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明生
- 作品数:25 被引量:53H指数:5
- 供职机构: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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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销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风险及对策探析
- 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施行在即,城市燃气销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着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岗位超"三性"、同工不同酬、派遣协议隐含合同陷阱等法律风险,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尽快采取措施,通过改用直接用工或"用好劳务派遣"等方式切实防控法律风险。
- 尹明生
- 关键词:劳务派遣
- 关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处罚的标准立法思考
- 2003年
- 目前我国关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处罚尚无完善的基准法律规范,关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处罚的标准立法应当以现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基础,对有关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劳动处罚的原则、种类、程序、法律救济等作出规定。
- 尹明生
- 关键词:救济
- 关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处罚的标准立法思考被引量:1
- 2003年
- 目前我国关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处罚尚无完善的基准法律规定,关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处罚的标准立法应当以现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基础,对有关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劳动处罚的原则、种类、程序、法律救济等作出规定。
- 尹明生
- 关键词:劳动者《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法
- 关于构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下)
- 2003年
-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1、劳动合同应当而且有必要照用统一《合同法》关于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原则规定。实践中有这类个案发生:××公司某销售人员发现了公司的一名客户有诈骗公司货物的迹象却不向公司报告,后来这名客户诈骗成功,造成公司经济损失。通过该案我们可以得到三点启示:其一,如果公司的管理制度没有依法规定销售人员对于相应情形的报告通知义务,也不照用统一《合同法》关于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等义务的规定,则该销售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对公司很不公平。其二,如果仅是公司管理制度规定销售人员对于相应情形的报告通知义务。
- 艾远凤尹明生
- 关键词: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法律制度劳动者权益诚实信用原则劳动义务劳动合同终止
- 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研究被引量:8
- 2012年
- 我国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已经诞生,目前渊源主要体现为大量零散的部、省、市级行政性文件。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成效显著,人民调解制度不妨碍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的统一立法,统一立法能填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的作用盲区,统一立法的条件基本成熟,统一立法应当对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设立的区域范围、三方组建原则、工作职责及具体程序规则等作出恰当规定。
- 尹明生
- 关键词: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 公司可以为各类主体债务提供担保——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法律选择
- 2005年
- 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权利能力问题目前在立法、司法上都较含混,我国《公司法》可以考虑作出相应的修改,明确公司可以为各类主体债务提供担保。这既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是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普遍趋势,而且具有可行性。
- 尹明生
- 关键词:经济原因法律原因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的立法思考
- 2004年
- 为促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尽快提起仲裁申请。并切实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实体合法权益,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仲裁时效的各项具体制度基本上应当沿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在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下,关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应当与仲裁时效相同。
- 尹明生
- 关键词:仲裁时效起算点时效期间
- 劳动纪律之法源分析被引量:4
- 2003年
- 劳动纪律仅指劳动者在提供活劳动的场所和时间范围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目前在我国制定发布劳动纪律的主体首先是国家 ,其次才是用人单位 。
- 尹明生
- 关键词:劳动纪律劳动者劳动法
-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实务解读被引量:1
- 2005年
- 《担保法解释》暗含禁止公司为股东与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之意。在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思路是: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为公司股东债务提供担保有效。在幸福实业担保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是: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为公司股东债务提供担保也一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的立场有些含混。
- 尹明生
- 关键词:担保法解释
- 四川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证研究被引量:2
- 2018年
- 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决定了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呈持续、长久攀升态势,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势在必行。目前,四川省严格遵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按需组建原则,组织数量、办案数量均呈增长态势,组织设立、业务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办公选址既方便群众又符合中立要求,值得肯定。但是,四川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发起设立主体主要是当地政府部门,组织成员多数由政府公职人员担任,体现出明显的行政化倾向,不符合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要求,这种状况与当初全国工作方向不明背景下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的指导有着内在关系。行业性与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职能有别,应当分而治之,四川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托行业协会推选组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托人民调解员协会物色公示人选、经过人民群众提异议的程序方式组建。
- 尹明生
- 关键词:人民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