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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绿

作品数:7 被引量:4H指数:1
供职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网络服务提供...
  • 1篇刑法
  • 1篇刑事
  • 1篇刑事责任
  • 1篇行政
  • 1篇行政刑法
  • 1篇行政责任
  • 1篇遗弃罪
  • 1篇用户生成内容
  • 1篇诈骗
  • 1篇诈骗罪
  • 1篇中立
  • 1篇入罪
  • 1篇色情
  • 1篇色情信息
  • 1篇商业贿赂
  • 1篇死刑
  • 1篇提供者
  • 1篇罪刑
  • 1篇罪状

机构

  • 6篇中南财经政法...
  • 1篇深圳大学
  • 1篇上海社会科学...

作者

  • 6篇杨新绿
  • 1篇涂龙科
  • 1篇宋军强
  • 1篇高晓玲

传媒

  • 1篇法制与经济
  • 1篇湖北警官学院...
  • 1篇商情
  • 1篇中南财经政法...
  • 1篇刑法论丛
  • 1篇天津法学

年份

  • 1篇2017
  • 1篇2015
  • 1篇2014
  • 2篇2013
  • 1篇2012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的法理学分析比较被引量:1
2017年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指"明明知道","应知"指推定明知,而非"应当知道"。网络服务提供者概括性认识和具体性认识的区分在于是否有诱导侵权的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的程度需达到高度盖然性认识,不是一般可能性认识;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的内容是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不是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认识;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推定的事实基础包含了充足条件和排除条件。我国的概括故意理论、全面性考察标准、违法犯罪区别说及可反驳的客观推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认定提供了依据,还可借鉴他国明知判断标准加以完善。快播公司、百度公司的不同际遇能检验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判断标准。
杨新绿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中立
从行政刑法角度探讨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
2013年
我国《刑法》非法集资类犯罪属于行政刑法的范畴,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便是此类案件的前置性规定,文章介绍了行政法中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指出参照规范性文件级别较低、行政法与刑法衔接不利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旨在论述其如何规制并预防非法集资行为以及如何实现行政法与刑法的对接。
杨新绿
关键词:非法集资行政责任空白罪状
非传统安全视角下跨国企业商业贿赂犯罪防治——以葛兰素史克案为例
2014年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商业贿赂犯罪具有跨国性、多元性、转化性、不确定性的特征,它日渐成为非传统安全的威胁。本文以近日判决的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案件为例,透过非传统安全的视角,探索商业贿赂犯罪的惩治之道。通过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在行为方式中增加性贿赂的内容、在入罪标准中纳入情节轻重的考量、在法定刑中扩大财产刑的适用等方式完善立法;通过完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建立良好的国际刑事司法沟通机制、有效行使刑事管辖权等方式强化司法权威;通过建立完善的合规管控机制、畅通举报机制、从既有的腐败案件中吸取教训等方式从企业内部加以防治。
杨新绿
关键词:非传统安全商业贿赂
集资诈骗罪的罪刑分析
2012年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侵犯了国家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双重客体,客观方面以诈骗方式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该罪至今保留死刑条款是出于其侵犯的客体和可能造成的巨大危害的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少杀、慎杀。避免错杀”的原则。
杨新绿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死刑民间借贷
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理论研究——基于网上色情信息的视角被引量:2
2015年
对于用户生成的色情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受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原则保护而免责还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法律边界是模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边界则较为清楚,《数字千年版权法》和《通讯规范法》为其提供了民事责任豁免。明知用户进行非法活动,经告知后未采取行动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承担帮助或支持犯罪行为的共犯责任,也可能因为利用跨州商业措施推动非法行为而违反交往法,并且受到传播非法信息的各项刑事指控。联邦层面应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立法,对于鼓励他人非法使用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本身为用户生成内容的受害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享有刑事责任豁免。
Lawrence G.Walters杨新绿涂龙科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用户生成内容刑事责任
见危不救现象入罪可能性检视——基于中日遗弃罪的比较被引量:1
2013年
对比中日遗弃罪的规定,探求在我国现有刑法语境下如何规制"见危不救"现象,并分析和检视见危不救入罪路径的可能性。借鉴日本立法模式,需要解决义务来源和遗弃罪内涵重构问题。针对见危不救入罪路径可能性,提出见危不救成立,需满足危险状态具有现实的侵害性与紧迫性、危险状态的解除对行为人具有排他性的依赖关系、行为人须有能力实施救助行为且不损害自己的较大利益、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发生了严重后果;并检视见危不救入罪路径可能性,提出见危不救入刑违反刑法的谦抑性、见危不救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相关立法例不能说明见危不救入刑的必要性、既存困惑影响见危不救入刑等观点。
宋军强杨新绿高晓玲
关键词:见危不救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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