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兴东
- 作品数:84 被引量:245H指数:8
- 供职机构:云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历史地理社会学经济管理更多>>
- 元代民法研究
- 元朝在中国历史上,疆域辽阔、民族众多、风俗各异、社会发展不平衡,加之元统治者实行“各依本俗”的治国策略,促使相互交往中民事活动的内客更趋繁杂,使元代的民法具有中国古代一贯传统,又有它时代特色。对元代民法的研究,对统一的多...
- 胡兴东
- 关键词:元朝民法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法继承法
- 文献传递
- 中国古代确定性立法特征及其影响研究被引量:2
- 2016年
- 中国古代立法上表现出显著的确定性特征。这种特征表现在法律规范的创制上在行为模式创制时社会类型化上采用具体化设定,法律后果采用数字化表达。这种立法技术导致法律适用时自由裁量空间很小,无法适应社会个案的多样性需要。中国古代司法上存在让每个个案实现情节和法律责任精确对应的实质正义的理想追求。为解决立法技术的具体化、社会个案情节的多样性和司法判决中个案实质正义获得之间的矛盾,中国古代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判例制度来解决此问题,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内在技术特征。
- 胡兴东
- 关键词:判例
- 元明清时期的基层组织与国家法适用研究——以云南民族地区为中心的考察被引量:4
- 2010年
- 元明清时期,是封建中央对云南民族地区治理较为成功的时期。在其所采取的各项治理措施中,对民族地区基层社会组织的改置与重构,导致国家法律在各民族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明显加强和深入。国家法的广泛适用与民族地区基层社会组织变革互相影响、相互促进,推进了封建国家对云南民族地区的有效治理。
- 胡兴东
- 关键词:民族地区法制
- 中国古代死刑中替代刑的运用问题研究被引量:1
- 2008年
-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存在着替代刑的运用问题。替代刑在死刑中的运用受到每个时代的影响,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替代刑,体现着那个时代的特征。替代刑的种类与每个时代社会的需求与目的有关,整个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替代刑在总体上又受制于整个死刑制度的制度设置与目的需求。先秦时期主要是流刑与赎刑;秦汉时期是迁徙与宫刑;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徙流;隋唐时期是加役流、配流;宋朝时期是配隶;元明清时期是充军与发遣等。替代刑的发展体现着中国古代整个死刑制度及刑法制度的变迁。
- 胡兴东
- 关键词:死刑
- 清代民族法中“苗例”之考释被引量:21
- 2004年
- “苗例”作为清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所含正确理解具有重要的意义。清代“苗例”中“苗”不是现代民族学中的苗族 ,它具有泛指南方各民族群体和南方民族群体中那些没有阶级分化和独立公共权力机构的群体 ,即没有在土司或国家行政、司法控制下的群体。“苗疆”是清代南方民族地区改土归流后所形成的新开发区。“苗例”是南方各民族固有法或习惯法以及中央政府为南方民族特别制定的国家法。
- 胡兴东
- 关键词:清代民族法苗疆少数民族
- 清代少数民族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初探——以乾隆朝刑部驳案为中心的考察被引量:2
- 2009年
-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法制最为完善的时期,这不仅表现在立法上,也体现在法律适用上。清朝少数民族法律适用上在民事与轻微刑事案件和徒刑以上重刑案件存在不同。清朝少数民族法律适用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中有不同规定,实体法的适用上又具体分为适用一般法、特别法和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三类。清乾隆朝刑部驳案判决被大量保留下来,其中不少判决是少数民族案件,对此分析可以真实反映清朝少数民族法律适用上的情况。清朝少数民族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体现出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国家在承认少数民族法律时积极把一般法原则引入少数民族刑事案件中,促使整个国家刑事重案在法律适用上趋向统一。
- 胡兴东
- 关键词:少数民族刑事案件一般法特别法
- 云南人口较少民族传统精神文化社会控制功能弱化相关因素分析被引量:3
- 2006年
- 传统精神文化在传统社会控制中重要作用的发挥主要与三个因素相关:传统社会控制模式与传统精神文化共同存在的血缘特性、政权与神权相结合的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传统精神文化在传统社会中的规范作用。随着传统社会控制模式向现代法理秩序为主导兼有传统礼俗、法文化的多元社会控制模式的转变,传统精神文化的社会功能明显弱化。
- 李晓斌龚卿胡兴东
- 关键词:社会规范怒族布朗族
- 秦汉与西晋律令在法律形式和法典法中的转变——兼论中华法系法律体系特质的确立
- 2022年
- 在中国古代法律形式、法律体系、法典体例的形成和变迁史研究中,秦汉与魏晋是必须弄清楚的两个重要时期。秦汉时期的律令为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魏晋时期形成律令作为法律分类和法典体例的种类,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革命性作用,构建起中华法系的基本法律体系特质。秦汉时期律令是基于制定程序和法律效力等级而进行的分类,魏晋时期律令是基于法律规范的性质而进行的分类。秦汉时期律令编撰体例是以调整对象和适用机关为主要依据,晋朝律令是基于律令两种不同法典体例而编撰。“设范立制”和“正刑定罪”是帝制时期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中的两个核心概念,构成了中华法系独有的法律分类、法律形式、法典结构的基础。中华法系是在性质上由“事制”和“刑名”两种法律形式构成,在内容上以法律、官制、礼制为一体,在法律载体上以法典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 胡兴东
- 关键词:律令法律形式法典法
- 元明清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变迁研究
- 胡兴东
- 关键词:少数民族法制史法律制度本土化
- 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结构研究被引量:1
- 2014年
- 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结构要素的变迁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合理化、形成具有特色的中华法系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与影响。中国古代成文法的法典化、法律解释的多样化和判例法的非主流化是法律形式变迁的基本特点。三者在不同时期出现过以某种法律形式为中心的发展,但都暴露出各自缺点。明朝至乾隆年间,是三者的综合时期。乾隆朝时形成了以成文法典为纲,可变性较强的条例为主体,及时性、特殊性和准确性为优势的判例制度为补充的法律结构。三者形成了各有分工但又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法律形式结构体系,使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建设上形式结构完成了合理性、稳定性与可变性的结合。
- 胡兴东
- 关键词:法律形式法律体系判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