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群
- 作品数:16 被引量:77H指数:4
- 供职机构:上海大学文学院社会学系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管理哲学宗教更多>>
- 社区矫正理论基础之多维探析被引量:3
- 2008年
- 对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从社会学、犯罪学、刑罚学、刑事政策学、心理学、伦理学、经济学等方面进行多维的探析,对社区矫正从不同的视角根据本学科的理论基础做出各自理解的路径。
- 骆群
- 关键词:社区矫正
- “弱势群体”再界定被引量:37
- 2007年
- 弱势群体问题是近年来各学科都有所涉猎的较为热点的问题,然而对弱势群体的概念的界定仍然没有达成共识。笔者在对现有研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认为弱势群体就是指在一定时期和同等条件下,在非现有境况下根据社会平均观念能够享有某种权利或具备某种能力,而在现有境况下失去或减弱了获得相应的权利或能力的机会,或者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对此种社会关系的对方强加的意识没有回应能力的人群集合的统称。
- 骆群
- 关键词:弱势群体社会关系
- 结构洞理论分析职务犯罪根源的启示被引量:3
- 2006年
- 为了社会正常有序地运行而设立的职位上相应职务的行使者,相当于博特的结构洞理论中的坐收渔翁之利者,对社会资源具有绝对的享有、配置和控制的优势,这种优势通过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此乃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其根源,而经济政治体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在环境因素和道德素质等内在自身因素是职务犯罪的条件。我们既不能消除职务犯罪的根源,又不能制定出完备的社会规则而使职务行为的行使者不能犯罪,以及无法保证所有职务行为的行使者都道德品质高尚而不愿或不敢犯罪。因此,职务犯罪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一种复杂社会现象,在对其认识及刑事政策的制定时应有理性的思考。
- 骆群
- 关键词:职务犯罪
- 理念的冲突:《刑法》第100条与社区矫正
- 2007年
-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也是学界所说的“前科报告制度”,或是一种“告知义务”。此条自新刑法实施以来一直存在争议,至于其立法技术或制度性的层面不是此处的论述重点,笔者试图将视域渗透到该条的背后,揭橥其理念的历史根源。
- 骆群
- 关键词:《刑法》社区矫正前科报告制度刑事处罚告知义务历史根源
- 涂尔干犯罪学思想探析被引量:4
- 2006年
- 社会学巨匠涂尔干将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他的犯罪学思想就体现在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犯罪的研究中。首先,涂尔干用惩罚对犯罪下了一个外在形式的定义,同时又以集体意识被触犯为标准给犯罪下个实质的定义。涂尔干认为犯罪是社会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并对社会是有益的。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且由刑法规定的,它的演进有量变的规律和质变的规律。
- 骆群
- 关键词:犯罪刑罚
-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犯罪的性质被引量:2
- 2007年
- 我国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明确将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可以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并不影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犯罪仍然属于公司犯罪,也即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
- 骆群
- 关键词:公司犯罪单位犯罪
- 价值理路的递进:从无罪推定到社区矫正被引量:1
- 2007年
- 根据储槐植教授提出的刑事一体化理论,我们应将刑事法学科放入“动态”的“关系”中进行研究和实践,建立动态的刑法学科群。对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的无罪推定和刑罚学或刑罚执行中的社区矫正的探讨也理应如此。虽然无罪推定和社区矫正都是以保障人权进而实现正义为价值理念,但是它们又不在同一层面而是具有递进的关系。
- 骆群
- 关键词:刑事一体化无罪推定社区矫正
- 布迪厄“场域—惯习”理论对行刑社会化的解读被引量:3
- 2007年
- 布迪厄认为,场域是"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惯习是"持久的可转移的禀性系统",场域是具有惯习的场城,惯习是有场域的惯习。场域生成了惯习,惯习建构着场域.惯习与产生它的场域之间具有基本"吻合的关系"。而在社会内行刑的场城生成的惯习比在机构内行刑的场域生成的惯习更易于罪犯行刑完毕后进入社会的场域相吻合。
- 骆群顾津江
- 关键词:场域惯习行刑社会化
- 弱势的镜像:上海市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排斥研究
-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虽然是刚刚起步,但是不同的学者和实践部门从各自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探讨的文献可谓汗牛充栋。本文另辟蹊径,应用社会排斥理论从社会学角度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境况进行描述性的呈现和研究,既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研究的新视...
- 骆群
- 关键词: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社区矫正制度犯罪惩罚弱势群体
- 文献传递
- “失业”概念辨——兼评“隐性失业”的非逻辑性被引量:3
- 2007年
- 产生于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待业"、"下岗"已经为"失业"所取代,"失业"现在正式登上我国社会生活舞台。失业人员是指处于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和调查期内(1个月),欲获得而没有获得或不能获得从事有偿或回报的劳动,在当地劳动就业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在众多的失业分类表达中,"隐性失业"实质上并非失业,而用"失业"表述,具有非逻辑性,不利于理论界与实践部门的交流。
- 骆群
- 关键词:下岗失业隐性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