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红
- 作品数:69 被引量:238H指数:8
- 供职机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陕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社会学更多>>
- 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被引量:4
- 2003年
-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民主法制观念发展的结果。这一制度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目前已被世界上140多个国家所接受。
- 董红王有强
-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援助对象被害人法律援助资金
- 欧盟农业生态补贴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被引量:7
- 2017年
- 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控制农业产出,消除农村的贫困化和低就业率等问题,欧盟调整农业政策,把生态补贴纳入政策范围。欧盟的农业生态补贴政策包括与环境保护措施挂钩的价格补贴、改变生产方式补贴、林业经济补贴及农用地绿化补贴等多个方面,其实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中国应当借鉴欧盟经验来完善农业生态补贴政策,以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 王有强董红
- 关键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 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被引量:1
- 2004年
- 董红王有强
- 关键词:行政执法人员新闻舆论监督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体制行政执法监督司法监督
- 农业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探究
- 2015年
- 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居于重要地位,直接关系到法学教浑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农业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应当具有自身的特色。应当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重点是科学设置实践课程、"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探索实践教学的新形式、改革实践教学的考核机制,以促进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
- 董红王有强
- 关键词:农业院校法学实践教学
-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 2016年
- 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法律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相较于一般环境侵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还有主体公益性、起诉理由预见性、诉讼目的长远性等特点。同时,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范围并非完全重合,由此得出举证责任倒置不能满足环境公益诉讼在举证方面的要求。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出发,分析了举证责任倒置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不足,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重新构建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构架,并通过丰富证据种类、采用因果关系推定以及发挥支持起诉功能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举证困难的问题。
- 吕婷董红
-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 德国农业生态补偿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被引量:18
- 2016年
- 德国非常重视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在发展农业经济的过程中,除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外,还特别制定并实施了生态补偿政策:对采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生产方式的农户或者其他为环境保护作出特别牺牲的相关主体给予一定的经济或者政策补偿,以协调农业生产、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深入剖析德国的农业生态补偿政策出台的原因、具体内容以及实践的过程和结果,对于完善我国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 王有强董红
- 关键词:农业生态补偿环境保护
- 论社会工作在留守儿童社会化过程中的介入
- 2014年
-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城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多,随之出现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民工群体。已有的研究关注了留守儿童在心理、行为、学习等各方面的状况,也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很多的研究倾向于把留守儿童当做一个问题,甚至有的在研究之前就给他们贴上了"问题儿童"的标签。留守儿童本身并不是问题,而只是在其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障碍而已。
- 刘沁董红
- 关键词:留守儿童标签化社会化社会工作
- 论建立中国的破产监督人制度被引量:1
- 2005年
- 破产监督人是破产程序中一个不可缺少的机构,它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中却没有设立破产监督人的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建议中国在新《破产法》中确立破产监督人制度,并对其称谓、设置、选任、职权职责和报酬等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 董红王有强
- 关键词:破产监督人破产程序
-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社会治安防控现状与对策研究——以陕西省合阳县为例被引量:1
- 2021年
- 目前,中国城市治安体系相对完善,农村各种治安问题集中凸显,农村社会矛盾频出,安全隐患持续增加。以陕西省合阳县为例,分析和研究合阳县的社会治安问题,从县公安局、村民委员会以及广大村民的角度出发,分析合阳县社会治安防控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为解决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提供借鉴。
- 吕慧董红
- 关键词:农村治安治安问题治安防控
- 关于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的思考被引量:6
- 2012年
- 现行法律将公立高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使其仅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种定位与公立高校实际承担的公共行政职能不符合,既不利于对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也不利于对公立高校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规制,而且还导致公立高校无法摆脱政府的控制。解决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关键是要正确界定公立高校在现实中的实际身份。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赋予公立高校公务法人地位。
- 董红王有强
- 关键词:公立高校法律地位公务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