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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赵戎

作品数:9 被引量:19H指数:3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辽宁省依法行政研究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4篇私募
  • 4篇司法
  • 4篇法律
  • 3篇私募股权
  • 3篇募股
  • 3篇公司法
  • 3篇股权
  • 2篇私募股权投资
  • 2篇股权投资
  • 1篇代位
  • 1篇要件
  • 1篇优先股
  • 1篇债权
  • 1篇债权人
  • 1篇债权人利益
  • 1篇证监会
  • 1篇证券
  • 1篇证券公司
  • 1篇证券化
  • 1篇证券化业务

机构

  • 6篇西南政法大学
  • 4篇四川师范大学
  • 1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东北财经大学...

作者

  • 9篇傅赵戎
  • 2篇石慧荣
  • 1篇荣振华

传媒

  • 2篇湖南科技学院...
  • 1篇河北法学
  • 1篇中国经贸导刊
  • 1篇特区经济
  • 1篇重庆科技学院...
  • 1篇法治研究

年份

  • 4篇2015
  • 2篇2012
  • 1篇2011
  • 1篇2010
  • 1篇2005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检察机关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监督主体中的“缺位性”反思
2011年
现行《企业国有资产法》虽然构建了四个层面的监督主体,但由于这四种监督主体的权限粗略配置与法学理论逻辑严重不符,使得企业国有资产处于有人监督无人敢管的局面。认为将检察机关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主体当中,使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权与管理运营权处于权力抗衡状态,这种权力制约与社会公众的权利监督有效结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
荣振华傅赵戎
关键词:检察机关
车险第三人的代位仲裁与实体法地位被引量:1
2012年
车险第三人依法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权并可依仲裁条款主张权利;"挂靠保险"中的实际车主具有第三人的地位,可能获得第三者险的保障;车上人员与第三人应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石慧荣傅赵戎
关键词:保险交强险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的公司法解读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私募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在我国开始萌芽,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从无到有,从小规模尝试到各种类型投资长足发展,无论是外资私募股权基金还是本土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都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
傅赵戎
关键词:公司法适应性私募股权
私募基金募资法律制度研究——基于中美比较的视角
2012年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工作的深入进行,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监管的呼声日高。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其资金募集方式不同,如何为私募基金构建一个科学的募资法律制度,是我们对其构建科学法律监管体系的基础和前提。本文在借鉴美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不足及立法建议。
傅赵戎
私募股权投资适用优先股的法律路径被引量:6
2015年
私募股权投融资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必然产生委托——代理问题,需要普通股和债权以外新的投资工具以满足双方的个性化需求。优先股在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完善被投企业公司治理、平衡不同投资者间利益冲突及化解投资退出矛盾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法律的缺位为投融资双方适用优先股作为投资工具增加了不必要的制度成本,私募股权投资适用优先股的本土化路径从根本上看应当解除公司设立类别股份的桎梏,将不同种类股份设立的权利回归私法自治。
傅赵戎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优先股
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探究——兼论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被引量:4
2015年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类型,除具有资产证券化的共同风险外,基于知识产权的财产特性还具有其特殊风险。我国证监会于2013年3月颁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规定中有关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措施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防范具有适用的借鉴意义。同时,知识产权基于自身权利特性所带来的证券化特殊风险还需要立法予以特别关注。
傅赵戎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机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被引量:5
2010年
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在成文法中最明确地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的立法例。”
傅赵戎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构成要件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有限责任揭开公司面纱公司股东
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领售权与随售权条款研究被引量:1
2015年
领售权与随售权条款有助于克服私募股权投资在目标企业中的套牢问题,是私募股权投资契约中关键性的退出条款,尽管我国公司法律对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只要条款缔结本身没有造成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并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存在,应当承认其效力。司法对其的评价不是改变事前谈判的结果,而是关注事后的利益与公平,尽可能体现对既有商业关系的尊重。
石慧荣傅赵戎
从公司法的修改谈公司经理制度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一系列典型案件,如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夏、三九医药、蓝田股份、红光实业、东方电子等,从这些案件中我们看到:公司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诚信缺失,而公司又受到这些“内部人”的控制,他们的权力几乎不受制约,任...
傅赵戎
关键词:公司法法律地位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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