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姗
- 作品数:116 被引量:728H指数:16
- 供职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理学更多>>
- 货物和劳务税制再造的法治考量被引量:4
- 2015年
- 我国当前的税制改革以改造税种且简化税制、调低间接税的宏观税收负担比重、改进税收征管效率为核心,进而促进和保障中央地方收入划分规则的改进,除此,还应当促进微观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税收改革持续推进的过程及其再造税制的结果都应当服膺于税收法治的要求。货物和劳务税制之再造应当遵循扩大征收范围、调整征收环节、简化税制结构、改进收益划分的思路,基于"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选择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的定位,分别制定"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与此同时,废止大部分收入归地方的营业税和由中央独享的车辆购置税。货物和劳务税制再造的目标是:增值税的税率结构简化、税收负担适度降低,由中央分享75%逐步过渡到中央独享;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应当体现经济政策中的限禁意图,由中央独享逐步调整到地方独享。两税分别由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 叶姗
- 关键词:税收征管效率
- 税收剩余立法权的界限——以成品油消费课税规则的演进为样本被引量:14
- 2013年
- 我国成品油消费课税规则的演进主要依循征税范围扩大、单位税额提高、免税项目立废和征税环节调整等思路:最初决定开征消费税的法律文本是国务院制定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而变更成品油消费课税规则的法律文本则主要是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因国务院转授权或税法规范内在的不完备性而需要由财税执法机关行使的创制课税规则的权力可概称为税收剩余立法权,以解决因税收立法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抽象性条款而造成的适用难题。财税执法机关行使税收剩余立法权应当以补充法律的不完备部分为限,承认财税执法机关享有这种立法权,主要是为了规范其行使而不仅仅是赋权。
- 叶姗
- 关键词:不确定法律概念
- 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税制的整体化考察
- 对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税制进行了整体化考察,从系统梳理既有课税要素系统入手,审视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与否的判定标准继而奠定契税法起草的理论和制度基础.契税作为一种针对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征收的财产转让税,征管难点集中于对房屋土地权属...
- 叶姗
- 关键词:法律解释
-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法律建构被引量:18
- 2020年
- 现代宪法规定国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基本义务,而财产权的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祉,据此,个人所得税法建制侧重于设定纳税义务的成立要件和确定程序。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是在所得分项基础上经由法律创设的,分为税款缴纳的主给付义务和纳税申报的从给付义务,可能由支付所得者或取得所得者履行。分类税制下,纳税义务主要由负有扣缴义务的支付所得者代为履行,取得所得者则负有根本性的纳税义务,充分体现税收稽征效率。综合所得范畴的引入,使得核心课税要素由所得这一征税客体转向纳税人,更能实现量能课税原则。纳税人有依照法律纳税的权利和义务,由此,重构纳税义务如下:其一,横向的并行结构,包括综合课征和分类课征等模式下的纳税义务,后者可能包含税收负担从轻权;其二,纵向的递进结构,包括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等阶段中的纳税义务,可能包含补税义务或申请退税权。
- 叶姗
- 关键词:量能课税原则
- 实质课税主义的理论价值确证被引量:22
- 2006年
- 实质课税主义虽常见于法律实践,却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文章以宪政精神为基础,论证实质课税主义作为税收公平原则有益补充与量能课税原则内在底蕴的理论价值。有关实质课税主义的争议,缘起征税权可能对纳税人权利造成的不当影响。如能合理界定实质课税主义的适用范围与除外限制,将为税法所特有的“实质课税主义”提供充足论据。
- 叶姗
-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反避税
- 财政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之司法规制被引量:1
- 2009年
- 公共权力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司法对抽象的财政支出行为的规制乏力,由此,造成财政支出行为可诉性较弱的现象。引入司法权规制财政购买性支出执行行为,可以解决其可诉性的缺陷,以使其纳入法治财政的轨道,防止政府滥用财政支出的权力。司法规制财政购买性支出行为的制度进路,除了依仗救济私人经营者利益的直接诉讼机制外,还可考虑创建救济公共消费者利益的间接诉讼机制。可见,建构实现其可诉性的诉讼机制,可以均衡国家、私人经营者和公共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利益。
- 叶姗
- 关键词:司法规制
- 应税事实认定的权义构造被引量:7
- 2022年
- 税法理论上通常将应税事实界定为引致具体纳税义务发生的法律事实。然而,应税事实却不是现成的、先验性的,而是从原始事实中剔除与税法规范无关的枝节后得出的法律事实,还需要甄别前述法律事实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继而得出据以确定具体纳税义务的课税要素事实。应税事实认定不仅是一个认识论层面的问题,而且极具方法论意义。应税事实认定是在事实发生后进行的,可否在还原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事实,取决于纳税主体履行事实陈述义务是否真实、完整,以及第三方履行涉税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可靠、有效。若纳税主体陈述事实时出现不真实的虚假陈述、不完整的遗漏陈述等问题,税务部门应规范行使事实核定权,尽其所能谨慎推定应税事实。若纳税主体在事实发生时构造的法律事实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当减轻纳税义务的,税务部门应合理行使事实调整权,依据实质课税原则、按照合理方法重构应税事实。
- 叶姗
- 论滞纳税款加收款项之附带给付属性被引量:19
- 2014年
-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滞纳金的额度限制、起止标准、执行协议和救济规则等内容,能否适用于《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取决于理论上如何认识后者的法律性质。现正修订中的《税收征管法》前后两个版本的草案各主张将其修改为税款滞纳金和税收利息,体现了"因滞纳税款而加收的款项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观点。这种款项是纳税人因不当占有国家税款而应当缴付的时间孳息,其法律属性系税收附带给付,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非罚性。它的加收缘于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而未能足额缴纳税款这一滞纳税款之事实,而计算所依据的本税应纳税额、加收比例、起止标准皆由法定。除非存在非归责于纳税人的法定情形,其征收不得减免。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的,有权依法加处滞纳金。
- 叶姗
- 关键词:滞纳税款行政强制执行
- 浅析公允价值理论在我国投资性房地产的应用
- 叶姗
- 论社会风险应对中财政责任的限度被引量:4
- 2012年
- 风险社会中,社会成员难以应对所有的社会风险,因此,政府需要承担一定的财政资金给付责任。政府参与社会风险应对的财政责任来源于社会公民权的行使,其法律属性是法定的保护义务,是社会基本权这一积极权利实现的保障。然而,如果应对社会风险的财政责任没有限度,就可能引发财政风险、甚至财政危机,同时也构成对国民财产权的过度侵害。基于均衡保护国民财产权与社会基本权的制度理念,财政责任必须以使公民享有免予匮乏的自由为限度。
- 叶姗
- 关键词:社会基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