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个世纪80年以来,国际社会加强了全球打击洗钱活动,督促各个国家以FATF反洗钱40项建议为核心建立反洗钱制度。但有一个基本问题在全球范围内一直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解答——反洗钱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管对于国家的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还是对金融机构等私营部门来说,都意味着大量资源的投入,那么,现有的反洗钱制度在打击犯罪方面否是取得了预期效果?一方面,目前反洗钱国际标准事实上是由欧美发达国家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其要求过高过严,甚至包括美国和瑞士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在第三轮互评估中的评级结果令人失望和诧异(Jackson,2008)。另一方面,研究文献表明,全球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是有限的(Cuellar,2003;Reuter and Truman,2004)。为此,FATF越来越关注反洗钱制度有效性问题,开始倡导"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2007年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