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莎
- 作品数:8 被引量:52H指数:2
- 供职机构:北京中医药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医药卫生哲学宗教文化科学更多>>
- 肌骨超声观察针刀治疗膝骨关节炎软组织变化被引量:44
- 2014年
- 目的:通过肌骨超声(MSUS)观察针刀治疗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患者膝部软组织前后的变化,为针刀治疗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提供肌骨超声学依据。方法:病例来源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在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门诊及住院部诊治的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患者,按照纳入、排除标准纳入受试者50例并给予针刀松解术1次。以治疗前1天和治疗后2周为前后对照,通过问卷调查方式来记录治疗前后痛疼(VAS)评分、膝关节周径;通过MSUS检查观察患膝关节腔积液量以及关节周围滑膜厚度的变化。结果:治疗前患者膝关节疼痛指数6.850±1.417,治疗后2.790±1.299,疗后低于疗前;治疗前患者膝关节周径(407.320±45.151)mm,治疗后(391.240±41.129)mm,疗后周径小于疗前。肌骨超声下观察关节积液量治疗后治愈47膝,好转19膝,无效2膝;滑膜厚度治疗后治愈43膝,好转17膝,无效8膝。结论: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患者膝关节积液量以及滑膜厚度在MSUS下的表现与患者主要症状、体征相一致,提示MSUS在观察针刀治疗KOA前后软组织变化上可信度较高。
- 张雷王庆甫殷岳杉郭盛君常青张岩峰王丽莎戚晴雪郑皓云杨黎黎赵军马玉峰吴忌郎松
- 关键词:针刀滑膜
- 医调委:医患桥梁的平衡与失衡
- 2022年
- 一直以来,公立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都是一项需要高度重视的工作。但政府主导型的医患纠纷处置机制存在着明显不足。一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不足,直接应急处理多,忽视了长期长效机制的建立;二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医患纠纷处置直接介入多,间接指导不足,且协同处理少,难以在医患关系中建立信任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无法有效实现公立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三是难以发挥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专业性、独立性和灵活性,影响了其在医患纠纷解决、公立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 王丽莎邓勇
- 关键词:风险防范机制信任机制医患关系政府主导型
- 认知心理学与卫生法学教育改革
- 2018年
- 卫生法学应当以条件性知识为重心进行课程设计和教学,通过对视频教学结合思维导图、案例讨论和模拟法庭等教学方式的整合,提高医学生在今后医疗工作中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
- 王丽莎仲照希
- 关键词:卫生法学程序性知识条件性知识
- 器官捐赠之法律性质和可撤销权被引量:1
- 2019年
- 本文对器官捐赠行为的特殊法律性质、器官捐赠与合同法捐赠的区别以及撤销权进行了论述。
- 王丽莎
- 关键词:器官捐赠准法律行为
- “吹哨人”制度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合
- 2023年
- “吹哨人”制度不仅是对针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吹哨”以警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更重要的是彰显该制度中之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结合——个人利益保护是保护社会共利益的前提条件、是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利益中的应有之义;分析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之限制边界的应然条件,认为当前该制度中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存在无序性和不确定性,故探讨了如何对之作有序性的改造和确定性的实现。
- 王丽莎
- 关键词:公共利益
- 新冠肺炎疫情中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与公共利益的协同被引量:2
- 2021年
- 为了遏制新型冠状肺炎的传播,有必要开展疫苗和药物人体试验的研究。在此紧急情况下,仍然需要从康德哲学中的自由、自由主义哲学等哲学理念,以及传统"家父"主义和技术进步促进自由主义勃兴的社会学基础出发,探讨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的理论基础。通过借鉴德国法上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内容,确立我国新冠肺炎疫情中人体试验受试者自我决定权的基本内容。尊重人的自由与争取人的最大利益之间的不同是生命伦理学中存在的深刻冲突,所以,新冠肺炎人体试验受试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也存在着冲突,不过,可以根据协同理论和生命伦理原则来实现二者的协同。
- 王丽莎
- 关键词:自我决定权公共利益
- 精神障碍强制治疗如何判定被引量:1
- 2017年
- 【案情回顾】
2015年10月8日,因与妻子感情不和,38岁的男子余某签署离婚协议。当天,余某被妻子及亲属强行送入驻马店市精神病院。随后,院方以"性偏好障碍"的名义将余某收治,并对其进行治疗,前后共19天。最终,余某在警方协调下出院。2016年5月17日,余某将驻马店市精神病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 王丽莎
- 关键词:精神病院妻子
- 成年精神障碍者的行为能力被引量:4
- 2018年
- 现行民法行为能力制度的定型化,无法适应成年精神障碍者残存行为能力多样性的现实。随着人权保护的发展,不利选择权破除了父权思想对该群体法律行为的过度干涉;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尤其是《残疾人权利保护公约》的通过,使成年精神障碍者行为能力平等成为国际法规范;精神医学的进步,使该群体行为能力的判断成为可能;立法技术的完善要求修正行为能力制度以满足成年监护制度及整个民法体系的逻辑自洽。因此,未来民法典中应当规定具体行为能力制度,并采取弹性的类型化方式,区分财产性法律行为能力和人格性法律行为能力。对前者的判断采取阶段性和功能性能力相结合的方法;后者中与精神障碍无关的医疗决策能力类推适用前者的判断标准,与精神障碍相关的医疗决策能力适用个案判断。
- 王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