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合讲
- 作品数:173 被引量:57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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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农业科学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生物学更多>>
- 以其他科技成果权 保护育种者的经济利益
- 2009年
- 《种子法》第十二条设立的育种者保护制度,对授权品种适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育种者选育的非授权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如何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没有具体规定。本文从对选育品种的法律属性分析人手,就申请品种或其他非授权品种得到推广利用的.育种者选择何种方式保护除人身权以外的经济利益.予以探讨。
- 武合讲朱永青任晓东
- 关键词:经济利益育种品种权人植物新品种权选育品种
- 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不应混淆
- 2016年
- 自2004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2016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 武合讲
- 关键词:种子法执法检查种子经营者行政相对人没收违法所得杂交玉米种子
- 现场鉴定书不是检验报告
- 2008年
- 《现场鉴定书》是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法律文书;《检验报告》是判定种子质量的法律文书。在田间现场鉴定实践中,专家鉴定组常将它们相混淆,为改变这种局面,本文就制作现场鉴定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 武合讲王广峰
- 未经许可生产种子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 2018年
- 自2004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2016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 武合讲
- 关键词:《种子法》非法经营种子经营者法律条文
- 种子生产经营的阶段和销售的种子质量要求被引量:2
- 2021年
- 农村稳则国家稳,农村和则天下和。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解决好农村社会纠纷对治国安邦意义重大。那么,如何培养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让他们“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本栏目以近年来“三农”领域内发生的具体维权事件为着眼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处理结果进行全面梳理审视,一方面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们指点迷津;另一方面,为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抛砖引玉。
- 武合讲于水华任晓东
- 关键词:种子质量指点迷津治国安邦自我保护意识相关法律法规
- 假的种子和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之间的区别
- 2017年
- 自2004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2016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 武合讲武合金任晓东
- 关键词:伪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标签标注
- 杂交种知识产权申请方式探讨
- 2009年
- 申请不同的知识产权,可获得不同的权利保护。符合植物新品种条件的杂交种亲本,应申请品种权;杂交种不是品种,是一种生产方法,不应申请品种权,而应申请生产方法发明专利权。对控制目标性状的目的基因,应申请基因发明专利权。
- 武合讲武敏任晓东
- 关键词:杂交种植物新品种权
- 品种质量现场鉴定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 2009年
-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产生的纠纷,一般可分3类:一类是品种特性又称种性纠纷(包括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稳产性。
- 武合讲
- 关键词:合法性司法鉴定棉花品种作物产量鉴定人
- 种子带毒造成损失谁赔偿
- 2007年
- 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因农作物种子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有害生物(以下简称检疫对象)造成农作物损失的事故时有发生.发生此类事故给种子使用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通常是判决种子经营者或种子生产者赔偿种子使用者的损失.作者认为.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不应对农作物种子带有检疫对象造成农作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下面借助中国法院网刊载的<农作物遭病毒侵害损失谁担>一文介绍的案例.谈点个人意见.……
- 武合讲
- 关键词:赔偿检疫对象种子经营者种子使用者
- 没有标签的假种子的理解和适用
- 2018年
- 自2004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2016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 武合讲武合金任晓东
- 关键词:《种子法》标签种子经营者法律条文风险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