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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剑雯

作品数:9 被引量:20H指数:2
供职机构: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更多>>
发文基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司法
  • 4篇管辖
  • 3篇仲裁
  • 3篇管辖权
  • 2篇公约
  • 2篇管辖权冲突
  • 1篇缔约
  • 1篇缔约国
  • 1篇要件
  • 1篇一事不再理
  • 1篇异议
  • 1篇商法
  • 1篇涉外
  • 1篇涉外民事
  • 1篇涉外民事关系
  • 1篇涉外民事关系...
  • 1篇司法管辖
  • 1篇司法管辖权
  • 1篇司法解释
  • 1篇司法途径

机构

  • 7篇中山大学
  • 1篇武汉大学
  • 1篇中国社会科学...

作者

  • 8篇罗剑雯
  • 1篇宋妙艺

传媒

  • 1篇广东社会科学
  • 1篇法学评论
  • 1篇中山大学学报...
  • 1篇学术研究
  • 1篇现代法学
  • 1篇广东法学
  • 1篇仲裁研究

年份

  • 1篇2014
  • 1篇2013
  • 1篇2006
  • 1篇2004
  • 1篇2003
  • 2篇2002
  • 1篇1998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欧盟民商事管辖权比较研究
全文共分七章.其中第一章与第二章是总论,从总体上对欧盟民商事管辖权及其冲突进行理论研究.第三至第七章是分论,第三至第六章就欧盟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体系的内部发展进行具体研究,主要是对欧盟内部相关制度(包括立法与司法方面)进行...
罗剑雯
关键词:布鲁塞尔公约管辖权冲突
文献传递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条款评析被引量:1
2013年
我国《涉外关系民事法律适用法》第18条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规定,近期又通过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补充。这些规定虽然实现了立法上的一定突破,也有助于在司法中统一裁判思路,但就理论与实践而言,仍存在明显的不足。笔者在详细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罗剑雯
关键词: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国内外的承认与执行
1998年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国内外的承认与执行●中山大学法律系罗剑雯国际商事仲‘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及区际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大力发展的必要。我国与他国间的司法协助,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原始的形式,但现代意义上的协助直至本世纪才真正开始,并...
罗剑雯
关键词:不予执行《纽约公约》仲裁裁决仲裁规则区际司法协助
欧盟法之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剖析
2006年
欧盟法确定了以“被告的住所”作为行使基础管辖权的原则,并将被告划分为居于欧盟成员国境内和居于非欧盟成员国境内两种类型,区别对待。结合国际民事诉讼法、欧盟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对欧盟选择这一原则的利弊及其强制效力、该原则对居于欧盟境内外被告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而详尽的分析,并且为解决我国与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由此而产生的管辖权冲突提出了积极的建议。
罗剑雯
关键词:被告住所地欧盟法
论欧盟民商事管辖权体系对协调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启示被引量:10
2004年
欧盟法在协调两大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内部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方面的经验教训 ,对于协调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从模式的选择、区际管辖协议的原则与具体内容、区际协调机构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与比较 ,主张分阶段在四法域间签订区际管辖协议 ,同时由专门的区际协调机构负责解释协议 ,逐步建立统一的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体系。
罗剑雯
关键词:欧盟管辖权冲突
论欧盟民商事管辖权的特征被引量:1
2002年
欧盟民商事管辖权是欧盟民事诉讼法的核心问题。该文通过对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分析,概括出欧盟民商事管辖权的三大特征,即它是介于“国际管辖权”与“区际管辖权”之间的特殊性质的管辖权,是司法管辖权,是广义的民商事管辖权。
罗剑雯
关键词:国际管辖权司法管辖权
仲裁中的“一事不再理”新探被引量:2
2014年
在我国,对于仲裁中的"一事不再理"问题理论分歧比较大,实务操作也存在困难。结合2013年新修订的《民诉法》及有关仲裁案例,剖析相关理论、立法与仲裁实务,我们可以对仲裁中"一事不再理"所涉及的构成要件、异议性质、救济依据等几个重点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进而提出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又切合我国国情的新建议,应在《仲裁法》中尽快将"一事不再理"上升为一项法律原则,进一步明确其相关内容,详细规定"一事"的构成要件,包括同一主体、同一标的和同一事由及其判断标准等;在《民诉法》中亦应增加相应内容,以保持仲裁与诉讼在此问题上的一致性,促进相关理论研究与应用。
罗剑雯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仲裁构成要件
论《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被引量:6
2002年
根据《海商法》第25条,船舶留置权仅限造船人、修船人享有,然而,《海商法》第161条、第188条分别规定承拖方、救助方也享有留置权。对于承拖方、救助方享有的留置权的性质,学者们意见不一。笔者认为,承拖方所享有的留置权也应是船舶留置权,而救助方享有的留置权是包括船舶留置权在内的、以特定物为标的的留置权,故《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应予以进一步明确。此外,由于《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均未对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做出直接规定,留置权人虽亦有权自行行使,但笔者认为,该项权利的行使应配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尽可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
罗剑雯宋妙艺
关键词:留置权船舶留置权司法途径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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