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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樨平

作品数:19 被引量:189H指数:7
供职机构:南京农业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青蓝工程”基金资助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更多>>

文献类型

  • 19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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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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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篇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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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19篇周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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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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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2012
  • 4篇2011
  • 3篇2009
  • 2篇2008
  • 1篇2007
  • 1篇2005
  • 1篇2003
  • 1篇2002
19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商业标识保护中“搭便车”理论的运用——从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案件切入被引量:21
2017年
以混淆为基础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正面临着来自互联网的强有力挑战。在交易行为由现实世界转移至网络后,以商业标识吸引顾客、获取商业机会的功能备受亲睐。网络上使用他人商业标识的行为未必能引起混淆,却可抢夺本属于他人的交易机会,对此类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判断关涉到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实践中,我国法院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发展出了"搭便车"理论。应从整体视角对搭便车行为进行衡量,考察该行为对竞争者和消费者以及竞争自由与竞争公平造成的影响,只有其实质性地影响到消费者利益和竞争秩序时,才需要法律予以规范。
周樨平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搭便车混淆互联网
竞争法视野中互联网不当干扰行为的判断标准——兼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被引量:76
2015年
我国互联网领域发生的多起影响重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均与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阻碍、干扰、修改其他经营者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有关,此类行为可类型化为互联网不当干扰行为。经营者的营业权益是一种未被法律明确规定而受原则性条款保护的法益,其权益的边界要受到其他竞争者的行为自由和消费者利益的限制。对干扰行为进行正当性判断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目的、手段、损害后果应动态地被考量。消费者利益在互联网竞争中也是认定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能够形成对经营者权益的限制。要完善司法规则,除承认公益目的的干扰行为正当性之外,还应赋予用户选择权,允许一定条件下基于用户选择的干扰行为正当化。
周樨平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恶意
从“可分割合作作品”立法缺陷看规定结合作品之必要被引量:5
2008年
我国的合作作品包括可分割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合作作品。世界上多数国家合作作品仅指不可分割合作作品。我国关于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规定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原因是可分割合作作品的共有和可分割部分的单独所有造成的矛盾。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取消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规定,合作作品仅指不可分割合作作品,引入结合作品的概念并规定其著作权行使规则。
周樨平
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定位与特色被引量:3
2007年
高职法学教育位于我国法学应用类人才培养的最底端,以培养法律辅助人才和初级应用人才为主。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应立足于市场,根据职业岗位需要确定授课内容和方法,突出鲜明的职业教育特色,同时应注意能力、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周樨平吴璇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法学教育法律职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的认定及其意义——基于司法实践的考察被引量:19
2011年
在司法实践中,竞争关系的认定出现了由狭义的同业竞争关系向广义的竞争关系演化的过程。对竞争关系的宽泛解释使竞争关系的认定显得不那么必要。但是通过对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广义竞争关系界定的意义在于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对其定义也应建立在此基础之上。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狭义的同业竞争关系的认定仍然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经营者是否具有诉权有重要意义。
周樨平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
论著作权法中专有使用权的性质和效力被引量:4
2009年
一般的专有使用权是具有某些绝对权效力的债权,其绝对权效力体现在对未经许可的第三人具有排他效力,这种排他效力并不需要公示的支持。专有出版权具有完全的绝对权性质,但是在专有出版权不是法定而是约定取得的情况下,其绝对权效力应当有公示制度的支持,并且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其权利内容和效力。我国立法应当规定专有使用权登记获得绝对权效力。
周樨平
关键词:专有使用权绝对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行政实施研究——以裁量权的建构为中心被引量:14
2015年
我国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条款的权力。一般条款以高度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为其核心构成要件,如果授权执法者在适用过程中进行价值补充,执法者就因此获得一种立法性的裁量权。就我国现行执法体系而言,竞争执法机关行使该项权力存在法治层面的正当性隐忧,控制裁量权滥用的制度保障措施也有欠缺。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加强行政程序的公众参与,是满足裁量权正当性的基本要求;限定裁量权行使的最佳范围,进行自我控制的功能建构,实现司法审查的良性制约,是防止裁量权滥用的必要保障。以一般条款的实施为契机,我国竞争执法机关将完成从传统执法机关向现代管制机构的演进。
周樨平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行政裁量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行政权力的边界被引量:1
2011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为行政权力介入不正当竞争行为设定公共利益限制,造成实践中可能侵及到私人权利领域。通过对六个典型国家(地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析,发现绝大多数国家对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按其性质采用了不同的规制方式:对于仅涉及经营者之间侵权纠纷的,多数国家只规定了私法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并不介入;对于与竞争秩序关系紧密,与消费者权益维护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行政机关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分类规制,正确认识行政权力在维护正当竞争秩序中的作用。
周樨平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行政责任
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抄袭行为”的规范被引量:9
2012年
抄袭网站资料引发的纠纷近年来有增多的趋势,法院在面对这类新型争议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陷入困境。我国法院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来保护知识产权法之外的智力成果,已经发展出智力成果补充保护的初步实务规则。实务中对智力成果的补充保护基本上遵循了以模仿自由为基本原则,以抄袭禁止为少数例外的方式,但也存在标准不一致以及个别案件扩大保护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在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范抄袭行为时,进行法律保护价值取向的论证,确立保障公众利用自由和鼓励竞争为导向的价值观是必要的。
周樨平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抄袭数据库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被引量:6
2009年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间接保护,并不特别关注经营者直接针对消费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消费者也没有直接对经营者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权利。从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来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制止经营者针对消费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已成为立法潮流。我国的现实情况也要求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的直接保护。
周樨平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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