 ,违宪事件屡屡发生 ,其原因在于我国宪法监督体系不够完善。文章通过对我国宪法监督问题的分析 ,提出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宪法法院共同实施宪法监督的二元化的宪法监督体系 ,并对其机构设置、人员产生、工作职责以及运行方式和程序进行了阐述。
- 敬从军
- 关键词:宪法监督人大宪法法院
-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之比较被引量:4
- 2010年
- 网络游戏产业给各国带来了的不菲经济收益,与此同时,各国多发的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需要刑法的规制,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网游产业发达地区关于盗窃虚拟财产的刑事立法和判例,以期给我国相对落后的刑事立法提供合理借鉴。
- 郭丽娜敬从军
-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规制
- 物权法定主义的历史及内涵探析被引量:3
- 2005年
-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自罗马法以来被大陆法系各国普遍奉行。但与此同时,该原则又饱受质疑,特别是近年来,对其批判之声更是不绝于耳。本文较为全面地考察了物权法定主义的历史,进而指出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是为其内涵。文章旨在揭示物权法定主义之真实面目,为人们认识该原则继而评判其是非提供一点参考。
- 敬从军
- 关键词:物权法定主义历史探源
- 公众议程的媒介建构——以环境问题为例被引量:4
- 2006年
- 李洋敬从军
- 关键词:环境问题公众议程媒介社会学家经济刺激赞助者
- 商业拆迁中介入国家强制的必要性分析——基于私权自治模式有限性的检讨被引量:1
- 2017年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公权力退出了商业拆迁领域,商业拆迁由原来以强制为主转向完全的私法自治,彰显了对私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但与此同时此转向亦衍生出新的矛盾和冲突,阻滞了商业拆迁的有序推进。应完全自治,还是应有所调适?需要检讨。基于权利的相对性、以公平与效率为基础的利益衡平以及市场机制失灵的价值需求,应当在确保私权自治的前提下,辅之以有条件的国家强制,以协调各方利益的动态平衡,实现私权保护的理性和有序。商业拆迁应以此为指导思想重构其法律制度。
- 敬从军郭丽娜
- 关键词:商业拆迁自治
- 物权法:构建和谐社会之法制基础
- 2008年
- 实现社会和谐,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法制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系统工程的有力保障,在此过程中,物权法居于基础地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它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能推动民主与法治进程,最终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目标的实现固然需要整个法律体系各个法律部门多部法律的合作方能完成,但物权法在法律保障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却无法撼动,无以替代。
- 敬从军
- 关键词:物权法和谐社会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