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刚 作品数:36 被引量:81 H指数:5 供职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文化科学 哲学宗教 历史地理 更多>>
战后德国政治法学方法的三大流派略论 2005年 政治法学虽以'活法'即所谓living law或law in action为研究对象,更以法律的'合法性'为研究旨趣。在西方政党政治的国度中,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与政治的底线伦理不能分开。就此意义而言,政治法学与政治学及其派生的诸学科拥有相同的论域。现当代德国政治法学以国家学说、国家法学(宪法学为其主体)、国际公法学以及法哲学和法社会学为核心组成部分,并借鉴了政治学、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的研究方法。本文因此主要以这些领域的几位著名理论代表关于研究方法的思路为线索。 李道刚浪漫国家主义批判——《施米特与政治法学》漫谈 2003年 20世纪80年代中我初次到德国,是年96岁的卡尔·施米特仙逝。首闻其大名,是在80年代末,再度赴德,又正值他的百岁诞辰纪念,这时 Carl Schmidt 已是如雷灌耳。接下来,由于东欧剧变,西方的专制制度研究热回光返照,"反面教员"施米特常常被学术界点名。 李道刚关键词:施米特 一般法律原则 东京审判 欧盟法 正义原则 战争国际法的《圣经》传统初论 被引量:1 2005年 《圣经》历来被看作西方国家学说和法文化的重要思想资源之一。同样,《圣经》对国际法的影响也是不可忽略的。《圣经》旧约中有关自然法、契约及国家关系;圣战与正义战争;和平、博爱、人道与人权;永久和平、基督文化共同体以及战争的根源与本质等几个重要方面,对现代战争国际法具有持久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李道刚关键词:圣经 战争 国际法 自然法 论欧共体法在成员国中的直接适用 被引量:2 2002年 根据《欧洲共同体基础条约》而建立的欧洲共同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它拥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欧洲法亦即共同体法 ,作为区域的国际法其本身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欧洲共同体法律体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它的运行并不依附于成员国法律体系。欧洲共同体成立以后 ,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 ,除了共同体法律体系以外 ,还同时存在各成员国固有的法律体系。在两种法律体系并存的情况下 ,相互之间必定要产生某种特定的关系。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为其中的一种关系 。 李道刚关键词:共同体 欧洲法 论德国家庭教育权 被引量:11 2003年 德国当代民法典中的“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对孩子法律意义上的养育义务和监护权利。“家教”的立足点在于培养后代“自我意识”的形成。国家保护其教育功能的发挥 ,使其免受不法侵害。家庭教育权包括教育和抚养两方面的内容。教育的法律含义是 :对后代心理成长的培养和调动一切合法的施教因素 ,对未成年人到达法定成人年龄 (1 8岁 )之前的监护。而抚养的法律界定是 :对后代生理和发育方面的照料 ,包括营养卫生、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等衣食住行方面的、不属于思想意识形态的内容。 李道刚关键词:家庭教育权 法定代理人 监护权 抚养权 营养卫生 居住条件 三只眼看学术骗子 2006年 笔者以为,学术不端主要由“学术骗子”酿成,而“学术骗子”并非整齐划一。他们或可分三类:学术贩子、学术混子和学术棍子。对其进行立体观察,须要用三只眼。 李道刚关键词:学术不端 学术研究 学术实力 比较还是比附——评刘小枫和甘阳的“健康阅读” 被引量:3 2007年 甘刘两位先生对迄今为止的国内的西学研究作了总体性的反省与批判,一方面强调应“按西方本身的脉络去阅读西方”,另一方面又在提倡中国读者以“问题”引领研究。实践中,他们并未践行自己的倡导,而似乎更多地时而拿西方来比附中国,时而又拿中国比附西方。刘文《民国宪政的一段往事》即为一例。事实证明,只有首先还原历史真相,在真实的语境中,才可能有效阅读。 李道刚关键词:民国 积极权利如何保障——德国传媒制度论 2002年 一、德国传媒的社会功能在公法性权力关系中,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称为一般权力关系,其内容由全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之总和所规定。德国<基本法》将其分为消极权利(国家必须尊重个体义务)和积极权利(个体对国家生活的参与权,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获得公职权等)以及被动权利(个体对国家非法干预的自卫权)和主动权利(个体要求国家行动权,如对法律保护的诉求等)四大类。 李道刚关键词:传媒 权利 孔子美育目的论--兼及音乐和律法的关系 文章指出儒家教育的宗旨是为了改变世界,为此要培养“气与理一”的圣人,而为“尽为人之道”则必须开发出内心的善,即所谓“人德”经过格物致知与诚意正心,达到修齐治平,最后“超凡人圣”。分别介绍了完善圣人人格的美育“三段式”:“... 李道刚关键词:伦理道德 音乐文化 孔子 德国广播电视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被引量:1 2005年 德国广播电视台的宗旨在于通过传播信息,寓教于乐,实现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对此,国家应尽可能少地干预。另一方面,与报业新闻自由不同,广播电视业需要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分配频道,才能得以兴建和运作。由于这个原因,广播电视报道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广播电视报道自由的实现,不在于一个社会里,左中右媒体的不同声音频谱相互辩难所形成的“交响”,而在于广播电视台内,从节目宗旨到节目内容宏观决策的多元机制。 李道刚关键词:广播电视管理 广播电视台 新闻自由 宪法