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威
- 作品数:37 被引量:48H指数:4
- 供职机构: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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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进记忆中的人民法庭
- 2018年
-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是历史长河中的匆匆一瞬,是文明进程中的惊鸿一瞥。当然,这40年也是我人生中最难忘的40年。
- 滕威
- 关键词:人民法庭记忆文明进程
- 我国刑法中不合格产品之界定标准被引量:1
- 2009年
- 一、引发问题的案例
2007年9月至11月.在他人订购并提供“申奥”牌太阳能热水器商标标识(未注册)图案的情况下,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某太阳能热水器厂,多次组织生产未标示厂名厂址,无安装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且标志不符合规定的“申奥”牌太阳能热水器共计206台.并先后将其中的170台以13万元的价格出售。
- 滕威郭云红
- 关键词:太阳能热水器刑法商标标识
- 孙长生诉淮安冬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纠纷案——形式主体与客观主体权利冲突之解决
- 2005年
-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将两者绝对化或者对立化。有关权利凭证上记载的权利人若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应当以物权变动有无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为标准。登记错误未必不可以纠正,违法建筑本身也有不同的情况,有的应当在拆除范围,而有的则通过纠正、补办或有权部门的追认,并不影响其建筑物的合法性,故对不违反城市规划法等规定的房屋,仍应当按照合法性财产对待。
- 滕威
- 关键词:权利冲突房屋拆迁纠纷案所有权主体权利凭证追认
- 要素式审判法的理论与实践思考被引量:1
- 2016年
- 要素式审判法是基层法院在普遍案多人少形势下的一种“瘦身”,其主要的价值功能就在于契合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是受素式审判法得以运用的实践基础和前提,而简易程序的规范要求,则是要素式审判法的法律基础。对于一些案情复杂、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案件裁判,并不适宜采用要素式审判法。
- 滕威
- 关键词:审判效率繁简分流民事案件基层法院法律基础
- 案例指导重在规则提炼——兼论我国指导性案例之一体遵从
- 2012年
- 案例指导制度对于统一司法裁判、解决各类纠纷,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检索的案例可谓成千上万,而法官最需要的就是尽可能地简化对案例的理解,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指导性案例所给出的精髓。故只有具有相对普适性裁判规则的案例,才是具有指导性的案例,这也是指导性案例的灵魂所在。案例指导重在对裁判规则的提炼,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发现出来、公布出来、树立起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使法官学习和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以便全国法官一体遵从。
- 滕威
-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社会主义法治裁判规则司法裁判法律思维
- 刘锦龙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引量:2
- 2005年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同时,保险利益主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赌博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意权的行使,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在保险合同中签名表达。若由投保人表达而保险人不知的,则应由投保人承担全部缔约过错责任;若保险人明知是由投保人代为签名表达的,则保险人负有提醒告知之义务,否则,也应适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向投保人赔偿部分信赖利益损失。
- 季秀平滕威
- 关键词:缔约过错责任被保险人投保人纠纷案保险利益保险合同
-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之不可继承性——李维祥与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 2011年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以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它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本着人人有份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它更多地强调福利与保障,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可与其他用益物权等同对待。虽然依据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具有可继承性,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在承包期内就可以继承,但由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并不可以继承。
- 滕威
-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家庭继承权纠纷案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
- 我国应设立未成年子女财产监护权之公权干预制度被引量:4
- 2008年
- 陈甲系贵州省人,1999年7月在江苏淮安与蔡甲结婚。2000年2月,陈甲生下了儿子蔡乙。2006年3月,蔡甲在外打工过程中,意外从楼上摔下死亡。陈甲与其子蔡乙共获得用人单位18.5万元的赔偿款,该款由蔡甲的哥哥蔡丙负责保管。这18.5万元中,除了5000元用于安葬蔡甲、给陈甲现金5000元及存折3万元外,
- 滕威
- 关键词: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公权财产赔偿
- 我国民事再审立案审查制度之构建被引量:4
- 2005年
-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构建再审之诉已经成为一股潮流,而民事再审的立案审查制度在再审之诉的构建中显得尤为重要。再审制度已经普遍存在于各国诉讼程序中,保证裁判的既判力是各国诉讼法的一个原则,很值得借鉴。因此,要对我国目前民事再审立案制度进行反思,并在制度的安排上,严格区别再审之诉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应当明确,再审立案的界限应停留于形式审查,即只要再审理由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就应当立案使之进入再审程序。至于再审事由是否在实体上客观存在,应该是再审之诉实质审查的内容。所以,要从制度上重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应当遵循的原则、审查程序、审查内容以及民事再审立案的法定事由。
- 滕威
- 关键词:再审之诉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再审事由
- 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力——王学专诉马红军、马红军诉张伟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 2006年
- 在抵押物的转让关系中,受让人并非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依然应当是转让人。即使转让人具有告知抵押权人抵押物转让的义务,也仅是一种附随义务,决不应该以此作为协议效力有无的判断标准。若受让人用付出相当价款而获得的抵押物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有违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因此,法律完全可以赋予抵押权人以抵押物转让价金的物上代位权,其不仅可以促进交易,增强抵押物的利用效力。而且抵押物的物上代位制度,同样可以防止抵押人逃避担保责任。
- 滕威
- 关键词:抵押物转让法律效力买卖合同纠纷案物上代位权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