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家志
- 作品数:33 被引量:71H指数:5
- 供职机构:广西教育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更多>>
- 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动态平衡——兼评民事再审事由的修正案被引量:2
- 2011年
- 实体正义"优先论"或程序正义"优先论"以及两者"并重论",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动态平衡应是一种现实可行的方略。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在维护裁判的公信力和保障再审诉权的张力之间求得平衡,再审事由的确定应体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动态平衡。
- 鲍家志
- 关键词: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民事再审事由
- 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 2005年修正的《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疏漏,学者对之研究亦薄弱:主要表现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价值取向、内幕信息的本质是什么?短线交易内部人承担的是责任还是义务?内线交易侵权责任的权利主体、因果关系以及损...
- 鲍家志
- 关键词:民事欺诈
- 文献传递
- 论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改革被引量:1
- 2012年
- 根据中国法制教育的需求,成人法学本科教育的存在和发展仍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应将其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学大众教育,并实行教育资源的优化整合,推进教材体系、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的改革,健全教学的质量监控体系,以建立完善的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制度,使其承载法律普及的历史使命。
- 鲍家志
- 关键词:成人教育法学教育大众教育教学改革
- 论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存在价值与目标定位被引量:1
- 2012年
- 根据中国法治教育的需求,成人本科法学教育仍具有不可或缺的社会价值,其教育目标的定位为大众教育和通识教育,以培养面向基层的法律人才为导,由其承载基础法律普及和宣传的时代使命。
- 鲍家志
- 关键词:成人本科法学教育
- 中国养老金的隐性债务问题及其对策被引量:8
- 2006年
- 中国养老金的隐性债务问题是养老保险的必然产物,此问题是否解决,关系到养老保险改革的成败;为此,提出了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利用部分国有资产解决历史性隐性债务、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分开管理、提高退休年龄和开征养老保险税等解决方案。
- 鲍家志周益和
- 关键词:隐性债务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个人帐户
-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民法保护——兼从法律视角论高校去行政化被引量:3
- 2015年
-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行政化造成高校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没有引起法学界的足够重视。高校资产的行政法管制模式,不足以解决其流失问题,需要引进与完善民法保护机制,为实现高校去行政化,赋予高校的财产自主权,以防止其侵害,遏制其流失,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途径。
- 鲍家志
- 关键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法民法
- 网络热点案例教学模式在成人高等教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运用被引量:2
- 2010年
- 在网络社会中,成人大学生思想状况比较复杂、思想观念比较定型、集中授课时间相对较少的特性,决定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可以采取网络热点案例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方式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它以网络热点与政治理论并重为内容、以网上讨论和教师引导为方式,以网上评价与正式考试相结合为考核依据。采取此种教学模式以解决网络教学支持系统、教师角色的转换和学生"网络保健"的现实问题为条件。
- 鲍家志朱军
-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网络教学支持系统
- 运用民法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2015年
- 随着现代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关系说"不断受到质疑。以公法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未见显著成效的情况下,探索民法是否能够以及如何调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是一种混合性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着深层次的法律意义。
- 鲍家志
- 关键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民法调整对象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合力培育被引量:5
- 2017年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同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范畴,实现中国梦依赖二者的合力培育。在中国梦的视域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具有内在统一性,高校应当通过提高教师队伍、科学设置教材、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等路径多方位构筑二者的合力培育机制。
- 鲍家志
- 关键词:中国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学生社会责任感
- 关于《电力法》第60条修正的探讨——兼论《侵权责任法》与高压电致害责任的关系被引量:3
- 2011年
- 在高压电致害责任上,《电力法》第60条与《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存在冲突。根据民法理论,应在侵权责任法体系下修正《电力法》第60条:适当提高高压电的电压等级,并规定相应要素作为认定高压电致害的基本依据;高压电致害的责任主体应作扩张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间接财产损害应规定赔偿限额;界定第三人过错造成高压电致害的责任,规定第三人的原因作为高压电作业人的免责事由。
- 鲍家志
- 关键词: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