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戴中璧

作品数:9 被引量:18H指数:2
供职机构:江苏科技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 4篇文化科学

主题

  • 2篇大学生
  • 2篇道德
  • 2篇道德修养
  • 2篇修养
  • 2篇思想道德
  • 2篇思想道德修养
  • 2篇思想道德修养...
  • 2篇思想道德修养...
  • 2篇思想道德修养...
  • 2篇思政
  • 2篇教育
  • 2篇课程
  • 2篇基础课
  • 2篇基础课程
  • 2篇法律基础课
  • 2篇法律基础课程
  • 1篇大学生成长
  • 1篇大学生就业
  • 1篇行政
  • 1篇行政规范

机构

  • 7篇江苏科技大学
  • 3篇南京大学

作者

  • 8篇戴中璧

传媒

  • 1篇中国大学生就...
  • 1篇河北法学
  • 1篇中学政治教学...
  • 1篇山东社会科学
  • 1篇扬州大学学报...
  • 1篇江苏科技大学...
  • 1篇广东职业技术...
  • 1篇佳木斯职业学...

年份

  • 1篇2023
  • 1篇2019
  • 2篇2017
  • 2篇2013
  • 1篇2011
  • 1篇2008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寻求高校网络思政教育的合理路径被引量:1
2023年
高校思政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活动,既要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也要遵循思政教育的特殊规律。它的特殊性集中表现在具有知识传授和意识形态构建双重功能,是科学性和意识形态性的有机统一。从某种意义上说,仅仅让大学生了解与掌握马克思主义相关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思政教育更重要的目标是使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做到真懂、真信,并以此为基础,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戴中璧
关键词:思政教育意识形态性马克思主义
将情商培养融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探索
2017年
鉴于教学目标、学科气质、价值取向上的契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可以成为对大学生开展情商培养的重要课程载体。宜将情商教育融入该课程的教学内容中,并引入情商培养的方法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
戴中璧
关键词:情商培养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及其完善
2011年
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现象,有其历史根源,也有其现实的合理性。随着我国依法行政的深入,其理论和实践的局限性也日益突出,有待法治化。而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的关键在理论创新、改变立法模式、完善监督等方面。
戴中璧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源地位司法审查
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基础被引量:6
2013年
虽然司法实践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有着迫切的需求,但我国在立法上却尚未建立该制度,主要原因是其在法理上存在诸多困境。目前对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理论基础的研究虽然全面但显得混乱和矛盾。应当在公司制度的意义及其所处于的经济环境之大背景下,在建设性的平衡个体利益与团体利益、资本多数决与合意原则、公平与效率这三组矛盾中寻求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法理基础。
戴中璧
关键词:股东除名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融入“成功学”教育的探索
2017年
大学思政教育对于流行多年的成功学,总体上宜持肯定的态度。鉴于在教学目的、学科气质和教学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可以有条件地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引入成功学的某些理念、内容和方法。但是,教师在运用成功学知识进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时应当运用科学的理论来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尤其注意六个方面的问题。
戴中璧
关键词:思政理论课成功学教育大学生成长
法经济学视角下的企业形态研究被引量:1
2013年
合理的企业法律形态对于经济运行的安全与效率以及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权益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法经济学看来,企业法律形态在其内部关系上是资源因素和成本因素的有机结合;而在外部关系上是体现社会整体交易成本的企业契约。我国的企业法应当在坚持企业形态法定主义原则的基础上,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法律形态的自主性,给其预留更大的自治空间。
戴中璧
关键词:交易成本企业契约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分析被引量:7
2008年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一些新的影响,既包括劳动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先就业、再择业"的条件更加有利等机遇,也包括可能进一步挤压大学生就业市场、对大学生诚信提出新要求等挑战。毕业生有必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自己的求职策略。
戴中璧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
远程销售中消费者撤回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兼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2款被引量:1
2019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在我国确立了远程销售中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对于该条款是强制性立法还是任意性立法之问题,在理论上仍有商榷的必要,在实践中亦引发了不少的矛盾。从我国的市场现状和立法政策出发,在适用方式上,对该条款的解释既不宜遵循欧洲的强制性立法模式,亦不宜遵循美国的任意性立法模式,而采取一种更符合我国实际的"半强制"立法模式较为妥当。该模式在总体上规定了远程销售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基础上,一方面由法律明确排除某些经过市场反复验证的不适用撤回权的商品或领域;另一方面,对某些尚存争议的商品或领域保持一定的开放性,默认赋予消费者撤回权,但允许经营者通过明确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的方式排除该权利的适用,并加强对此的司法审查。
戴中璧
关键词:消费者撤回权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