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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勋

作品数:51 被引量:415H指数:14
供职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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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49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50篇政治法律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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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篇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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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篇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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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篇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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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篇纠纷
  • 6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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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篇当事人
  • 5篇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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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篇书证
  • 4篇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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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 42篇北京大学
  • 8篇上海交通大学
  • 1篇舍布鲁克大学

作者

  • 50篇曹志勋

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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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1篇2024
  • 3篇2023
  • 4篇2022
  • 6篇2021
  • 8篇2020
  • 3篇2019
  • 4篇2018
  • 3篇2017
  • 2篇2016
  • 6篇2015
  • 3篇2014
  • 1篇2013
  • 3篇2012
  • 2篇2011
  • 1篇2010
5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我国仲裁调解案外人救济途径评述被引量:3
2011年
仲裁调解中,案外人有必要获得法律救济。其中,程序法上的救济极为有限且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增加案外人直接申请司法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途径;完善执行异议制度甚至考虑将其改造为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将对各种执行依据的审查都纳入诉讼构造的方式,加强事后审查法官纠错的职权。同时,主张作为调解基础的实体合同无效进而仲裁调解无效或者仲裁欺诈侵权损害赔偿,也是实体法上的可行选择。
曹志勋
关键词:仲裁调解实体法程序法
民事鉴定程序启动中的职权与权利配置被引量:7
2021年
在民事诉讼中启动鉴定程序存在三种方式,体现了法官职权与当事人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基于当事人证明权和比较法上证明申请制度,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是启动鉴定程序的主要方式,应约束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推进。虽然法官可能具有鉴定所需专门知识,但是不应认为法官就此享有决定是否鉴定的裁量权。关注到专门知识在法官事实认定中的地位与审判专门化倾向,有必要重新理解现行法上"有专门知识的人"概念。在不针对鉴定意见时,他应可以协助当事人就法官专门知识发表意见。法官应通过鉴定释明促使当事人提出适当鉴定申请,该义务的关键在于其类型与内容。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法证据释明规则,根据当事人是否已提出鉴定申请,将鉴定释明分为针对鉴定申请的"无中生有"和"去粗取精"两种情形。考虑到比较法上普遍承认法官依职权鉴定裁量权,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限缩规则应扩张到《民事诉讼法》条文本意。
曹志勋
关键词:司法鉴定
文书真伪认定的中国路径被引量:14
2019年
文书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中占据核心地位。大陆法系常见的文书真伪之诉,体现了确认之诉原理的例外规则,但我国没有专门规定这种特殊程序的必要。文书真伪应当在普通诉讼中成为争点,参考其他大陆法系的经验和我国实务做法,我国应在形式要件上明确要求相对方就文书真伪表态,但需注意我国语境下的必要例外。在实质要件上,文书真伪问题应当以规范说作为证明责任分配标准,而不应以待证事实在审理过程中的证明状态为标准。应当正确认识文书真伪鉴定及以勘验为代表的其他制度和技术促进真相发现的作用。应区分公、私文书的证明力规则和文书的形式及实质证明力。文书形式证明力应当包含文书真伪问题,从我国现行法中可以解释出公文书形式证明力的推定规则。
曹志勋
关键词:文书
论我国法上确认之诉的认定被引量:30
2018年
确认之诉的胜诉判决可以宣示已经存在的法律效果,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在比较法和我国法上,确认之诉及其判决均以存在确认利益为特别要件,通过确认对象和确认必要性限定其适用,其中体现的整体判断思路更为可取。区分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确认合同无效、宣告婚姻无效和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都属于确认之诉,而形成之诉可分为向未来生效、向过去追溯生效和基于法官裁量权三种类型。基于我国的立法选择等原因,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不构成形成之诉,在诉讼过程中送达起诉书可以产生表示通知的实体法效果。
曹志勋
关键词:确认之诉确认判决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最新发展被引量:4
2018年
国际商事仲裁的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其中新兴市场的影响力增大,其可能管辖的国际商事交易也变得更为复杂。国际仲裁机构面临与国家法院的良性竞争,需要国家从制度上支持仲裁,也需要仲裁机构有效管理仲裁程序,并且加强对仲裁程序中适用中间救济的保障。虽然国际商事仲裁被认为具有仲裁员自由选择、程序灵活、快捷廉价和便于全球执行的优势,但是三者在实践中通常并非毫无疑问,尤其是就仲裁员选择而言,实践中在仲裁员利益冲突披露和仲裁代理人关联关系的认定上就存在不少争议。同时,在判断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仲裁庭管辖权自治的非终局性、禁诉令的效力和实体准据法的确定等几个问题上,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新发展都值得关注。此外,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仍有很多前沿问题值得探讨,其中以多方参与仲裁程序和仲裁中的抵销问题最为突出。
彼得·哥特瓦尔德曹志勋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协议准据法
论民事诉讼中事实的证明方式被引量:7
2020年
在两大法系的证明理论中,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均得到明确区分。从大陆法系法理来看,区分两者时应注意到同一事实在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下可能具有不同的属性。本身含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实体法中常常出现,法官不宜将其直接作为案件证明中的要件事实,而应当将案件中具体出现的、符合该抽象概念的事实类型作为要件事实。应当区分实体法规范中直接规定的、抽象的要件事实概念与争议案件事实中出现的、对应法律构成要件的主要事实,通说中广泛承认的直接证明模式应当继续存在。在间接证明中,可以基于对审理技术和裁判技术的认识并考虑根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攻防的可能性,区分以下三类证明方式,即较高盖然性经验法则的经验法则常规适用,经验法则虽然盖然性达不到前述较高的程度、但是能够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经验法则弱化适用,以及通过完善证据链条达到证明效果的、一般的间接证明。间接证明对应专门的制度设计,可能体现为证据链与证据环的不同形式。
曹志勋
关键词:不确定法律概念要件事实
通过法律费用保险资助民事诉讼的德国经验
2021年
法律费用保险在德国相当流行,40%的德国家庭都投保这一险种。人们通过该保险规避诉讼外法律咨询意见和民事诉讼所产生的经济负担。不过,并不存在类似于健康险的全面保险。保险公司只是提议覆盖可以经保险统计计算的特定风险。当上述风险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通过其律师)能够表明其请求或答辩有充分的胜诉希望以及索赔费用并非故意为之,保险公司有义务确认对费用的偿付。这一确认是逐步完成的,先针对诉讼外的咨询意见,然后是针对一审诉讼程序及其他。就交通风险、消费者和雇员的法律费用保险最为常见,也相对廉价,而对自由职业者和企业的法律费用保险则是高风险和昂贵的,因此在实践中不再存在。综上所述,就个人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务费用而言,法律费用保险是规避该风险的重要预防性手段,但是其并非万能的灵丹妙药。
曹志勋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规则再认识被引量:10
2021年
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通常均认为,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应当依职权审查民事合同的效力,处理合同效力有无这一实体法事项的程序法机制具有中国特色。在合同效力问题分别构成案件中的争点和独立的诉讼标的时,其裁判技术存在差异。民事实体法上的理解支持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职权,但其在民事诉讼中仍应受到辩论主义的限制。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与法院的释明权相联系。应当区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强调法官的法律观点开示义务的合同无效释明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对合同无效的预备性释明,后者对应民事之诉的客观预备合并。现有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原则与处分权主义存在张力。审判对象与范围仍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在理论上,可以考虑采取诉讼法二分支说放宽重复起诉标准。
曹志勋
关键词:合同效力释明义务处分权主义诉讼标的
我国商事正式程序论纲
2014年
商事审判对应民事司法中最为正式的诉讼程序并体现司法分工的深化,我国有必要设计专门的商事程序规则。考虑到以英德为代表的国际趋势,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的程序自我责任的结合、程序繁简安排中的比例原则以及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都是我国建构商事审判程序时应予考虑的维度。具体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强化诉答程序的对抗性和准备程序的功能特点,把握裁判与调解间的平衡。商事正式中不宜强调非对抗性因素,应当以当事人个案中的选择为前提。
曹志勋
关键词:自我责任比例原则
起诉中断诉讼时效规则的理论展开被引量:10
2014年
我国目前关于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则明确以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为时间点,在理论上仍有若干值得解释和细化的内容。以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法治国家,都在大致达到类似制度效果的同时,采取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思路。各国普遍采取了与我国相同的基本规则,也提示我国应进一步细化诉状补正的期限规定;诉状应当满足起诉要件的规定,但当事人申请诉讼救助时可规定宽限期;在诉状送达后撤诉也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在立法论上则应当规定权利人撤诉后必须起诉的期限。
曹志勋
关键词:诉讼时效中断提起诉讼起诉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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