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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评

作品数:14 被引量:17H指数:2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2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1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董事
  • 4篇独立董事
  • 2篇司法
  • 2篇公司法
  • 1篇德治
  • 1篇电视
  • 1篇电视剧
  • 1篇董事制度
  • 1篇独立董事制度
  • 1篇修改草案
  • 1篇依法
  • 1篇依法治国
  • 1篇依法治国与以...
  • 1篇影视
  • 1篇制片
  • 1篇制片方
  • 1篇治国
  • 1篇人身
  • 1篇人身权
  • 1篇上市公司

机构

  • 8篇中国政法大学
  • 6篇鲁东大学

作者

  • 13篇吴小评

传媒

  • 3篇学术交流
  • 1篇文艺评论
  • 1篇牡丹江师范学...
  • 1篇黑龙江社会科...
  • 1篇北方论丛
  • 1篇法学评论
  • 1篇社会科学辑刊
  • 1篇黑龙江省政法...
  • 1篇中国劳动关系...
  • 1篇重庆理工大学...

年份

  • 2篇2018
  • 1篇2014
  • 2篇2013
  • 2篇2010
  • 3篇2008
  • 2篇2005
  • 1篇2004
14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视听作品的作者“二次获酬权”被引量:2
2013年
在法、德两国,考虑到作者的弱势地位,都通过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二次获酬权";在美国,作者的"二次获酬"则是由合同约定,并在一次次协调、谈判乃至罢工中实现的。从现实国情出发,我们的选择应该是法、德两国的法定模式,而非美国的自由约定模式。《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关于"二次获酬权"的制度设计尚需推敲与改进。作者的报酬应由基础报酬和提成报酬两部分构成:基础报酬即现在的"一次性获酬",数额由制片方与创作方按市场价约定;提成报酬即"二次获酬",按收回成本后的每一使用方式付给,提成比例依本法实施条例确定。任何公平的权利分配规则,如果离开可操作性的保障性规则的支撑,也都难以实现;而且,一旦作者的获酬范围拓展到视听作品的后续开发和利用,获酬的难度就会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明显增大。因此,作者"二次获酬权"的实现,还需要可操作的保障性规则的同步跟进。这种可操作的保障性规则同样是视听作品权属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吴小评
论独立董事制度系统功能的定位——从中日比较的视角被引量:2
2008年
独立董事制度是董事会制度系统中的一个组分(子系统)。在监督、战略及政治功能中,只有监督功能才是独立董事系统的本征功能,是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成立的质的规定性;因此,将它与其他非本征功能简单并列,在理论上是欠准确的,在实践中也会影响监督功能的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功能的生成与发挥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独立董事自身的独立性,二是董事会系统的结构方式,三是董事会系统的外部环境。此外,独立董事又是公司内部监督系统中的一个组分(子系统),只有科学界定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责,使其在互动互应中形成合力,才能发挥出强大的监督功能。在独立董事系统功能的定位方面,日本的立法与实践对于我们颇具启发意义。
吴小评
关键词:独立董事
“会前沟通”:独立董事履职本土化探疑被引量:5
2014年
"会前沟通"作为一种新机制,不仅不排斥独董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而且能使独董在看似"宽松和谐"的协商过程中更好地履行其监督与决策职能。在"会前沟通"中,独董意见作为一种交流内容,只有在沟通主体愿意的情况下才具有制约作用;在董事会议中,独董意见则是一种依法表决,即使高管不接受也具有制约作用;两种机制各有长短,宜灵活运用,不可厚此薄彼。完善"会前沟通"机制股权结构是基础,公司领导层是关键,程序性规则是保障;建议将工作笔录制度引入"会前沟通"程序,以督促独董规范履职,并为其工作业绩留痕。
吴小评
从中日对比的视角看独立董事制度立法方式的选择被引量:1
2008年
比较中国和日本独立董事制度立法方式的异同,说明中日两国在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平衡把握上殊途同归,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宽严有度、刚柔相济的立法效果,并为下部法规的制定提出建议。
吴小评
关键词:独立董事
论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重构——从中日比较的视角被引量:1
2008年
无论中国还是日本都在21世纪初,经历了一次最大规模、最深层次的公司法律制度改革。中国属强制性规范,上市公司要将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这两种监督机制有效架构,结合并用,可以称之为结合型监督模式;日本属任意性规范,大型股份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临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
吴小评
关键词:现实国情内在逻辑
著作人身权问题探疑——为促进著作财产权交易被引量:1
2018年
在关于著作人身权妨碍著作财产权交易问题的讨论中,主张摒弃著作人身权制度的取消说和主张著作人身权进入商业流通的转让说虽不无可取之论,但因其主体论说无法自圆其说而不能解决问题。著作人身权虽与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的可分离性,但这与著作财产权的可完全分离性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著作人身权进入商业流转有悖设权初衷,等于变相取消了著作人身权。应从现实国情出发,借鉴英、法等发达国家创设与改革著作人身权制度的有益经验,从而探寻重构著作人身权制度的路径。建议我国著作权立法在规定著作人身权不可以转让但允许适当放弃的同时,对著作人身权作出必要的限制,以利于著作财产权交易,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吴小评
关键词:著作人身权文化产业著作财产权
关于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功能整合的再思考——兼与日本比较被引量:1
2010年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之所以效果不够理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整合问题。我们要采取填充式整合方式,探寻监事会的监督"盲区",在与监事会法定职能的统筹中设定独立董事的职能,从而打造出基本职能明确分割与界定,与特殊事项合力监督相结合的功能整合架构,为具体的职权配置提供依据。要逐渐减少强制性、增加自治性的制度安排,为公司实践预留更多的制度创新空间;还可以适当借鉴日本"混合型"公司的某些经验,作为我们制度创设的参考。
吴小评
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公司法
从影视特性看作者“二次获酬权”被引量:3
2013年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的公布,使争议从音乐界转移到影视圈,其争议焦点则是作者“二次获酬权”问题。到目前为止,参与争议者多为制片方或创作方成员,所以“当局者”的视角居多。本文试图从影视特性的角度,来探讨为何要赋予作者“二次获酬权”问题。
吴小评
关键词:影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制片方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准公益项目初探——对公共利益的另一种类型化解读被引量:1
2010年
为了保障宪法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能够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得到正确实施,为了推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改革,我们有必要对拆迁项目中的公共利益进行类型化,从而将公益项目界分为一般形态和特殊形态。一般形态的公益项目,是人们通常比较熟悉的纯公益项目;特殊形态的公益项目,则是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交织与融合在一起的准公益项目。对于准公益项目必须设置特殊的法律规制:限制商业利益的扩张,保证公共利益的主导作用;设置特殊的补偿标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设置更为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拆迁健康、有序地进行。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和增进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又有助于识别与排除那些鱼目混珠的伪公益项目。
吴小评
关键词:公共利益类型化
总编剧署名问题探疑——从电视剧《芈月传》谈起
2018年
《芈月传》的总编剧署名严重侵害了原创作者的编剧署名权;违反法定权利的约定属无效约定;制片者有义务在海报与片花上为编剧署名。应对总编剧概念的内涵作严格界定:一方面,总编剧要提供剧本的总体创意,并主导该创意的具体艺术呈现;另一方面,还要亲自写出累计不少于全剧十分之一的剧集,这同样是作为总编剧的质的规定性。应尽快制定编剧署名的行业规则,可以借鉴好莱坞的《银幕认证手册》的规章;加大对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研究力度,在探索与争鸣中不断提升法律适用的水准。
吴小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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