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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洪杰

作品数:37 被引量:413H指数:13
供职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医药卫生更多>>

文献类型

  • 33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 2篇会议论文

领域

  • 36篇政治法律
  • 3篇医药卫生

主题

  • 8篇侵权
  • 7篇侵权责任
  • 7篇民法
  • 5篇权利
  • 5篇民事
  • 4篇受试者
  • 4篇法律
  • 3篇知情
  • 3篇知情同意
  • 3篇诉讼
  • 3篇侵权责任法
  • 3篇人格利益
  • 3篇民法典
  • 3篇法典
  • 3篇《侵权责任法...
  • 3篇比较法
  • 3篇成年监护
  • 2篇道歉
  • 2篇医患
  • 2篇医患沟通

机构

  • 29篇山东大学
  • 5篇复旦大学
  • 4篇济南市中级人...
  • 1篇威斯康星大学
  • 1篇阿伯丁大学

作者

  • 37篇满洪杰
  • 2篇王旭光

传媒

  • 7篇法学论坛
  • 5篇山东大学学报...
  • 4篇法学
  • 2篇法律适用
  • 1篇新华月报
  • 1篇当代法学
  • 1篇法制与社会发...
  • 1篇学术交流
  • 1篇东岳论丛
  • 1篇四川大学学报...
  • 1篇法学家
  • 1篇北京航空航天...
  • 1篇信息网络安全
  • 1篇判例与研究
  • 1篇法商研究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上海政法学院...
  • 1篇山东法官培训...
  • 1篇民商法争鸣
  • 1篇2010年博...

年份

  • 1篇2023
  • 1篇2021
  • 3篇2019
  • 4篇2018
  • 5篇2017
  • 2篇2016
  • 1篇2015
  • 1篇2014
  • 2篇2013
  • 6篇2012
  • 1篇2011
  • 2篇2010
  • 2篇2009
  • 3篇2008
  • 1篇2006
  • 1篇2004
  • 1篇2003
37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医学人体试验中的侵权责任——以比较法为视角被引量:20
2012年
当前我国立法与司法未对医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加以区分,对其归责原则和因果关系也有不同认识。在美国,法院渐趋认可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为独立诉因,在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则分别有主观说和客观说等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并区分治疗性试验和非治疗性试验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德国将人体试验作为一般过错侵权,并在涉及药品的案件中适用产品责任。荷兰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晚近的立陶宛《生物医学试验法》规定了人体试验侵权的无过错责任。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侵权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满洪杰
关键词:医学人体试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比较法
医学人体试验特殊受试者保护研究——以比较法为视角被引量:4
2012年
医学的发展离不开人体试验,也离不开受试者的参与。受试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试验,某些受试者由于自然、生理以及社会原因还应当受到特别保护。对于妇女而言,允许其自主决定参与试验是有必要的,但应照顾到其在生理、心理上与男性不同的需要,特别是要注意保护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对于未成年人参与人体试验,应当采取部分限制模式,将其可以参与的人体试验限制在一定类型内,并应征得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同意。对于精神病人和智力障碍者,也应采取部分限制模式,在其监护人同意的同时还应根据其本人的认识能力考虑其意见。对于因疾病或者事故暂时性丧失决定能力者,紧急情况下医生可以决定对其实施试验性治疗,但不得违反受试者可知的意愿。受监禁者、军人及试验者的从属人员,由于其自主决定权极易受到限制,应严格限制其参与人体试验。
满洪杰
关于《民法总则(草案)》成年监护制度三个基本问题被引量:30
2017年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有创新,也有问题。民法总则混淆了成年监护补足行为能力与对意思能力欠缺者保护的功能,在体系安排的逻辑上有不足。建议打破现有体系的束缚,借鉴荷兰民法典等的体制创新而规定人法。在法定监护人的选任上,草案仍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确定监护人的范围和次序,而忽视了被监护人的意愿和利益最大化。同时,应当规定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优先性,以及监护人的利益冲突机制。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应当支持、补充而非剥夺,草案第21条、第22条对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剥夺和限制,与第34条规定的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相冲突,应当予以调整。
满洪杰
关键词:成年监护监护人
被遗忘权的解析与构建:作为网络时代信息价值纠偏机制的研究被引量:78
2018年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删除权‘被遗忘权’"是删除权与被遗忘权的混合,两种权利在权能、适用范围、受克减性等方面有重大差异。被遗忘权源于自然人获得谅解、维持人格特质,以及保护人格尊严与个人生活的需求,以因应网络社会信息去中心化、存储永久化和获取便利化的挑战。信息目的性限制原则,应以信息价值视阈分析判断。当信息处理价值低于主体人格价值时,被遗忘权即有适用之余地。但信息类型、决策目的、使用场景可对信息价值带来影响。被遗忘权具有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应以信息价值和生命周期为基础构建权利体系,删除作为处置措施应有终极性和谦抑性。被遗忘权应与言论和信息自由、历史和统计研究需要,以及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
满洪杰
关键词:信息价值
荣誉权——一个巴别塔式的谬误?——“Right to Honour”的比较法考察被引量:13
2012年
《民法通则》关于荣誉权的规定受1961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7条的影响。但从作为人格权理论源头的罗马法的actio iniuriarum,到对人格利益保护持不同态度的法国法和德国法,以及深受德国法影响的前苏联法,均将honour作为人的主观自我认知。Honour强调了人在自我认知上的差异性。在当代,honour这种差异性人格利益逐渐让位于强调平等性的人格尊严(dignity)。在大陆法系法律语言环境中,honour从不是以"荣誉称号"为内容的人格利益,《民法通则》关于荣誉权的规定缺乏比较法基础。
满洪杰
关键词:荣誉权比较法人格利益自我认知人格尊严
《民法总则》监护设立制度解释论纲被引量:14
2018年
《民法总则》的监护设立条文是监护制度的基础,应通过法律解释形成详尽的规则体系。监护顺序的作用应限定为自动充任效力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效力。对于监护人范围应做开放性解释,并确立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优先性,限定可担任监护人的组织类型。应缩限成年监护中遗嘱监护的适用范围,仅当被监护人无配偶、子女时才得由担任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当父母遗嘱不一致时,应以最后死亡或者行使监护权一方遗嘱为准。胎儿之父可为胎儿指定监护人,父母还可以通过遗嘱排除特定人担任监护人。被指定人有拒绝担任监护人的权利。遗嘱监护可受监护指定机关的审查。协议监护的参加人应以法律明示具有监护资格者为限,且不应受监护顺序的限制,协议结果可受监护指定机关审查。监护指定机关应遵循"先受理者负责原则",并同时担任临时监护人,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专门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意定监护协议应为双方法律行为,对其成立形式须有特别要求。
满洪杰
关键词:民法总则监护法律解释
从“黄金大米”事件看未成年人人体试验的法律规制被引量:6
2012年
"黄金大米"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人体试验法律规制的关注。对于未成年人参与人体试验,参与主义观点和保护主义观点的论证表明,法律应在满足未成年人特殊健康需求的同时给予其特别保护。我国相关法规对未成年人可以参与的人体试验类型未加限制是不适当的,应当予以完善。同时应当明确规定通过学校招募未成年人参与人体试验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黄金大米"事件暴露出我国现行伦理审查机制存在的根本缺陷,以及在后续监管上的不足。对学校人体试验的伦理审查,应当体现社区、教育界、学生利益的代表性。在涉及未成年人的人体试验中,应以未成年人作为知情同意的主体。试验者应根据试验及未成年人受试者的特点,以适当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在学校人体试验中,应当防止对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知情同意的不当影响。
满洪杰
关键词:未成年人法律规制
李义栋、李爱娣、李爱军、李义桂、李承莲诉柳宗和等十五人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3年
原告之母被楼上坠落之物砸伤致死,原告不能指明何人为物之所有人,便对该楼全体住户提起诉讼。案经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笔者通过对该案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后,认为该案的裁判并无不当。
满洪杰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案情裁判法理评析
人类胚胎的民法地位刍议被引量:24
2008年
人工生殖技术、干细胞研究和人类基因复制的发展,使人类胚胎的伦理与法律地位日益受到关注。我国社会主流伦理观念对胚胎享有人的地位持否定观点,当前在制定民法典的探讨中主要学说也未给予胚胎以独立的地位,而是作为与人体分离的组织定位为特殊的物。有关胚胎法律地位的"人"的模式不足取,但"物"的模式也面临着困境。我国民法典应当回应科技发展的要求,重新审视胚胎的法律定位,通过分阶段模式保护胚胎的合法权益,并从民法理论与立法两方面探索在人与物之间建立中间存在模式的可能性。
满洪杰
关键词:胚胎民法
论成年被监护人医疗决定问题:以被监护人意愿为中心被引量:16
2016年
随着成年监护的定位转向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以及知情同意原则在医患关系中获得主导地位,应当如何为成年被监护人做出医疗决定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并为各国成年监护立法所重视。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着决定主体不明、对被监护人意愿缺乏尊重等问题。为此,我国应建立以被监护人意愿、意定监护人决定、法定监护人决定为顺序的决定模式,并考虑其他亲属的意愿。监护人的医疗决定权从监护开始时产生,被监护人的意愿可基于保护其利益的需要受到限制,监护人的决定则应受医疗伦理审查以及监护管理机关与法院的监督。被监护人参加治疗性试验应符合医学伦理的要求和被监护人的意愿。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监护人可以决定对被监护人实施安宁缓和医疗。
满洪杰
关键词:成年监护知情同意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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