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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珍星

作品数:7 被引量:33H指数:3
供职机构: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民法
  • 1篇信息保护
  • 1篇意思自治
  • 1篇意思自治原则
  • 1篇用工管理
  • 1篇约定
  • 1篇商法
  • 1篇商法通则
  • 1篇商事立法
  • 1篇商业贿赂
  • 1篇涉外
  • 1篇涉外因素
  • 1篇仲裁
  • 1篇专车
  • 1篇自治原则
  • 1篇租车
  • 1篇无过错
  • 1篇民法典
  • 1篇民法通则
  • 1篇民事

机构

  • 6篇西安交通大学

作者

  • 6篇张珍星
  • 1篇陈虹睿

传媒

  • 2篇国际商务(对...
  • 1篇法制与经济
  • 1篇西安交通大学...
  • 1篇法律方法
  • 1篇广东财经大学...

年份

  • 1篇2022
  • 1篇2021
  • 1篇2018
  • 1篇2017
  • 1篇2016
  • 1篇2012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无涉外因素纠纷约定外国仲裁协议无效的司法惯例剖析被引量:4
2018年
我国已形成无涉外因素纠纷约定外国仲裁协议无效的司法惯例。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及司法受"混合论"的影响且偏重仲裁的司法权属性,直接原因则是对我国仲裁市场的保护。此司法惯例存在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选择不当,与我国现行立法框架、国际条约及域外实践不一致,违背我国商事仲裁国际化现实需求等问题。为推进构建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议改革现行仲裁立法理念而将仲裁定位为纠纷解决与商业服务机制,准确适用并尽量查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接轨国际通行实践,逐渐以意思自治原则而非涉外因素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合理适用公共政策来弥补仲裁市场开放后可能出现的漏洞。
张珍星
关键词:仲裁意思自治原则公共政策涉外因素
《民法典》背景下雇员个人信息保护的劳动法进路被引量:16
2021年
受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继续性、资强劳弱以及数字技术的自动化决策性、不透明特征的复合交叉影响,私法路径对雇员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局限性:知情同意规则无法保障雇员同意的真实性和用工管理效率;透明性规则的实践效果不可预期;侵权行为受到用工管理权的荫庇而难以被认定为侵权且其具有易发性和持续性。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劳动者理念和重行政规制特点有助于矫正个人信息保护中雇员的不利地位,具有专业和信息优势,预防和处理系统性侵权的效率优势。结合对域外经验的批判性借鉴,在《民法典》背景下,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有必要引入劳动法保护路径,而保护人格尊严、自由与平等亦是其应有之义。对此,应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劳动者保护的相似性、交叉性,严格限制同意规则的适用,将缔约或履约必要性作为信息处理合法性的基石。其在适用于敏感信息处理时应征求雇员的书面同意,对非敏感信息则不必征求同意,但应按民主程序设定公开透明的隐私政策,以保障雇员知情权。为防止滥用用工管理权,宜确立比例原则的核心地位。
张珍星
关键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劳动法劳动者保护民主程序
市场失灵视角下互联网专车监管制度的构建被引量:11
2017年
专车在技术、服务方式、车辆供给方式、评价机制等方面实现了重大创新,突破了出租车的构成要件,可定性为交通运输网络车辆。专车可实现满足乘客多元出行需求、促进共享经济发展、提高管理效率、节能减排等社会经济价值。专车的市场失灵表现不同于出租车,除公共安全风险难以避免外,过度竞争、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等均可自行避免。基于此,建议对专车构建不同于出租车的监管架构,确立安全—效率—秩序相平衡的监管目标和放松监管理念下的协同监管路径,采取放宽市场准入、设立新型牌照许可,取消数量与价格管制,实施商业合同式的人事管理制度及建立适当的安全机制等监管措施,明确监管主体的监管责任。
张珍星陈虹睿
关键词:互联网专车出租车共享经济
商业贿赂民事责任规制问题及对策研究被引量:1
2016年
追究商业贿赂民事责任是实现商业贿赂综合治理及与国际接轨的现实要求,内在合理依据是商业贿赂所致损害为可获赔偿的纯经济损失;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存在对商业贿赂的内涵、外延界定过于狭窄,责任主体、请求权主体、责任承担方式过于单一,赔偿计算方法不科学等缺陷;应从扩大商业贿赂的内涵、外延,增加受贿人、介绍贿赂人为责任主体,增加工业公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为请求权主体,增加停止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改进赔偿计算方法等方面予以完善。
张珍星
关键词:商业贿赂纯经济损失
现行商事立法的不足呼吁商法通则的制定
2012年
在《民法典》之外另立一部《商法通则》,是应对我国现行商事立法不足的最佳立法举措。现行商事立法存在大量空白之处需要其予以填补;存诸多漏洞需其查漏补缺。文章将着眼于现行商事立法的不足来分析商法通则制定的必要性。
张珍星
关键词:商法通则民法通则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教义学阐释
2022年
依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所涉案例的分析可知,各地司法裁判的实质分歧在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否适用不可归责性要件,形成了主观、客观两种裁判模式.从解释论视角,这可归因于各地法院囿于偏重文义解释、主观解释而未综合运用传统解释方法,存在超越客观情况的文义射程范围,失之主观随意的问题和有违《说明》第26条第4款强调不可归责性的立法原意.展开体系解释可知,第39-41条所选择的三元制解雇体系的内在逻辑表明第40条的体系定位是无过错解雇,对第40条第3项适用不可归责性符合对第40条的体系解释和当然解释结果,而主观模式构成体系违反.依目的解释,第40条第3项实质是异常风险合理分担机制,为契合其功能、解雇限制理念及劳动关系的从属性,须适用不可归责性要件来限制解雇的任意性.总之,第40条第3项的规范内涵宜限于不可归责于劳资双方的二者无法控制的外部事实,实质衡量要素为非主观可控.
张珍星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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