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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俊

作品数:14 被引量:83H指数:4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更多>>

文献类型

  • 11篇期刊文章
  • 3篇学位论文

领域

  • 13篇政治法律
  • 3篇经济管理
  • 1篇社会学

主题

  • 4篇诉讼
  • 3篇调解
  • 3篇民事
  • 2篇审判
  • 2篇司法
  • 2篇民事诉讼
  • 2篇救济
  • 2篇检察
  • 2篇检察监督
  • 2篇法律
  • 1篇地产
  • 1篇地产市场
  • 1篇调解协议
  • 1篇责任财产
  • 1篇证明责任分配
  • 1篇执行人
  • 1篇中国房地产
  • 1篇人民调解
  • 1篇审判方式
  • 1篇失衡

机构

  • 14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中国法学会

作者

  • 14篇谢俊
  • 6篇江伟
  • 2篇肖建国
  • 1篇孙丽娟

传媒

  • 2篇法学杂志
  • 1篇政法论丛
  • 1篇北京科技大学...
  • 1篇广东行政学院...
  • 1篇河南省政法管...
  • 1篇江苏行政学院...
  • 1篇法治研究
  • 1篇山东大学法律...
  • 1篇公民与法(综...
  • 1篇东南司法评论

年份

  • 1篇2012
  • 2篇2010
  • 7篇2009
  • 2篇2008
  • 2篇2007
14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研究被引量:3
2007年
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属客观存在的事实,需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予以证明,由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以“法律规范说”为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基础,对诉讼时效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必须明确主张和抗辩在证明责任分配中的作用以及诉讼时效作为抗辩权的效力定位。
肖建国谢俊
关键词: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分配
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关系新论被引量:10
2009年
在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的全球背景下,关于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存在多种学说。我国学者提出的"防线说"以"司法最后救济原则"构建民事纠纷解决程序,它与国外学说相比强调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即诉讼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支持和监督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表明,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过度扩张,诉讼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被忽视。构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坚持并发展"防线说"。
江伟谢俊
关键词:诉讼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中国房地产市场泡沫实证研究
谢俊
关键词:状态空间模型
论执行标的有限性及其救济被引量:1
2010年
执行标的有限性是指作为执行标的的范围是有限的,例如豁免财产当然不能成为执行标的。执行标的有限性表现为某些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有限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得作为执行标的;人身可以有条件地成为执行标的;某些行为不能成为执行标的,不作为是执行标的之一种。违反执行标的有限性的救济包括撤销执行、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孙丽娟谢俊
关键词:救济
示范性诉讼及其类型化研究——以美国、英国、德国为对象的比较法考察被引量:40
2008年
文章对示范性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剖析,结合美国、英国和德国的立法及司法情况,指出示范性诉讼在类型上可分为契约型示范性诉讼、职权型示范性诉讼和混合型示范性诉讼。对三种示范性诉讼的制度特征比较研究结果表明,示范性诉讼契约是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合意结果,但存在着一些弊端;法院以职权决定的示范性诉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示范性诉讼契约之不足。
肖建国谢俊
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研究被引量:2
2009年
人民调解适用范围有扩大之必要,立法以及实践发展均表明适用范围的扩大化趋势。实现人民调解适用范围扩大的条件包括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以及完善调解组织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上认为调解协议是民事合同,这种规定不仅增加纠纷解决的成本而且有违诉讼法理。目前尚不具备直接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条件。合理的思路是设置司法审查环节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不应当成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委托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结合是诉调对接的形式之一。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应当区分不同的请求设置相应的诉讼程序,其中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适用非诉程序;主张调解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变更调解协议内容的应当适用争讼程序。
谢俊
关键词:人民调解调解协议法律效力衔接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意义及实现被引量:10
2009年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是司法便民,它是适应我国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环境的审判方式。当前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具有重大的现实可能性和意义。"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代诉讼制度并不是对立的,程序化实现、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便民"精神不会扼杀其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优点。
江伟谢俊
关键词:便民
我国民事司法改革中的“三大失衡”与破解被引量:1
2009年
我国民事司法改革中存在着法院与当事人间的失衡,即法院主导改革,当事人权利保护不足;法院和检察机关间的失衡,即检察监督权被蚕食;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间的失衡,即人民调解程序过度扩张"三大失衡"。为此,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应当注意合理配置法院和当事人关系,充分考虑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尚不成熟的国情,在遵循民事诉讼规律前提下解决法院和检察机关权力配置中的突出矛盾。
谢俊
关键词:民事司法改革失衡破解
论禁止二重监督被引量:3
2009年
作为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对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在内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禁止二重监督"理论是明确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应有方式和地位的理论依据。根据"禁止二重监督"理论,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是唯一的,要么是当事人(原告或被告),要么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时,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在诉讼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或再审之诉,也可以以监督者身份参与诉讼;在执行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对执行机构的裁决提出抗诉。
江伟谢俊
关键词:检察监督
法院调解要做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
2008年
一、问题的提出法院调解作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制度,近年来得到重视。在审判实务中,许多民商事案件以法院调解的方式得以解决,法院调解成为我国民事审判最富特色的制度。
江伟谢俊
关键词:法院民商事审判实务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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