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剑
- 作品数:57 被引量:705H指数:11
- 供职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医药卫生经济管理一般工业技术更多>>
- 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之质疑被引量:8
- 2019年
- 德国学者法布里秋斯对传统的权利能力概念进行了实质改造,系统地构建了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要点是:权利能力应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其内容和范围取决于主体的个人品质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这样,权利能力便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和形态,由此催生出了部分权利能力、限制权利能力等概念。不过,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模糊了权利能力与广义行为能力之间的区分,混淆了权利能力与具体权利之间的区别,曲解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关系,因而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难以自圆其说之处。民法上的人具有"现世性"特征,胎儿和死者并没有所谓的部分权利能力。传统民法保护胎儿和死者的目的,是为了调整现世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维护生活于现世中的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实现人的完整的民法保护。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出发,我国均没有必要引入争论颇大且意义有限的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和部分权利能力、限制权利能力等概念。
- 郑晓剑
- 关键词:权利能力权利主体人格
- 论胎儿的民法地位及其保护机理——兼析《民法典》第16条解释论之基础被引量:1
- 2023年
- 我国立法机关顺应学界呼声,参考比较法经验,在《民法典》第16条中对胎儿利益保护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围绕该条展开妥当的教义学体系建构的前提和关键,在于阐明胎儿的民法地位及其保护机理。通过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传统民法虽然针对胎儿作出了一定的特殊保护,但其所维护的并非胎儿自身的利益,实质上是为未来的民事主体所采取的预先保护措施,胎儿自身并不具有民事权益的归属资格。这是因为,一方面,民法只调整生活于现世社会中的自然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故而作为一个“潜在的人”,胎儿并不具有权利能力和权利主体资格;另一方面,胎儿自身并不享有独立的、应受民法保护之利益,故而讨论胎儿的权利能力并无意义和必要。
- 郑晓剑
- 关键词:胎儿权利能力权利主体
- 成年监护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现代以来,基于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和老龄化社会的双重压力,两大法系国家或地区纷纷对原有的成年监护法律制度进行了现代化改造,使之符合人权保障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我国《民法通则》等所确立的成年监护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内容过于原...
- 郑晓剑
- 关键词:民法成年监护制度人权保障
- 侵权责任能力判断标准之辨析被引量:7
- 2015年
- 比较法上关于侵权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主要存在四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即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为代表的识别能力标准、以荷兰民法为代表的年龄标准、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年龄+识别能力"标准和以前苏联及俄罗斯民法等为代表的行为能力标准等模式。我国法受到了前苏联模式的广义行为能力的深刻影响,将责任能力纳入到行为能力制度中进行处理,并以行为能力作为责任能力的基本判断标准。但是,这种做法混淆了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之间的本质区别,难于对过错责任作出精确判定,也无法妥当说明过错责任之认定及承担的法理逻辑和伦理基础,因而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诸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吸收域外先进经验,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现行的责任能力判断标准进行重构,以使相关的立法和理论研究更为精细、科学。
- 郑晓剑
- 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
- 法定代理行为效力归属之反思与重构被引量:3
- 2015年
- 法定代理制度的功能旨在补充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之不足,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传统的代理行为效力归属原则的构建基础乃意定代理,随着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任务,其在法定代理领域的局限性开始凸显,由此拉开了对传统的法定代理制度进行改革的序幕。我国《民法通则》未对法定代理权的范围、行使及其监督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应在充分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定代理人违约后的法律效果等问题展开理论反思和规范重构。
- 郑晓剑
- 关键词:法定代理被代理人违约
- 质疑“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取消论”——兼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代化构造被引量:1
- 2009年
-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监督制度。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其规定极不完善,围绕着这项制度的存废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中展开了激烈论争,其取消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站不住脚,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有其足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必须在监督理念、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职责等方面重新构造和完善。
- 郑晓剑邱鹭风
-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
- 论监护人责任保险
- 2023年
- 《民法典》第1188条承袭了原《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体系结构和规范内容。至此,部分学者呼吁对后者展开立法重构的愿望已然落空。毋庸讳言,第1188条在规范构造及价值取向上确实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监护人面临着较大的责任风险,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亦未能得到妥善协调。为此,我们不仅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为第1188条构建一个更为妥适的解释论方案和教义学分析框架,也要尝试从责任保险的角度对其进行必要之纠偏和补正,以确保该条在实践中能够发挥其应有的规范机能。在现代风险社会,责任保险在保护受害人和分散责任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其与侵权法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若脱离责任保险的支持和配合,则包括《民法典》第1188条在内的很多侵权法制度在实践中将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二元化的监护人责任保险体系,即商业性的监护人责任保险和政策性的严重精神障碍者监护人责任险。不过,在实践中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监护人责任保险均暴露出一定的不足,未来有待进一步完善。
- 郑晓剑
- 关键词:监护人监护人责任
- 论建立开放的不可量物侵害救济体系被引量:1
- 2011年
- 现代以来,不可量物的侵害纠纷大量产生,为了从根本上保护不可量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多种法律救济手段之间的密切配合。建立开放的不可量物侵害救济体系的目的就是将这些分散的法律救济手段按照一定的逻辑联结方式组合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使之形成一个有机、多元、开放的救济体系。开放的不可量物侵害救济体系包括相邻关系规则、绝对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以及公法上的权利保护手段等在内的多元法律救济方式。在对不可量物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及其程度进行妥当区分的基础上,通过分别适用上述救济方式,从而实现对其合法权益的严格救济。同时,由于这些多元的法律救济方式之间并不存在着绝对的界分,不同的救济方式既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相互转化,从而避免了封闭性的权利救济模式在具体的权利保护上的缺陷和弊端。
- 郑晓剑
- 关键词:不可量物侵害权利救济绝对权请求权
- 个人信息的民法定位及保护模式被引量:62
- 2021年
-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在民法上如何选择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取决于人们如何认识、评价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及其在民法上的定位。个人信息同时具有个人属性和公共属性,单纯地强调某一属性均无法凸显个人信息的本质特征,故而在立法上应适当舒缓个人信息保护及利用之间的张力。不仅如此,个人信息的内涵模糊、外延宽泛,难以达到权利客体所应具有的具体特定且界限分明的品质要求,故而不宜在模糊、笼统的个人信息之上设定一项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个人信息权”。否则,不仅无法为行为人划定清晰的行为禁区,而且在适用上难免与已有的人格权体系发生冲突、抵牾,可谓得不偿失。衡诸民法原理和社会现实,应当采用行为规制模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必要的、适度的民法保护。
- 郑晓剑
-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法益
- 对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的反思--兼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类型的应然选择被引量:8
- 2011年
- 民事法律关系"一元客体说"主张在民法典中构建一元化的民事权利客体类型,但是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和逻辑上均不能成立。"一元客体之利益说"混淆了民事权利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本质和内容之间的区别,混淆了民事权利的客体与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目的之间的界限;"一元客体之行为说"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不能在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清晰地界定客体的存在与性质。建立多元、开放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体系是中国民法典的应然选择。
- 郑晓剑
- 关键词:客体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