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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兴

作品数:25 被引量:156H指数:7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重庆市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历史地理更多>>

文献类型

  • 22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24篇政治法律
  • 3篇历史地理

主题

  • 7篇宋代
  • 5篇法律
  • 2篇司法
  • 2篇宋朝
  • 2篇公文
  • 2篇公文程式
  • 2篇法制
  • 1篇动产
  • 1篇刑罚
  • 1篇刑罚体系
  • 1篇刑事
  • 1篇刑事检验
  • 1篇行政
  • 1篇行政诉讼
  • 1篇行政诉讼制度
  • 1篇优先购买权
  • 1篇御史
  • 1篇御史台
  • 1篇元代
  • 1篇源流

机构

  • 24篇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

  • 24篇吕志兴
  • 1篇俞荣根
  • 1篇张颖
  • 1篇曾友林

传媒

  • 6篇现代法学
  • 3篇西南师范大学...
  • 3篇西南政法大学...
  • 2篇当代法学
  • 2篇政法论坛
  • 1篇法学研究
  • 1篇学术界
  • 1篇贵州社会科学
  • 1篇中央政法管理...
  • 1篇中国司法鉴定
  • 1篇西南大学学报...

年份

  • 1篇2023
  • 1篇2022
  • 1篇2020
  • 1篇2017
  • 1篇2016
  • 1篇2015
  • 2篇2012
  • 2篇2011
  • 1篇2009
  • 1篇2008
  • 2篇2007
  • 3篇2006
  • 2篇2004
  • 1篇2002
  • 1篇2001
  • 3篇2000
25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宋“式”考论——兼论唐式之性质被引量:6
2006年
宋代前期,式沿用唐式的内容和形式。神宗元丰以后,宋式在性质、编纂体例、修订模式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在性质上,由令的细则性规定变成为法定公文程式。宋式的变化,是宋代对编敕、格等法律形式的性质、功能进行调整的结果。宋式的变化使得宋令的内容更加整齐划一,令、式分工更加明确,两者关系更加协调、合理。
吕志兴
关键词:公文程式
宋元丰以后法律体系的变化
法律体系是现代法学概念,系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中国古代法律没有划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不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而是由...
吕志兴
关键词:法律体系编纂体例
唐律“常赦所不免”原则的源流及影响
2022年
唐律“常赦所不免”原则是对赦宥加以限制的规定,渊源于汉魏以来的“谋反大逆不用此书”及“诸不当得赦者”,内容包括会赦犹处死、会赦犹流、会赦除名、会赦免所居官、会赦移乡五种情形,大部分十恶罪及其他重大犯罪遇常赦均可减免刑罚,其限赦力度较弱。唐朝中后期和宋朝的赦书中改称“常赦所不原”,限赦力度也有所增强。明清律设为“常赦所不原”专条,限赦范围扩大至十恶等所有故意犯罪,限赦力度极大地增强,且赦与不赦泾渭分明,限赦规定臻于完备。随着“常赦所不免”原则的发展和大赦次数的减少,我国古代赦宥的消极影响也较大地减弱。
吕志兴张颖
关键词:唐律
宋代法律体系研究被引量:7
2006年
宋朝前期,沿用唐代的法律体系。神宗元丰时期进行法制改革,采用新的立法模式,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体系,并于孝宗淳熙时臻于完善。宋代法律体系中各法律形式虽多沿用唐代的名称,但其中不少在编纂体例、部门法属性及效力和适用先后等方面均已发生重大变化。宋代法律体系弥补了唐代法律体系的某些不足,较唐代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具有更多的合理因素。
吕志兴
宋代的“王言之制”研究
宋代王命的形式主要为制、敕、宣,赦书、德音是制敕的具体运用,不是王命的形式。御笔、内降实际具有王命的效力,因程序不合法,会受到鲠直大臣的批评和抵制。制敕断罪是以制敕的形式决定刑事案件,系皇帝特旨断案,属于例的一种,不是王...
吕志兴
文献传递
“春秋决狱”新探被引量:20
2000年
“春秋决狱”所决的都是政治、司法中的疑难案件 ,应称为“引经决疑”才更准确 ;“春秋决狱”在汉武帝以前即已存在 ,汉武帝时开始盛行 ,但仅是政治、司法惯例 ,至魏晋南北朝时才形成法律制度 ;“春秋决狱”至唐朝基本结束 ,其余绪则延至南宋 ;“春秋决狱”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是积极的 ,应当予以肯定。
吕志兴
关键词:法律制度司法程序
论宋代法典体例的演变
2009年
宋初,仅《宋刑统》是律、敕、令、格、式等多种法律形式合编的法典。神宗时进行立法改革,编订将敕、令、格、式、申明等统一编纂的"敕令格式"法典。自元丰至宋末,宋代几乎所有的法律均以多种法律形式合编法典的形式出现,从而形成有宋一代法典体例的极为独特的特点。多种法律形式合编具有各法律形式更加协调统一、内容集中便于查阅、立法灵活快捷等优点,是法律法典化的的最高级形态。宋代多种法律形式合编法典的普遍化,是中国古代立法技术臻于完善的表现,也是中华法系臻于成熟的标志之一。
吕志兴
关键词:宋代
中国古代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被引量:53
2000年
以亲、邻优先权为核心的中国古代不动产优先购买权 ,滥觞于中唐 ,于宋、元形成制度 ,至明、清则融于交易习惯和家法族规。该项制度的产生 ,主要是受中国古代社会注重维护宗法家族利益精神的影响 ,也与维护乡党利益、处理相邻关系及其些赋役征发的法例和习惯等因素有关。该项制度与中国古代国情基本相适应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吕志兴
关键词:法制史不动产优先购买权
《春秋》决狱与中国古代法制的真实关系被引量:11
2016年
《春秋》决狱对中国古代法制起着破坏作用是学界通说,此观点颇有疑问。作为一种审判方式的《春秋》决狱,是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背景下,在汉代疑狱奏谳制度的实施中,由中央司法机关廷尉处理疑难案件时率先采用并逐步盛行和制度化。《春秋》决狱制度是与制定法并列的判例法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春秋》决狱一方面受制定法的严格规制,另一方面对制定法有补阙纠偏的功能,是法律缺陷的修补机制,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化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吕志兴
《折杖法》对宋代刑罚重刑化的影响被引量:7
2007年
《折杖法》的制定与实施使得宋代五刑体系名存实亡,主要表现为:主刑种类减少,刑种配置不合理。为遏制犯罪,宋政府通过颁敕和编敕,规定或创设新刑种,形成以臀杖、脊杖、编管、配刑、死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凌迟亦成为常用刑,结果使宋代刑罚较唐代更为严酷。宋代制定与实施《折杖法》,本欲轻刑,但导致刑种配置缺乏科学性,刑罚轻重失衡。
吕志兴
关键词:宋代刑罚体系重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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