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澍
- 作品数:16 被引量:32H指数:3
- 供职机构: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 食品犯罪中非食品原料制售行为定罪新论——兼论刑法中帮助犯理论的拓展被引量:2
- 2015年
- 非食品原料制售行为的规制是刑法遏制食品犯罪源头的关键,其定罪问题在实务与理论中存在争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分别存在行为与客体的瑕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选用具有合理性,但现有理论对适用根据的解读存在局限。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帮助犯的定罪观点,理论路径是延展帮助犯理论,将其定位于解决社会中"帮助"危害社会现象的刑法理论;定型于帮助行为、帮助故意和帮助情节组成的定罪标准系统;定制于有权解释机关做出的司法解释。
- 江澍
- 关键词:定罪帮助犯
- 刑事诉讼中资格限制措施的适用
- 2017年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意味着,从长期的理论假说到现今的制度落实,以审判为中心重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以此为导向,刑事诉讼中的诸多制度亟须检视与调整。
- 田圣斌江澍
-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资格限制诉讼制度改革审查起诉
- 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之改进——许霆案引出的话题
- 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谓“案件的特殊情况”,即酌定减轻情节。许霆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
- 夏勇江澍
- 关键词:刑法
- 文献传递
-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被引量:10
- 2011年
- 《刑事诉讼法》拟增设刑事和解制度是值得肯定的立法动向。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和操作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前提。检察机关的职能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担任刑事和解的主持者,人民法院应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主持或确认刑事和解。加害人认罪是刑事和解适用的必要前提。将刑事和解的性质定位于量刑情节的认识决定了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一切案件。
- 夏勇江澍
- 关键词:刑事和解主持者
- 自救行为本质之探求
- 2011年
- 在欧陆刑法理论中,自救行为是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对其的承认和认定决定着被告人行为的入罪或出罪。自救行为的本质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现代社会公力救济手段虽已成为主流,但私力救济行为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有着不同的发展过程。私力救济的优点能对公力救济的缺陷进行必要补充。现代社会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应正确定位和处理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关系。
- 江澍
- 关键词:自救行为公力救济私力救济
- 少数民族双语特色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中南民族大学西部少数民族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为例被引量:1
- 2019年
- 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法律人才的匮乏决定了特殊培养路径设立的必要,中南民族大学西部少数民族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由此而建。针对少数民族双语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西部实验班以多元培养为模式,以“契合特点”、“打牢基础”、“注重实际”、“多元教学”为方针,在三个年级开展实践性教育培养活动。当前,该培养模式已初显成效,但仍需完善。展望未来,更需从作风、专业、平台出发,打造少数民族双语法律人才的质量。
- 陈光斌江澍
- 关键词:少数民族
- 严重考试舞弊行为的罪名适用问题
- 2015年
- 我国目前没有规定专门考试舞弊罪名,有必要在现行刑法框架下探讨追究严重考试舞弊者刑事责任的问题,并对未来立法完善提供参考。根据现有立法,严重考试舞弊行为者可能涉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伪造、变卖、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因此,对具体罪名的认定和适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正确判断。
- 夏勇江澍
- 关键词:刑法立法刑事司法
- 刑法第253条之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新罪名解读
-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夏勇江澍
-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 帮助考试舞弊入罪机制探讨被引量:3
- 2011年
- 考场作弊,自古有之。而在我国当今社会,考试舞弊却有愈演愈烈之势,考试舞弊的泛滥不仅严重冲击和危害国家考试秩序和人才选拔制度,更是对社会公信力以及公平、正义理念的破坏和亵渎。考试舞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理应规制。实践中应将帮助舞弊行为纳入到刑法的处罚范围。帮助考试舞弊的行为本质是帮助行为,其对法律的侵害程度超过了考试舞弊的实行行为。虽然我国无规制考试舞弊的违法规范存在,但刑法可通过立法技术设置惩处帮助他人考试舞弊的行为。
- 江澍
- 关键词:考试舞弊
- “小金库”与刑法规制
- 2013年
-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小金库”由来已久。陈荣升先生早在1979年就曾以招待费为例对“小金库”作过如下描述:‘从中央到省、市、地、县各级办的招待所漏洞很大,一般每年都有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收入,但从来都是既不交税也不上缴利润,全部留作本单位‘自由’支配。
- 江澍
- 关键词:刑法规制社会现象招待费招待所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